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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2 22:15:17
核心提示: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发展,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发展,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地产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发展等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评估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第九条 本市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一)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二)住宅产业化技术;(三)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七)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八)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九)新风处理及空调系统的余热回收技术;(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十一)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十二)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十三)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新兴节能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兴节能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和产品示范工程,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扶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培育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中节能建筑节能合肥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节能建筑节能合肥有限公司是2017-05-18在安徽省合肥市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市场B区6层632室。中节能建筑节能合肥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00MA2NM2Y970,企业法人邵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节能建筑节能合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联合能源供应技术咨询与服务;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及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及管理;冷、热源供应的运营管理、维护保养;合同能源管理;销售机械电器设备、电子产品、节能产品、环保设备;既有建筑的综合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区域中央空调工程、区域集中供冷供热工程、水地源热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生产;集中供冷供热、集中供冷供热工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中节能建筑节能合肥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合肥格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怎么样

合肥格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是2005-09-16在安徽省合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合肥格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00779097132A,企业法人丁誉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合肥格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材料、环保节能材料、金属材料、铝型材料的安装、加工、销售;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塑料制品、纺织品、外墙保温材料、装饰安装材料、电器照明材料、包装材料销售。

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778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80家。合肥格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通过爱企查查看合肥格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节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或者将监察费用转嫁给被监察对象。第七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节能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场所、检测设备和人员,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 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章 节能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情况;(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三)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执行情况;(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六)企业能量平衡情况;(七)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第十二条 对列入市、县(市)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被监察对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二)节能组织机构建立以及专门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三)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监察,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一)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情况;(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明示节能信息情况;(三)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四)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执行情况;(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执行情况;(六)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七)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执行情况;(八)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执行情况;(九)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超市等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执行情况;(十)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用能系统情况。

第三章 节能监察的实施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在线监测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报送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但办理案件、处理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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