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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修改)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2 21:45:34
核心提示: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育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对符合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七条 城市和镇应当分期分批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农村逐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具体期限、批次和步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第九条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并报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国家规定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第九条 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销售、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认定。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第十四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形体、围护结构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民用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五)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六)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七)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对建筑节能实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会同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并及时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人员的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预算,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以及节能的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活动。第七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章 节能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三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能源消费(水、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筑节能65标准

不同地区标准不一样: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是指新建住宅建筑在1980到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采暖节能的基础上节能百分之六十五。在夏热冬冷的地区,是指在1980到1981年当地代表性住宅建筑夏季空调加上冬季采暖能耗的基础上节约百分之六十五。

在夏热冬暖地区,是指在1980到1981年当地代表性住宅建筑夏季空调能耗的基础上节约百分之六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节能65%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从1986年起逐步实施节能30%、50%和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所谓节能65%,分以下三种情况:1、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是指新建住宅建筑在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代表性住宅建筑)采暖节能[折算成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用于采暖消耗的标准煤数量,kg标准煤/(年)]的基础上节能65%。

具体来说,是要节约相应比例的采暖用煤。

2、在夏热冬冷的地区,是指在1980~1981年当地代表性住宅建筑夏季空调加上冬季采暖能耗[折算成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用于夏季空调和冬季采暖能耗的电能KWh/(年)]的基础上节约65%。3、在夏热冬暖地区,是指在1980~1981年当地代表性住宅建筑夏季空调能耗的基础上节约65%。在我国,目前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0%以上。我国北方采暖城市居住面积只占全国城市居住面积的10%,但建筑能耗却占到40%。

我国建筑在使用中最大的能耗是采暖和制冷,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每平方米采暖能耗约是发达国家的3倍,而我国集中采暖大多为燃煤供暖,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因此,减少建筑能耗是减少社会能耗,改善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在建筑能耗中,通过门窗流失的能耗占到了51%以上。

据了解,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门窗都是非节能型的塑钢和普通铝合金门窗,节能门窗仅占窗户总量的0.4%。在欧洲,使用高档节能门窗的比例已达到门窗总量的67%。因此在家居生活中,选用密封性能好、传热率低的节能门窗,将大幅度减少建筑能耗,为改善生态环境做一份贡献。

建筑工程节能标准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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