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李沧买房多大面积才能落户
根据2018年青岛落户政策,在青岛城区(包括李沧区)购房面积90平以上,拿到房产证后可以申请落户,如果不够90平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落户,具体可咨询青岛落户管家。青岛城区购房落户条件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注:没有一二手房和有无贷款限制)(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新区购房落户条件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新区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青岛市李沧区落户须知
青岛市李沧区落户须知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青岛市李沧区落户须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在李沧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产权人申请; 2、不动产权证;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亲属关系凭证; 6、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其父母结婚证;亲生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8、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死亡需要与另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办理居住落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抚养权人注销户口证明; 9、丧偶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与再婚配偶办理居住落户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和原配偶注销户口证明; 10、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备注 1、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状况栏内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且房屋状况栏内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 3、办理随迁落户的,随迁人员中有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或者已被注销户口的正在服刑人员或者出国境定居人员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4、共有不动产权的单套商品住宅,只受理、办理一次居住落户。 办理流程及时限 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普通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房屋预售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数额、规划条件等确定。第九条 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建设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条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十一条 普通商品住房的预(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价格水平、建设项目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核准。
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等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第十二条 普通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标准,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预(销)售应当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销)售。第十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应当遵循困难优先、逐步改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危房户、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三)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引进的人才。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申购普通商品住房。第十九条 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和预(销)售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二十条 普通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条 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二)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普通商品住房的;(三)违反规定销售程序销售普通商品住房的。第二十二条 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一)未按土地出让的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建设销售房屋的;(二)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