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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2 19:01:20
核心提示: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倡导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倡导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个人建房采取节能措施。

第八条 鼓励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研发、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动建筑工业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以清洁能源利用、余热利用为主的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并在新区建设、大型住宅区等建设项目集中推广。

第十一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鼓励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标准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能耗。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未经进场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意见。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编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专章。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工程检测、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测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本省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商业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议负担。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节能规划,强化节能管理,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合理利用不可再生能源。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介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用能单位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节能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八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定期制定、公布本省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实行分级考核和监督管理。 重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制定,实行听证制度。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节能篇(章)进行评估。第十条 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主要耗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主要耗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用能单位的节能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利用、产品能耗限额、能源计量和能源消费统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或者具有节能监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监测报告,其监测所需费用由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或者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电力、煤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向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第三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十五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定期向社会发布节能技术和产品目录,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发挥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加速节能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用能单位有权自主选择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服务项目。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其他产品设计中,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贵州当地有没有 地方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过高,不适合贵州的实际气候情况,造成节能建材的无益耗费。”在此次召开的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中,民进贵州省委在提案中提出,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出台《贵州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检测实施细则》。

提案提到,我省建筑节能设计、保温材料和施工工艺存在不少质量问题,加之人们对节能重要性认识不足,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在全省各地、州、县发展还很不平衡,距离我省制定的实现推广节能建筑的标准,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特别是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目前没有贵州省的标准,而是执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把《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温和、夏热冬暖、夏凉冬冷等全部划在我国公共建筑夏热东冷地区,如南京、南昌、重庆、武汉等我们过的几大“火炉城市”,“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不实际的”。检测资质和能力有限、建筑节能材料品种单一、建设单位有意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等问题,也制约着我省节能建筑的发展。该提案建议各级政府提高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根据贵州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对我省各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酌情调整,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出台《贵州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于《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检测实施细则》。另外,民进贵州省委还建议加大我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力度,以各级政府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试点进行推广。

《贵州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没有出台,就不知道了,可以问一下当地部门。

贵州建设厅有对高层外墙砖粘贴的要求性强制性文件吗

《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包涵有高层外墙材料粘贴的要求。【法规名称】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部门】 贵州省建设厅【发文字号】 黔建节能通[2008]249号【颁布时间】 2008-05-22【实施时间】 2008-05-22【效力属性】 有效【法规编号】 208270 什么是编号【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8年4月1日施行,其中对建筑节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目前有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节能法》学习认识不够,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施工,质监、监理对节能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以及几方联合弄虚作假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节能法》,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二、各地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过程的监督,做好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备案)工作。三、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节能法》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单位应起到带头作用,选用合格产品并督促实施;设计单位应注明外墙保温材料的类型及厚度(外墙保温产品的热工性能指标要求见附件;)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图纸设计进行监理。

四、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存在“以次充好”、“不按设计要求供应材料与施工”等违规行为的外墙保温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建设厅节能办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五、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充分考虑抗震、抗风时基层材料的正常变形及大气物理化学作用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应用高度超过20m的应经现场拉拔实验证实及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六、禁止现场配制外墙外保温系统界面砂浆、抗裂砂浆、面砖粘结砂浆,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应为预制干拌砂浆。

干拌砂浆在出厂前应按配合比、搅拌为保温浆料(应为单组分干拌砂浆),成袋包装至施工现场,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比例加水搅均后使用。七、生产企业运到施工现场的产品须出示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标准。八、申请认定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的企业,按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报送资料,省建设厅节能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在工程中试用,待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材料抽检报告后,方可发予“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附件:外墙保温产品的热工性能指标要求贵州省建设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外墙保温产品的热工性能指标要求无机保温砂浆性能指标Ⅰ型Ⅱ型干密度(㎏/m3)240~300301~400导热系数(W/(m·K)≤0.070≤0.085胶粉聚苯颗粒 保温浆料性能指标干密度(㎏/m3)180~250导热系数(W/(m·K))≤0.060 蓄热系数(W/(㎡·K))≥0.95膨胀聚苯板 性能指标表观密度(㎏/m3)18.0~22.0导热系数(W/(m·K))≤0.041说明:1.“绝热用挤塑聚苯板乙烯泡沫塑料(XPS)”的热工性能指标必须符合GB/T 10801.2-2002 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

建筑节能65%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从1986年起逐步实施节能30%、50%和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所谓节能65%,分以下三种情况:1、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是指新建住宅建筑在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代表性住宅建筑)采暖节能[折算成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用于采暖消耗的标准煤数量,kg标准煤/(年)]的基础上节能65%。

具体来说,是要节约相应比例的采暖用煤。

2、在夏热冬冷的地区,是指在1980~1981年当地代表性住宅建筑夏季空调加上冬季采暖能耗[折算成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用于夏季空调和冬季采暖能耗的电能KWh/(年)]的基础上节约65%。3、在夏热冬暖地区,是指在1980~1981年当地代表性住宅建筑夏季空调能耗的基础上节约65%。在我国,目前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0%以上。我国北方采暖城市居住面积只占全国城市居住面积的10%,但建筑能耗却占到40%。

我国建筑在使用中最大的能耗是采暖和制冷,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每平方米采暖能耗约是发达国家的3倍,而我国集中采暖大多为燃煤供暖,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因此,减少建筑能耗是减少社会能耗,改善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在建筑能耗中,通过门窗流失的能耗占到了51%以上。

据了解,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门窗都是非节能型的塑钢和普通铝合金门窗,节能门窗仅占窗户总量的0.4%。在欧洲,使用高档节能门窗的比例已达到门窗总量的67%。因此在家居生活中,选用密封性能好、传热率低的节能门窗,将大幅度减少建筑能耗,为改善生态环境做一份贡献。

建筑节能65标准

不同地区标准不一样: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是指新建住宅建筑在1980到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采暖节能的基础上节能百分之六十五。在夏热冬冷的地区,是指在1980到1981年当地代表性住宅建筑夏季空调加上冬季采暖能耗的基础上节约百分之六十五。

在夏热冬暖地区,是指在1980到1981年当地代表性住宅建筑夏季空调能耗的基础上节约百分之六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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