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扶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济、规划、房产、财政、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建工、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日常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目录。
第九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的经费投入。第十条 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七)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八)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技术;(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收规程。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建设单位应当将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在施工中更换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初步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报告。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范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查合格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书等资料报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民用建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备案进行查验。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范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重新进行建筑节能备案。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墙体、屋面等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隔热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并在专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报告向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节能分项由什么部门验收
建筑节能分项由什么部门验收 各省市区县部门名称不同,具体验收一般归建委的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办公室,如果没有,就归质量监督站管理。这是北京市的。
如果是外地有可能在别的部门。
建筑节能分部都包括哪些分项 一、建筑节能分部包括以下分项; 1、墙体节能工程、2、幕墙节能工程、3、门窗节能工程、4、屋面节能工程、5、地面节能工程 6、采暖节能工程、7、通风与空调调节节能工程、8、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0、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二、基本概念。 建筑节能,在发达国家最初为减少建筑中能量的散失,普遍称为"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率",在保证提高建筑舒适性的条件下,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供热系统、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
三、意义。 建筑节能是关系到我国建设低碳经济、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想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完成各项指标,我们需要认真规划、强力推进,踏踏实实地从细节抓起。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结论怎么写 建设单位需准备资料: 1、工程项目审核后的建筑、暖通图纸。 2、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3、建筑供、用(热)能工程资料: (1)供热合同书; (2)供热方案; (3)供热技术管网平面图; (4)供热工程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产品合同、发票。 三、施工单位需准备资料: 1、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自评报告; 2、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记录; 3、建筑节能工程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材料现场见证取样记录和进场检测报告; 5、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6、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钻心取样记录、外窗现场气密性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六、监理单位需准备资料: 1、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细则; 2、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3、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旁站记录; 4、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签认资料。 建筑节能分部与建筑节能分部有什么区别 建筑节能分部: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与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要怎么写 验收记录不是有省统表,直接在上面填就行了。
你说的是验收会议纪要吧 建筑节能都包括哪些分项 有墙体节能、屋面节能、门窗节能、幕墙节能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怎么写 建筑节能质量专项验收评估报告 一、工程概况: XXXXXXXX2#楼工程位于XXXXXXXX。本工程为: 4层,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均为4748.54㎡,建筑高度为17.30m,抗震设防烈度6度,结构使用年限为50年。本工程建设单位:XXXX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XXXX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单位:XXXX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XXXX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节能设计指标为:1、应建设单位要求,外墙修改为190mm厚多孔煤矸石烧结自保温砖,平均传热系数规定指标[W/(m2.K)]=1.50,设计指标:=1.43,平均热惰性指标D=3.0。
(见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报告-20091026)2、建筑屋面采用最薄处80mm厚YT泡沫加气混凝土找坡、保温,平均导热系数[W/(m2.K)]=0.8682,平均热惰性指标D=2.5458;3、建筑外门窗采用塑钢门窗,绿色普通透明玻璃(见建筑专业图纸更改意见书-Q0801),外窗传热系数[W/(m2.K)]=4.5,窗遮阳系数SC≤0.8,窗墙面积比: 东向0.09;南向0.329;西向0.09;北向0.28;平均窗墙面积比Cm=0.23;可开启面积均为50%,空气渗透性不低于4级。 本建筑节能工程于2010年2月20日开始施工,2010年9月15日全部完成。具备验收条件。 二、施工合同履行、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规范、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检验评定标准要求。 三、监理机构主要监理人员: 职 务 姓 名 职 务 姓 名 总监理工程师 XXX 水电监理工程师 XXX 土建监理工程师 XXX 见 证 员 XXX 土建监理工程师 XXX 安 全 员 XXX 四、工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施工规范条文》 2、业主提供施工图、图审意见和变更文件 3、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 4、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五、质控资料核查情况: 1、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已通过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手续完整、有效。 2、外墙保温采用XXXX建筑材料厂生产的190mm厚多孔煤矸石烧结自保温砖,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共2份。
复检报告1份,复检报告编号:XXX建检 设备/传热系数/(2009)第6号,检验结果基本满足规定和设计指标。 3、屋面保温采用最薄处80厚YT泡沫加气混凝土保温,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各1份。复检报告1份,复检报告编号:XX建检建材 建筑节能材料 (2010) 第20号,检验结果合格。
4、塑钢门窗制采用海螺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螺”牌80系列白色型材,玻璃采用XXXX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的5mm厚浮法低辐射普通绿色玻璃,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共3份.三性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XX建检 设备/传热系数/(2010)第150号,检验结果合格。 5、配电与照明工程的电线电缆采用XX太平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共2份. 电缆绝缘厚度、外径、导体电阻、电压试验、不延燃检测,复检报告1份,报告编号:XX建检 设备/电缆/(2010)第124号,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 6、检验批隐蔽验收记录共10份,施工记录2份,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2份。
建筑节能验收自评报告 每个省的具体情况不太一样,但大体还是有章可询的: 一、节能验收包墙体保温、门窗、屋面分步工程 二、准备好以上分步的如下资料:材料合格证、质保书、所有材料全套的检测报告(要国家建材中心等处的)、复试报告、备案 三、隐检报告、检验批 四、按GB50411的外保温系统构造验收 五、自检报告格式不一至,如果当地质监站没有统一要求,只能自己编一个,然后甲方、监理、施工单位要签字 基本流程及资料就是如此 建筑节能审查报什么部门 各省建设厅主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怎么填写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节能产品和项目推广等。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活动。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节能规划要求,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在道路系统、空间布局、建筑密度、绿地率方面应当有利于建筑的采光与通风,为民用建筑节能提供条件。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余热利用以及集中供热等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在工程设计中确定能源利用方式。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宣传推广。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节能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创新,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本市推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鼓励使用以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的节能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造绿色建筑,提供成品房。第十五条 提倡用能单位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机构的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民用建筑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28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承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组织和协调局重要会议,督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编发,管理公文印章、文书档案和保密工作;开展新闻宣传,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
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和管理市区城乡建设档案。
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二)法规处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审查和报批;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政务公开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工作;综合管理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和城建监察业务;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三)综合计划处起草市区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市区年度城市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审核市区城建项目决算;组织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计划申报和监督管理;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和城市建设年鉴汇编工作;开展全局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动态分析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对局承担的市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综合协调。(四)财务管理处起草局系统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局机关年度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财务决算;承担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承办局机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测算和缴存工作;对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五)审计处承担对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责任;对本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对本局实施的工程项目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对经济管理重要问题的内部审计与调查;征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承办法律、法规和本局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六)规划设计处承担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勘察设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改革发展;对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及方案会审工作;参与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
