二等乙级医院对医院的建筑面积有没有要求
我国医院分级与分等,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
二级医院:(病床数在101张--500张之间)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一般按每病床45m2计,则二级医院建筑面积为4545~22500m2; 每日平均门诊按2000~2500人次计*3=6000~7500m2。故二级医院建筑面积约12000~30000m2。医院是治疗和护理病人的机构,也兼做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是由专业分工的医院职员通过医学检查、检验、治疗等设备提供医疗及患病休养服务的一种医疗机构,其服务对象为觉察或认可自己心理上或生理上有严重问题的疾病患者、伤者和接受分娩的孕妇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有什么指标
SICOLAB整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70m2/人、地级65m2/人、县级60m2/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表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注:经济较发达和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
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表2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注:人均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三、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三、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
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要求是什么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2008-12-15 10:0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第六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第七条 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张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
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
表一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建设规模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日门(急)诊 人次 210 350 700 1050 1400 1750建筑面积 69~72 72~75 75~78 78~80 80~84 84~87注:1.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2.大于500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照 500 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见表二。表二 中医医院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急诊部 3.1 3.2 3.2 3.2 3.2 3.3门诊部 16.7 17.5 18.2 18.5 18.5 19.0住院部 29.2 30.5 33.0 34.5 35.5 35.7医技科室 19.7 17.5 17.0 16.6 16.0 16.0药剂科室 13.5 12.1 9.4 8.5 8.3 8.0保障系统 10.4 10.4 10.4 10.0 9.8 9.0行政管理 3.7 3.8 3.8 3.7 3.7 3.8院内生活服务 3.7 5.0 5.0 5.0 5.0 5.2注:1.使用中,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第十九条 当日门(急)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日门(急)诊人次平均2m2,调整日门(急)诊部与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第二十条 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建设规模项目名称 床 位 100 200 300 400 500中药制剂室 小型500~600 中型800~1200 大型2000~2500中医传统疗法中心(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法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350 500 650第二十一条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表四 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面积指标 8~10 4 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中医医院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医院改建、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可采用高层建筑。中医医院建筑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顺畅。
第二十四条 当中医医院作为抗震防灾的医院时,主要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50%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
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二十七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安全、卫生、耐用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贮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措施。
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等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九条 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宜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的诊疗用房和病房,宜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不同气候区的中医医院应根据。
一个建筑面积40万平米的医院,大概可以容纳多少人口医生、病人、工作人员都算上。有没有固定比例值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六章 医疗设备第七章 相关指标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部门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3 门诊部 15 住院部 39 医技科室 27 保障系统 8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4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 表4项目名称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10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300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 X线造影(导管)机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 300 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线加速器 470 核医学(含ECT) 600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230 钴60 治疗机 71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 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 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四、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五、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 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病房楼不宜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