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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2019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3 01:19:15
核心提示: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以非粘土为原材料生产的各类墙体材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六条 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补充定额。

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能设备、技术、工艺等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第十条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供热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装置。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节能建筑详细资料大全

节能建筑是指遵循气候设计和节能的基本方法,对建筑规划分区、群体和单体、建筑朝向、间距、太阳辐射、风向以及外部空间环境进行研究后,设计出的低能耗建筑。 基本介绍 中文名 :节能建筑 外文名 :Energy-efficient buildings 特征 :5个 问题 :9个 简介,节能体系,节能建筑现状,特征,问题,设计原则,建筑节能,设计对策,能源保护, 简介 节能建筑是指遵循气候设计和节能的基本方法,对建筑规划分区、群体和单体、建筑朝向、间距、太阳辐射、风向以及外部空间环境进行研究后,设计出的低能耗建筑,其主要指标有:建筑规划和平面布局要有利于自然通风,绿化率不低于35%;建筑间距应保证每户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在大寒日能获得满窗日照2小时等。

节能体系 针对传统设计模式很难适应生态节能建筑设计要求的现状,结合国际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了“整合设计”(IDP)理念,即在设计最初方案阶段生态节能的专业人员就开始介入,提出初步的生态节能方案,并在后续的设计中综合建筑、规划景观、结构、暖通空调、给排水、建筑电气与楼宇控制、室内设计等各个专业,通过有机整合和密切协作,综合采用成熟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形成一整套生态节能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筑整体能量平衡系统的设计,设计人员用计算机软体系统对未来建筑的室内外热工环境、能量平衡进行模拟计算,为下一步各专业的深化设计提供依据。 四方面入手提高住宅舒适度 合适的热工环境、空气品质、声环境与光环境是人们对住宅舒适度的基本要求。因此,提高住宅的室内环境舒适度就要从以上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室内热环境的改善,主要通过控制空气温度、室内物体表面温度、相对湿度以及空气流动速度来实现。

这不仅需要采用现代构造技术与材料,精心推敲细部构造设计,同时需采用高性能门窗,特别是高性能玻璃产品。 充足的新鲜空气原本是住宅最基本的要求,并不是高舒度指标,但由于城市环境与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导致住宅通风成为居住生活舒适度的标准之一。如何满足健康的新风换气量、过滤风沙尘埃成为住宅通风设计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噪声的隔绝,需要针对不同噪声特点,采用多种技术构造解决。如可以采用高质量融声墙体系统或建筑构造上设定绝缘层的方法。 随着居住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人工照明光环境的舒适性、个性化、艺术品位及安全、节能等要求也日益突出。

影响光环境的因素不仅是照明强度,还包括日光比例、采光方向、光源显色性、色温以及避免色眩光等。因此提高住宅光环境的舒适性,需要对住宅光环境进行综合评价。 室内舒适环境研究新动态 在全球范围内,住宅产品生态节能有两大发展趋势,一是调动一切技术构造手段,达到低能耗、减少污染并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二是在深入研究室内热工环境(光、声、热、气流等)和人体工程学的基础上(人体对环境生理、心理的反映),创造健康舒适而高效的居住环境。

传统的中央空调系统,主要致力于控制室内温度、湿度、噪声等物理指标。为达到室内一定的供暖和制冷要求,以空气为介质,需将新风量3-4倍的室内空气循环使用,重新加热或制冷并与新风混合再送回室内。不仅导致能耗的增加,同时易产生噪声、风感等不适感觉,也增加了疾病交叉感染的可能。 当前,欧洲新型生态空调系统则采用室内调温与新风系统分离的方式,即楼板辐射与置换式新风系统。

技术的研究和套用最初源于大型办公建筑,而将公建中成熟的技术系统套用于住宅之中,需要解决住宅设计中一些特殊的问题。 节能建筑现状 高耗能建筑比例大,加剧能源危机。 直到2002年末,我国节能建筑面积只有2.3亿平方米。我国已建房屋有400亿平方米以上属于高耗能建筑,总量庞大,潜伏巨大能源危机。

正如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仅到2000年末,我国建筑年消耗商品能源总计3.76亿吨标准煤,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6%,而建筑用能的增加对全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贡献率”已经达到了25%。因高耗能建筑比例大,单北方采暖地区每年就多耗标准煤18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达70亿元,多排二氧化碳52万吨。如果任由这种状况继续发展,到2020年,我国建筑耗能将达到1089亿吨标准;到2020年,空调夏季高峰负荷将相当于10个三峡电站满负荷能力,这将会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量。 据分析,我国处于建设鼎旺期,每年建成的房屋面积高达16亿至20亿平方米,超过所有已开发国家年建成建筑面积的总和,而97%以上是高能耗建筑。

以如此建设增速,预计到2020年,全国高耗能建筑面积将达到700亿平方米。因此,如果不开始注重建筑节能设计,将直接加剧能源危机。 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1/3我国建筑能耗的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10%,上升到27.45%。

而国际上已开发国家的建筑能耗一般占全国总能耗的33%左右。以此推断,国家建设部科技司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我国建筑耗能比例最终还将上升至35%左右。如此庞大的比重,建筑耗能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软肋。

我国建筑节能状况落后,亟待改善 在70年代能源危机后,已开发国家开始致力于研究与推行建筑节能技术,而我国却忽视了这一方面的问题。时至今日,我国建筑节能水平远远落后于已开发国家。举例说明,国内绝大多数采暖地区围护结构的热功能都比气候相近的已开发国家差许多。外墙的传热系数是他们的3.5至4.5倍,外窗为2至3倍,屋面为3至6倍,门窗的空气渗透为3至6倍。

欧洲国家住宅的实际年采暖能耗已普遍达到每平方米6升油,大约相当于每平方米8.57公斤标准煤,而在我国,达到节能50%的建筑,它的采暖耗能每平方米也要达到12.5公斤,约为欧洲国家的1.5倍。例如与北京气候条件大体上接近的德国,1984年以前建筑采暖能耗标准和北京水平差不多,每平方米每年消耗24.6至30.8公斤标准煤,但到了2001年,德国的这一数字却降低至每平方米3.7至8.6公斤标准煤,其建筑能耗降低至原有的1/3左右,而北京却一直是22.45。 特征 一、少消耗资源。

设计、建造、使用要减少资源消耗; 二、高性能品质。结构用材要足够强度、耐久性、围护结构、保温、防水…… 三、减少环境污染。采用低污染材料,利用清洁能源; 四、长生命用期; 五、多回收利用。 问题 建筑的环境问题,包括地形、地貌利用问题,绿化问题,水体问题,环境小品问题。

建筑的朝向问题。 建筑的体型问题,包括体型系数,空间利用,构架与飘板等。 建筑的面积问题,应倡导适度的消费观念。

建筑的物理环境问题,声、光、热、日照与通风等问题,应尽量采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建筑的节水问题,应选择节水型器具,还有中水利用问题。 建筑的节地问题,尽可�。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鼓励前款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水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绿色建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本市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四)节水器具、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五)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六)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第六条 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省、市政策和标准等信息,为相关单位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 设计第七条 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绿色建筑专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十条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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