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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2 21:40:43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1、请阐述一下,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 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 65%设计标准》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1、请阐述一下,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 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 能 65%设计标准》 DB23/T1270-2008 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有什么不同。答:《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节能指标制定条件为: 1)、80-81年的通用建筑。

2)、三个单元的6层住宅。

砖混结构为基准。 3)、室内温度16度。 4)、换气次数0.5次/小时。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制定条件为: 1)、分别按照≥14层建筑、9-13层建筑、4-8层建筑和≤3层建筑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 2)、室内温度18度。

3)、换气次数0.5次/小时。 综上所述,两者耗热量指标计算不同在于: 1)、《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采用的室内设计温度与《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不同。 2)、《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已将80-81年的通用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进行折算。

第2题 请比较一下,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DB23/T120-2001 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 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 关于下述问题的条文有什么不同。 (1)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2)节能建筑的评价指标 (3)节能建筑的概念 答:(1)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室内设计温度为16℃。《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室内设计温度为18℃。

(2)节能建筑的评价指标主要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性能化指标两大类。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准》的基础上,根据黑龙江气象资料,又新增了塔河13个县市的气象资料及耗热量资料,已将80-81年的通用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进行折算。 (3)节能建筑的概念:《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节能建筑概念为第二阶段节能标准,即所说的50℅的节能标准。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为第三阶段节能标准,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准》JGJ-26-2007征求意见稿,结合黑龙江省具体情况及实施第二步节能的具体经验编制,即所说的65℅的节能标准。3.请阐述一下,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DB23/T120-2001 中关于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 能 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 中关于墙体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差别。 答:《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23/T120-2001中关于墙体平均传热系数是面积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传导热系数,误差较大。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关于墙体平均传热系数引入了一种基于二维传热的计算方法计算平均传热系数(附录D),这与现行的ISO标准一致。

第4题 建筑节能指标计算的起点如何规定的。你所在的城市或邻近的城市不节能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是多少 答:建筑节能指标计算起点规定: 1)、为简化设计,便于操作,在可以有效控制建筑采暖能耗的前提下,提出了可以不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详细计算的直接判定条件。 2)、当设计建筑物某些项目不能满足《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中4.1.4条、4.1.5条、4.2.1条和4.2.7条的规定值时,应进行采暖节能建筑设计判定。 3)、建筑节能包括维护结构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两部分。

建筑物热工性能小于或等于附录B中表B.0.2-2的限制,只能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并不能判定为将诶能居住建筑设计。只有满足总体热工性能和本规范其他强制性条文要求,才可以判定为节能居住建筑设计。 4).我所在的邻近城市佳木斯市不节能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是36.9 w/m2,哈尔滨地区不节能建筑物的耗能热量指标是:耗能热量指标大于36.6w/m2 哈尔滨不节能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36.6w/㎡。第5题.第二部和第三部节能标准对管网输送率及锅炉运行率是如何规定的系统节能率是多少 答:采取节能措施前,我国的锅炉运行效率取为0.55;在第二阶段节能标准中,将管网输送效率取为0.68。

随着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运行效率可以达到72%。考虑到各地技术及管理上的差异,将锅炉运行效率取为70%。锅炉运行效率要达到70%的要求,首先要保证所选用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不应低于73%。

黑龙江省在第二步节能时围护结构保温层厚度已经达到6~10mm厚,再单纯靠通过加厚保温层厚度,获得的节能收益已经很小。因此需通 过提高采暖管网输送效率和提高锅炉运行效率来减轻对围护结构的压力,将锅炉运行效率提高到70%,管网输送效率提高到92%。对处于严寒和寒冷气候区的50个城市的多层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表明,采用的管网输送效率为92%,锅炉平均运行效率为70%时,平均节能率约为65%左右。

第6题.实施了黑龙江省第三部节能标准后,黑龙江省平均节能率是多少 答:黑龙江省的节能率为55.5%~66.9% ,平均节能率为61.3%。 第7题. 《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对于热计量总表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1 当热源处供水温度低于热量表的测量温度时,热源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热源供水管上,并应设置计量补水流量的仪表,也可根据供热规模,加装回水流量传感器;当热源处供水温度高于热量表的测量温度时,应将流量传感器安装在热源回水管上,并应设置计量补水流量的仪表。 2 热力站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可安装在一级网的回水管上或安装在二级网的供水管上。热力站二级网系统各分支管路可根据需要在供水管上设置热量表。

3 建筑物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计量小室内的供水管上。热量表计算器应设在易于读数的位置。 4 热计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前后应有足够长直管段。

超声波流量传感器、电磁流量传感器仪表说明书未作特殊规定,上游侧直管段不应小于流量传感器公称直径的12倍,下游侧直管段不应小于流量传感器公称直径的5倍。孔板流量计直管段长度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取。 5 热量表不应安装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和振动的位置。热力站、锅炉房或水泵附近的热计量表,其工作不应受电磁干扰的影响。

6 热力站热力入口应有除污器。 7 建筑物热力入口宜设两级过滤器,一级为粗过滤器,二级为细过滤器。 第8题.《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对于采暖系统的分户热量分摊是如何规定的 答:1 温度法:按户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室内温度,结 合每户建筑面积,以及楼栋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适 用于新建或既有建筑的各种形式的采暖系统。 2 户用热量表法:按户设置热量表,通过测量�。

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省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市场导向、政策激励、技术进步、全社会参与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村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上述部门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节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全省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行业的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业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分别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责任,并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节能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煤矿瓦斯、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公众宣传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普及节约能源科学技术知识,宣传节约能源的先进典型,揭露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倡导节约能源新风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节能工作责任体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强化节能工作的日常监察,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节能监察职责不得向被监察对象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对尚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节能技术,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或者专业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和更新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技术),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第十四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的高耗能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步或限期更新、改造;但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七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根据节能工作管理需要,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系统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等节能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报送等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并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年度分析本单位能源消耗状况,形成能耗分析报告,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能耗分析报告,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征求公共机构意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和适时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加强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加固时,应当与节能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八条 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内外墙保温验收标准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进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1、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1)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2)墙体节能工程应在主体结构及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3)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工艺的要求。(4)当墙体节能工程采用外保温成套技术或产品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检验。2、材料的复验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1)保温板材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压缩强度、阻燃性;(2)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压缩强度、软化系数和凝结时间;(3)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4)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5)其他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6)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复验项目或在合同中约定复验项目。3、墙体节能隐蔽工程验收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片资料:(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3)锚固件;(4)增强网铺设;(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6)预置保温板或预剞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8)墙体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验收。

4、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当需要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 ~1000㎡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为一个检验批。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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