(七)住房保障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的工作网络。起草并组织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市区房改政策、方案,审批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货币补贴、优惠住房补差,核准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调查处理房改历史遗留问题;检查指导全市房改工作。
(八)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起草全市房地产开发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责任;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和交付使用进行统一监管;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和初审;组织实施城市综合改造项目;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的管理和实施;参与房地产价格审批管理。(九)住宅产业处起草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起草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监测分析;承担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房产价格评估企业资质、房产中介企业备案、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房屋租赁备案的管理工作。
(十)物业管理处对全市物业管理实施行业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监管,发放资质证书;起草并实施全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管的政策及办法;组织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评比和人员培训;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十一)公房管理处起草全市房屋管理政策;承担市区直管公有房屋的资产、租金、租赁、养护修缮管理和房屋改造、改善、防汛、防台等工作;不断完善直管公房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国有房产保值、增值;对全市异产毗连房屋进行管理。(十二)房政和落实私房政策处监督管理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权属登记等工作;开展城区落实私房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十三)城市建设处(重点项目处、燃气管理办公室)筹划储备、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
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起草市政和相关公用行业中长期规划、建设计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对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管。组织申报国家和省人居环境奖。承担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责任,核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布局;对全市燃气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做好竣工备案管理工作;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开展瓶装燃气经营许可、供应许可审批工作;开展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工作。
参与国家、省、市在苏重点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做好竣工备案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市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建设计划和市区城市建设的年度计划,起草监督、考评办法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十四)村镇建设处参与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参与村镇规划的制订和方案会审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建设系统有关村镇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村镇建设整治工作;指导古镇、古村落保护和建设整治工作;组织编制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组织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指导村镇的综合开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十五)建筑节能办公室承担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起草全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查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方案;确定市重大建筑节能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指导实施;组织民用建筑能耗审计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监管全市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及中介组织;指导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指导开展“绿色施工”工作;组织建筑节能科技研发;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六)科研技术处(总工室)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办系统内部科研项目立项和成果评审工作;开展施工工法管理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类技术专家库;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承担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装饰装修、拆改房屋结构的许可工作。(十七)维修资金监管处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监督管理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县级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市区统一的房屋维修资金监管体系,保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安全。
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承担市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审核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局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征收资金。(十八)建筑业处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对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管;承担工程监理行业监管责任;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资格管理;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出市进行管理和协调,承办外省来苏建筑企业资质核准和省内其他城市来苏建筑企业登记工作;开展建筑业统计和劳保统筹管理;推进建筑制品产业化,指导散装水泥工作。
(十九)建筑市场管理处参与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措施;承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责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组织城建监察综合执法;指导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作,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指导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承办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作,指导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方式的改革;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管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和定额管理工作。(二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全市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起草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管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管理;组织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市优质工程评选、推荐省优工程,组织开展安全达标、争创文明工地活动;开展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二十一)行政许可服务处承担全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申报及其管理工作;对许可证书、批准文件及其档案资料进行管理;承担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工作。(二十二)信息处指导局系统信息化工作,综合协调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本部门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本部门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以及“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采集、提供工作;对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进行开发、维护和管理;承担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二十三)信访处承办市委、市政府批示交办和转办的信访案件;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时报告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大问题。为来信、来电、来访人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综合分析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办法。
(二十四)地震监测处编制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审批辖区内地震监测台(站)的设置与撤销;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地震前兆观测和短临跟踪措施,编制地震趋势研究报告;承担全市震情速报工作,组织实施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和跟踪工作,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承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审核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建设工程;承担全市群测群防工作。(二十五)震灾防御处编制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与国土利用规划,审定灾区重建的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制定重建规划;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管理地震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工作;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开展地震现场的震灾评估;承担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二十六)应急救援处编制、修编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市有关单位编制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演练的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和培训等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开展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承担地震应急计划、财务、统计、物资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技合作和交流;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二十七)教育培训处起草本系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本系统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建设工地开展好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承办本系统职业技能开发和鉴定工作;组织管理本系统特殊工种的培训、鉴定工作;审定本系统培训机构的申报与备案,组织开展对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归口管理本系统有关培训工作。
(二十八)组织人事处承担局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承办系统内工程建设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考试、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的审核和申报工作;承办干部人事档案和专业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和社团管理工作。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