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管理监督工作,并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城管执法、市政公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建筑节能的发展以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建筑推广。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第六条 本市推广生产、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一)粉煤灰砖、烧结煤矸石多孔砖、烧结黄河泥沙砖;(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三)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四)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禁止生产、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生产、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含有造成人身危害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对已建成的黏土砖瓦窑(场),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逐步调整、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其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 在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章丘市城市规划区、平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在济阳县城市规划区、商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除前两款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第十二条 在本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和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不得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允许使用实心黏土砖。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墙体施工完成后,未进行墙面装饰或者隐蔽处理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及返还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于三日内核验完毕,并于核验后五日内,根据核验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返还或者不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生产、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节能建筑案例】四大案例大讲解!
在资源极度匮乏的现当代,节能物品也在随之而发展起来,提到节能环保,你又能想起多少节能物品呢,节能灯,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充电板,节能建筑等,这些都是节能物品,那么节能建筑做为其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能在节能环保上面有着很高的作用的东西,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又有哪些真实案列呢下面就由土巴兔小编来带大家了解一些节能建筑的案列。对于节能建筑,大家的了解可能是相对于节能电器要少得多。
节能建筑究竟是怎样的面貌呢,下面小编将和大家一起看看节能建筑的真是面貌。
节能建筑案列一:北京中关村地区的大厦这栋节能建筑是由国际上著名的建筑设计大师赫尔佐格、德梅隆主持设计的,该建筑的生态智能系统的设计是由世界上著名的德国超日建筑能量公司设计,其中五合国际受委托参与了TPT大厦前期高科与生态智能技术及双层玻璃幕墙设计技术咨询,该建筑在建成后将是中国首栋采用高科技生态节能技术的大型办公建筑。该建筑的设计理念是创新建筑形象、塑造生态节能、舒适健康办公环境等。优美的外观,大气的结构,舒适的环境,这栋节能建筑办公场所将是各个办公人员的梦之园。节能建筑案列二:济南的太阳树国际公寓济南的太阳树国际公寓在建筑上是采用欧洲成熟的建筑技术与一系列的节能科技措施,这栋建筑项目是以小高层板楼为主,设计理念在于建造“恒温恒湿”高舒适度,低能耗,尽量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的新型生态科技公寓。
住在该公寓里,你的感受就像是在躺在大自然的怀抱中,舒适而又贴心。节能建筑案列三:英国伦敦的瑞士再保险大楼该保险大楼在外观设计上采用螺旋式,顶部尖细,其造型可谓是独具一格;在修建上,福斯特事务所采用了很多的节能技术,尽可能的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配有电脑控制的百叶窗,可根据自然条件情况自动开启或关闭百叶窗。由于其独特的造型与完美的建筑艺术,在2004年,该大楼获得RTBA斯特林大奖。
完美的外观,独特的艺术气息,创新的科技,是不是令你砰然心动呢节能建筑案列四:德国杜塞尔多夫市的维多利亚保险公司总部大楼维多利亚保险公司的总部大楼是欧洲以栋非常著名的生态智能建筑,虽然改建主的系统不是最好的,但该建筑却拥有一套极其完整的技术系统。在2000,还获得了德国权威机构授予德国生态环保一等奖。该建筑的玻璃墙幕在夜光的照映中,显得是如此的梦幻与美丽,让人为之心醉。
在世界各个地区,节能建筑都将是我们节能环保的重要方式,也是我们保护地球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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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鸣道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是2013-06-04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066号善信大厦803室。济南鸣道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0406901219XN,企业法人王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济南鸣道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检测、鉴定及应用;建筑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不含特种设备);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空调设备、换热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安装;电梯、锅炉、建材、暖气片、外墙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楼宇自控系统及相关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和售后服务;阀门的销售、安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61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济南鸣道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返还建设单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按照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工作。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 张建国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规范。
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确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处罚事项2864项(共4282条编码),取消或者暂缓实施109项,调整为日常监管措施190项,下放由县(市)区执行151项(详见附表,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落实工作。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要全部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实行网上运行,全程监督;对已经取消或暂缓实施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对调整为日常监管措施的事项,要前移管理关口,强化动态管理,以日常监管为主,辅之以处罚,有效避免以罚代管;对下放县(市)区执行的事项,要做好具体衔接工作,确保执法到位,提高执法效能。建立行政处罚事项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处罚事项,由市法制办统一编码,建立行政处罚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增减行政处罚事项的建议,经市法制办编码后确认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