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如何填写
注:在现场测量时要求测量队尽可能地将规划局批复的建筑物各个角点全部测出,而且要符合规划局的批复,满足放线的要求,方便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线的进行。 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规划局自动化中心 1、电子报批文件 2、设计要点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该项目送审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两套报建图纸(注:该图纸是放线完毕,由规划院盖放线章的原图,一套由申报单位提供,另一套由规划院提供) 十一、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1、申请函 2、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3、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详细介绍
自古以来,住所就是我们安家立命的一个地方。在以前那个年代,我们住的房子只需要能够遮风挡雨就可以了。
但是到了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高了,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也高了许多,于是就有了各种各样不同的建筑风格,不过现在的建筑也大多都遵循一个原理,那就是节能,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有人问小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节能建筑热工设计一般规定1.1.1 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1.1.2 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及0.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1.1.3 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o℃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一6.o℃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节能采暖设计一般规定2.1.1 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应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工厂区附近,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2.1.2 城市新建的住宅区,在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废热可资利用的情况下,应建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集中锅炉房的单台容量不宜小于7.0MW,供热面积不宜小于10万m。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锅炉房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4.2MW。在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
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2.1.3 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住宅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厂生活区的采暖方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由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节能围护结构设计3.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3.2.2 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3.0.1~3.0.3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详细介绍了,看过之后相信大家对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也有一定的了解了。不过因为节能设计标准内容有很多,小编也只能尽量详细的为大家列举几点,具体内容还需要大家去查阅相关资料。虽然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高了,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发挥我们节约的传统美德,在建筑的设计上应该以节能为原则进行。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怎么填
最新版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从2013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您说的2012和201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该是指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绿色建筑与生态城研究中心浙江省的节能验收标准
节能验收方面的有:浙江省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浙江省建设厅目录前 言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节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 节能材料与产品质量检查、5、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6、节能工程资料核查附录附录(一)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评定及现场检测方法附表附表3.0.8 节能工程资料核查表附表3.0.2 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附表4.0.1)附表5.0.1 节能产品进场登记表附表5.0.2 保温隔热系统性能要求附表5.0.3 保温隔热系统主要组成材料性能要求附表5.0.4-1 板材保温制品的技术性能附表5.0.4-2 浆体保温材料的技术性能附表5.0.4-3 蒸压加气砼砌块的技术性能内(分户墙)、外墙保温砂浆层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内(分户墙)、外墙保温板材层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自保温 内(分户墙)、外墙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保温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保温门窗安装工程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6年市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
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供房屋的门、窗及墙体保温的主要材料样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节能建筑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委托专业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效能认定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围护、保养、维修和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的建筑工程,授予“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