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第四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经济、规划、科学技术、房屋、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建筑节能备案需要什么资料呀
1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2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复检报告。
4、建筑节能新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5、建筑节能新材料备案申请表。 扩展资料:《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 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第八条 建筑节能材料应当经济实用,符合安全环保、建筑节能标准。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研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鼓励建筑工程使用新型节能门窗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备案、公告的节能材料。
节能验收备案资料有哪些
建筑节能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如下: (一)进场验收表GD23020101(通用表) (二)墙体节能工程 1、墙体节能进场验收表GD23020101 2、墙体节能工程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GD23020201 3、墙体节能工程见证取样复验报告汇总表GD23020202 4、墙体节能工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GD23020203 (三)幕墙体节能工程 1、幕墙节能进场验收表GD23020101 2、幕墙节能工程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GD23020301 3、幕墙节能工程见证取样复验报告汇总表GD23020302 4、幕墙节能工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GD23020303 (三)幕墙体节能工程 1、幕墙节能进场验收表GD23020101 2、幕墙节能工程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GD23020301 3、幕墙节能工程见证取样复验报告汇总表GD23020302 4、幕墙节能工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GD23020303 (四)门窗节能工程 1、门窗节能进场验收表GD23020101 2、门窗节能工程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GD23020401 3、门窗节能工程见证取样复验报告汇总表GD23020402 4、门窗节能工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GD23020403 (五)屋面节能工程 1、屋面节能进场验收表GD23020101 2、屋面节能工程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GD23020501 3、屋面节能工程见证取样复验报告汇总表GD23020502 4、屋面节能工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GD23020503 (六)建筑外墙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现场检验表 外墙节能做法检验报告GD23020601 (七)建筑节能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表 具体见各分项检验批(略) (八)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1、墙体节能工程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GD23020801 2、幕墙节能工程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GD23020802 3、门窗节能工程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GD23020803 4、屋面节能工程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GD23020804 (九)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表GD23021001建筑工程节能验收备案应该由建设单位办理还是施工单位,是不是施工单位提交需要的资料建设单位办理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备案应该由建设单位办理。但是需要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必要的资料。
原因是:建筑工程节能验收备案,是建筑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
建筑工程的主体的建设单位(甲方),而不是施工单位(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