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在建的一家三甲医院,总占地4万平方米,规划床位1000张,是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交通建设和教育事业在稳步推进当中,人们生活水平的在逐步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对于居住环境周围的设施有一定的要求,最好有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设施,尤其是医院。我国目前仍然有看病难的状况,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人口数量多,医院不能满足需求。
说到广东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广东省是我国第一大经济强省,经济实力很雄厚,外来务工人员很多,尤其是广州市,人口数量众多,再加上人们如今更加注重健康,定期体检,虽然医院数量多,但是仍然不能满足需求,尤其是对于老年人,老年人不会在网上进行预约,就医很困难。
如今广州市正在建设一家以老年人为中心的医院,今天就为大家介绍这家医院。这家医院就是广州市老年医院,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落潭镇,是在广州市老人院东区扩建的,广州市老人院目前拥有2700个床位,未来建建设拥有9500个床位。该项目已于2020年6月底开工建设,建成后,将直接服务该院的9500个床位。广州市老年医院将以老年人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根据老年人患病特点,建立以全科医学科为主的综合评估;以健康体检科、预防保健科为主的健康促进;以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骨科等急性救治为主的急危重症治疗;以中医科、康复科为主的功能康复。
致力于服务老年人,全方位覆盖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需求。广州市老年医院总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规划总床位1000张,计划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建设床位500张,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3亿元,主要建设门诊大楼、住院大楼、医技大楼以及相关配套工程。
深圳龙城医院的医院简介
深圳龙城医院是经原深圳市卫生局批准于2003年10月26日成立的医院,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床位720张,拥有各类医护人员360人。医院累计投资3.2亿元,设有先进的层流生物洁净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科室配备全套德国西门子螺旋CT、X光机、DR影像仪、柯达全景牙片机、三维四维彩超、心电图、全自动检验设备和各种最新康复治疗设备,为疾病的诊断提供科学依据;拥有电脑微波治疗仪、激光治疗仪、体外碎石机、电脑颈椎牵引器、电脑腰椎牵引床和各种理疗设备,为患者解除病痛;还有全自动呼吸麻醉机、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等,为重症、创伤急救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该院是120急救网络医院,中国医科大学协作医院,交通事故定点医院,工伤、医疗保险、农民工医保、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工伤康复定点医院,深圳市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院,广东省康复医学会定点指导医院,广东深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合作医院。
一个建筑面积40万平米的医院,大概可以容纳多少人口医生、病人、工作人员都算上。有没有固定比例值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六章 医疗设备第七章 相关指标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部门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3 门诊部 15 住院部 39 医技科室 27 保障系统 8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4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 表4项目名称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10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300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 X线造影(导管)机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 300 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线加速器 470 核医学(含ECT) 600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230 钴60 治疗机 71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 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 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四、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五、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 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病房楼不宜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