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6号文《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具有节能、节土、利废功效和轻质高强、隔音隔热性能,用于建筑墙体的材料。
第四条 本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推广工作(以下简称墙改工作),在昆明市墙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工作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所属的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墙改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拟定本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建材和建筑节能的科研、生产及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四)发展和优化适合于本地区的建筑体系,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应用;推动非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技术改造;确定本地区墙改工作发展方向。(五)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材料和建筑节能专项用费。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 利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推广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墙改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做好建筑节能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对于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厂。个别偏远贫困地区确属需要建厂的,须由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墙改办批准后,方可立项建设。
第八条 实心粘土厂取土制砖应充分利用荒坡、土丘,禁止占用耕地。已占用耕地或者毁田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制定复垦计划,限期复垦利用。凡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减免及其它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型墙材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资质的审查,评实,按云墙改[1996]03号《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证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建筑市场。第十条 对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投资,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确认,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按国家规定执行零税率。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第十三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向市墙改办缴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后方可开工。框架类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7元计收,砖混类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6元计收,难以确切计算建筑面积的,按每块粘土实七、砖0.03元计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经市墙改办核验后,按使用比例返退其缴纳的专项用费,砖混结构使用新墙材比例达到3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框架类建筑必须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方可予以返退。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县(市)区、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专项用费。第十六条 专项用费的使用方向:(一)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建材和建筑节能的研究、设计、开发和推广应用,(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建设及技术改造,(三)奖励墙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四)推动墙改工作的管理费用。
用于本条每一、二项的专项用费,除了少部分用于支持新型墙材研究开发(含设计标准、图集制定)以外,按有偿使用、定期收回、滚动周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市墙改办和各县(市)区墙改办推动墙改工作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经营、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政策激励,依法管理,技术推进,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实行节能降耗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产品和能源消费结构,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施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节能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技术培训、信息交流、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社会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节能专项规划。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商业节能、农业农村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节能工作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年度节能计划,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范要求,确定建筑物的用能及节能标准。
未达到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开展能效对标管理。鼓励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公布所辖区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耗能情况。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实施能源审计:(一)未实现上年度节能目标的;(二)对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三)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四)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的;(五)其他严重违反节能降耗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本市禁止引进、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未达到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对国家规定有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监督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节能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云南建筑博览会展示范围是什么
云南建筑博览会我查到的是今年8月22至24号的这个:2019第10届云南国际建筑节能暨装饰材料博览会地点是: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这个展会的参展范围是:建筑防水:防水卷材;防水涂料;防水及堵漏材料;密封材料;各种防水原辅材料;屋顶屋面技术;新型瓦材;基础设施及市政工程用防水材料,防水工程施工机具和应用技术;地坪工业:地坪材料;各类地坪;水泥基骨料耐磨地坪;地坪机械;混凝土地坪及表面处理技术;清洁设备;建筑节能:建筑保温系统;饰面材料;各类原材料;新型建筑装饰防火材料;建筑部品件;屋顶及立体绿化材料;建筑节能相关产品系统;新型(低碳)建材;防水及涂料;新型建筑模板相关产品和技术;钢结构及钢结构板材、板件;钢结构新型房屋;节能建材制造机械及施工机械等;门窗及配件:新型节能门窗系列;新型节能幕墙系列;门窗幕墙及机械设备;建筑内遮阳;户外休闲;金属及产品配件;装饰材料:卫浴及陶瓷、厨房配套设备;墙纸及生产辅料、布艺、窗饰、家居软装饰;各类装饰玻璃、艺术玻璃、建筑玻璃等;集成吊顶/金属吊顶/软膜天花/阳光板等;各类地板、地砖、地毯等铺装材料及楼梯;建筑涂料、功能性涂料、艺术质感涂料、硅藻泥等;建筑装饰五金、铁艺制品、五金配件;别墅设计及配套设施;照明电气、电线电缆;家庭采暖、空调、通风、管材管件、水处理等;建筑石材产品及养护技术设备;装饰公司、家居卖场及相关环保装饰材料等装配式建筑:建筑工业化过程;模块化建筑;木结构建筑;现代建筑装备设施;楼宇智能化、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展区;集成房屋:预制装配式住宅、工业化住宅预制构件、竹木房屋、轻钢结构、彩钢活动房、组合式吊装房、折叠箱式房屋集装箱房、新型保温棚、仿古建筑、移动房厕所、篷房、阳光房(含钢木结构、铝木结构、钢铝结构);智能家居:智能家居系统 建筑五金:建筑五金、门锁及配件、生物识别产品、门控五金及配件、晾衣架及其组件、自动门及其组件、窗系统五金、幕墙系统及配件、保险柜及相关产品、卫浴五金、玻璃五金、门禁电子系统及配件、隔断及配件、家具五金、五金工具、五金模具等;全屋定制:橱衣柜;楼梯;民用家具等定制家具;木工机械及配套材料:木工机械、喷涂设备、包装机械、工具、刀具、板材、木材、木皮、贴纸、地板、玻璃、石材、金属、皮革、布料、胶膜、缝纫机、海绵、塑胶、家纺、床上用品、油漆、涂料、粘合剂、清洁剂、拉手、导轨、沙发脚、锁、连接固件、饰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