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烧结的实心、空心、多孔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高掺量利废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第六条 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行登记确认,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目录。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以及临时建筑设施,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限:(一)在内环路以内区域建设的,自2003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二)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建设的,自2004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三)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内建设的,自2005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在本条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后,属于一、二、三类保护建筑、保护街区内需要保持原建筑风貌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需要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查同意。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一条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及其相关标准。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于下列支出:(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五)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六)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七)代征手续费。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由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使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竣工后,由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根据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墙体、屋面,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制计量技术和节能型设备、器具。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对建筑物实施大型修缮的,必须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门窗。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 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身健康安全。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区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以新建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生产和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推广生产、使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非黏土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二)新型墙体节能技术;(三)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四)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六)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七)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八)建筑照明、采暖、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以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名义销售、使用墙体材料和建筑产品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新产品鉴定书等资料。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予以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确认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外埠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用的,应当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目录。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1、请阐述一下,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 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 能 65%设计标准》 DB23/T1270-2008 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有什么不同。答:《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节能指标制定条件为: 1)、80-81年的通用建筑。
2)、三个单元的6层住宅。
砖混结构为基准。 3)、室内温度16度。 4)、换气次数0.5次/小时。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制定条件为: 1)、分别按照≥14层建筑、9-13层建筑、4-8层建筑和≤3层建筑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 2)、室内温度18度。
3)、换气次数0.5次/小时。 综上所述,两者耗热量指标计算不同在于: 1)、《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采用的室内设计温度与《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不同。 2)、《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已将80-81年的通用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进行折算。
第2题 请比较一下,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DB23/T120-2001 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 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 关于下述问题的条文有什么不同。 (1)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2)节能建筑的评价指标 (3)节能建筑的概念 答:(1)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室内设计温度为16℃。《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室内设计温度为18℃。
(2)节能建筑的评价指标主要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性能化指标两大类。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准》的基础上,根据黑龙江气象资料,又新增了塔河13个县市的气象资料及耗热量资料,已将80-81年的通用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进行折算。 (3)节能建筑的概念:《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节能建筑概念为第二阶段节能标准,即所说的50℅的节能标准。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为第三阶段节能标准,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准》JGJ-26-2007征求意见稿,结合黑龙江省具体情况及实施第二步节能的具体经验编制,即所说的65℅的节能标准。3.请阐述一下,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DB23/T120-2001 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 能 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 中关于墙体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差别。 答:《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中关于墙体平均传热系数是面积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传导热系数,误差较大。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关于墙体平均传热系数引入了一种基于二维传热的计算方法计算平均传热系数(附录D),这与现行的ISO标准一致。
第4题 建筑节能指标计算的起点如何规定的。你所在的城市或邻近的城市不节能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是多少 答:建筑节能指标计算起点规定: 1)、为简化设计,便于操作,在可以有效控制建筑采暖能耗的前提下,提出了可以不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详细计算的直接判定条件。 2)、当设计建筑物某些项目不能满足《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4.1.4条、4.1.5条、4.2.1条和4.2.7条的规定值时,应进行采暖节能建筑设计判定。 3)、建筑节能包括维护结构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两部分。
建筑物热工性能小于或等于附录B中表B.0.2-2的限制,只能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并不能判定为将诶能居住建筑设计。只有满足总体热工性能和本规范其他强制性条文要求,才可以判定为节能居住建筑设计。 4).我所在的邻近城市佳木斯市不节能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是36.9 w/m2,哈尔滨地区不节能建筑物的耗能热量指标是:耗能热量指标大于36.6w/m2 哈尔滨不节能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36.6w/㎡。第5题.第二部和第三部节能标准对管网输送率及锅炉运行率是如何规定的系统节能率是多少 答:采取节能措施前,我国的锅炉运行效率取为0.55;在第二阶段节能标准中,将管网输送效率取为0.68。
随着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运行效率可以达到72%。考虑到各地技术及管理上的差异,将锅炉运行效率取为70%。锅炉运行效率要达到70%的要求,首先要保证所选用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不应低于73%。
黑龙江省在第二步节能时围护结构保温层厚度已经达到6~10mm厚,再单纯靠通过加厚保温层厚度,获得的节能收益已经很小。因此需通 过提高采暖管网输送效率和提高锅炉运行效率来减轻对围护结构的压力,将锅炉运行效率提高到70%,管网输送效率提高到92%。对处于严寒和寒冷气候区的50个城市的多层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表明,采用的管网输送效率为92%,锅炉平均运行效率为70%时,平均节能率约为65%左右。
第6题.实施了黑龙江省第三部节能标准后,黑龙江省平均节能率是多少 答:黑龙江省的节能率为55.5%~66.9% ,平均节能率为61.3%。 第7题.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对于热计量总表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1 当热源处供水温度低于热量表的测量温度时,热源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热源供水管上,并应设置计量补水流量的仪表,也可根据供热规模,加装回水流量传感器;当热源处供水温度高于热量表的测量温度时,应将流量传感器安装在热源回水管上,并应设置计量补水流量的仪表。 2 热力站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可安装在一级网的回水管上或安装在二级网的供水管上。热力站二级网系统各分支管路可根据需要在供水管上设置热量表。
3 建筑物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计量小室内的供水管上。热量表计算器应设在易于读数的位置。 4 热计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前后应有足够长直管段。
超声波流量传感器、电磁流量传感器仪表说明书未作特殊规定,上游侧直管段不应小于流量传感器公称直径的12倍,下游侧直管段不应小于流量传感器公称直径的5倍。孔板流量计直管段长度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取。 5 热量表不应安装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和振动的位置。热力站、锅炉房或水泵附近的热计量表,其工作不应受电磁干扰的影响。
6 热力站热力入口应有除污器。 7 建筑物热力入口宜设两级过滤器,一级为粗过滤器,二级为细过滤器。 第8题.《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对于采暖系统的分户热量分摊是如何规定的 答:1 温度法:按户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室内温度,结 合每户建筑面积,以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适 用于新建或既有建筑的各种形式的采暖系统。 2 户用热量表法:按户设置热量表,通过测量�。
哈尔滨 建筑 年耗热量 平均值
人生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建筑内度过的。1、人类对居住质量和舒适性的追求,导致建筑能耗不断攀升。
2、为缓解人类建筑文明的进步带来的资源紧张,环境恶化,生态破坏,气候变暖等一系列与人类命运攸关的全球性问题,解决建筑面积增长和降低建筑总能耗以及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升和减低建筑能耗的矛盾,世界各国大力推进建筑节能。
3、建筑节能的兴起源于1973年的世界性石油危机。4、1973年前,各国改善建筑围护结构大多着眼于改善高纬度寒冷地区恶劣的气候条件对人们健康的影响。5、1973年的石油危机,促进了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重视建筑节能工作,为缓解能源紧张压力,各国纷纷出台建筑节能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