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第八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第十条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第十二条 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十三条 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北京市建筑节能资金奖励办法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市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管理服务平台,组织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项目审核,依据各区的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各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绿色生态示范区的评选;编制年度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预算,拨付奖励资金;设立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查;参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本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绿色生态示范区的推荐和初步审核;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规划设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奖励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区级工作经费,配合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第二章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非政府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
本办法中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是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资金来源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未达到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用地、建设规模等信息确定。第六条 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规定应实施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已享受面积奖励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和已按《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申请并取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再纳入奖励支持范围。
第七条 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实施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70%且预制率不低于50%时,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对于自愿实施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预制率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预制率不低于20%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0〕740号)实施的住宅项目,预制率不低于40%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地上建筑面积实施奖励,且地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方面。第八条 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对满足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5)或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等专项标准并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的项目,获得高于规定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方可纳入奖励支持范围。2016年4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1.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咨询、建设或改造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
第九条 已享受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又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分别再给予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再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 对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财政奖励。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总额为300万元。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经评审通过后,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项目开工或改造更新规模达到50%后,并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绿色生态规划建设、改造更新和环境提升,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咨询、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数据采集等。第三章 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开工手续;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进行申报,2020年5月1日后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首层楼地面施工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填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上传项目开工或竣工手续证明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奖励各单体的预制率和装配率承诺书、装配式建筑技术配置表等材料。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平台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前组织预制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预制率验收表;在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装配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项目竣工备案或联合验收后,将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报告、申请奖励各单体项目的预制率和装配率验收表、竣工备案表或联合验收表等材料上传至平台。
第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平台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9月底前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
第四章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含业主单位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可于每年5月底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北京市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上传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申报期结束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对绿色建筑标识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通过平台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及审核意见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二)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标识证书、技术应用、能耗数据、运营效果、项目投资等;(三)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四)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第十八条 确定的奖励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要求保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单位应在获得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后三年内每年按期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标识项目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有关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评选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规划范围原则上应在1平方公里以上,非城市新建区可适当放�。
建筑节能率65%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北京于2004年开始编制实施节能65%建筑设计标准;天津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重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上海从2008年10月起,把建筑节能标准从50%提高到65%甘肃兰州2007年9月1日起,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要达到65%;河北省到2010年底,全省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要达到65%,公共建筑节能达到50%;江苏省到2010年底,住宅建筑全面实现节能设计65%的标准;浙江省到2010年底,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到2020年,使全社会建筑的总能耗能够达到节能65%的总目标京版《住宅设计规范》首次公布 四层及以上楼房需安电梯
凤凰网房产10月22日讯(编辑 姜鹤)10月2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官网公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京版《规范》”)。京版《规范》共编制了345个条款,其中200多个条款在国家标准《规范》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据了解,这是北京首次公布地方版的《住宅设计规范》,征求意见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还将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正式实施后,北京将以此标准来规范、指导北京市的住宅设计。
厨房串味将解决“目前本市大部分住宅的厨房设置都是竖向排气道,由于竖向排气道层层相通,因此经常出现厨房串味的情况。在这次新发布的京版《规范》中,建议厨房排油烟采用水平直排方式,在做好隔油、避风、防雨等措施的前提下,把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这样,不仅能大大减少厨房串味情况的发生,还可以节省厨房内部管井占用空间。”相关专家介绍称。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本市在编制这个京版《规范》之前,一直执行的是国家标准的《住宅设计规范》。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对住宅设计的要点进行了精细化地‘梳篦式’扫描,特别是老百姓反映比较多的厨房串味、卫生间地漏反味、排水管噪音大、二次装修浪费等实际问题。”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比如排水问题,最终推荐采用卫生间同层排水方式。
“用同层排水系统后,有几大好处:一是可以减少噪音,因为上层住户的排水管与下层住宅间有楼板分隔,同时排水管有回填垫层覆盖,大大减小排水噪音;二是渗漏隐患低,同层排水系统中排水管未直接裸露在下层住户的卫生间或厨房上方,减小下层住户渗漏隐患;三是产权明晰,管道检修等可在本户中进行,不干扰下层住户。”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详细解释了采用这种方式的优点。室内净高不低于2.5米在国家标准的《住宅设计规范》中,最小套型面积为22m2;而在京版《规范》中,把最小套型面积定在了24m2。
“别看就差2m2,对于小户型的居住感受是完全不一样的。京版《规范》之所以这么定,主要考虑到目前人们的居住需求已经从满足基本生活逐渐向舒适生活转变,提高了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卫生间等套型主要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要求。其中,卧室、起居室使用面积要求均提高1m2;厨房及卫生间使用面积要求提高0.1-0.5m2。
根据不同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要求的提升,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也进行了提升。”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个2m2面积的增加,是对小户型居住者感受的关爱。京版《规范》同时对居住空间的层高提升了标准,要求住宅层高不小于2.8m,保证室内净高不低于2.5m。“由于住宅地板采暖的应用、装配式结构形式、卫生间同层排水以及我国人均身高的提高和人体工程学等多方面考虑,将住宅层高和净高的数值提高了。
室内合理净高的保证,才能真正满足居住的舒适度。”此外,从居住安全、标准统一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京版《规范》还将阳台栏杆高度统一设置为1100mm,并保证其完全牢固。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京版《规范》中,还提高了居住空间窗地面积比和采光系数的指标要求,这对于北京这样的北方城市来说,在增加自然采光的同时,会不会让冬天的室内比较冷“对于这一点,我们是经过严密测算的。当前正在修编的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外窗的保温性能指标将大幅提升。
京版《规范》在这个基础上,适度提高了窗地面积比指标要求,在优化室内采光环境的同时,仍可保证冬季室内保温及采暖的节能要求。”相关专家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道。北京商报记者还注意到,在很多细节上,京版《规范》都比国家标准高一些,如在用电负荷上,行业标准中的用电指标最低为3kW,国家标准中的用电指标最低为2.5kW,京版《规范》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为6kW。四层及以上需安装电梯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居住的各方面应该对老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
这一点在京版《规范》中也有所体现。京版《规范》中,设置电梯的规定由原来的七层及七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设置电梯,调整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另外,住宅内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为1.5×1.6m,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适老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设置电梯,京版《规范》中还有设置紧急呼叫装置、安装扶手以及无障碍设施的一系列内容。比如提高了套内通道及门洞宽度的大小要求,保证套内无障碍通行宽度;公共门厅设置了轮椅回转空间;加强各项预防性防护措施,如住宅内卫生间、卧室等预留安装扶手和紧急呼叫装置的条件,保障行动不便人群日常生活的安全等内容。
建筑工程节能标准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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