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结合周边建筑的特点,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用建筑投资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审查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组织制定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能耗管理等领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第十条 本市鼓励发展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本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本市建设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高能耗建设工程材料。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十二条 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并根据能效测评结果在建筑的明显位置张贴能效测评标识。发生下列情形的,前款规定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一)建筑围护结构实施改造的;(二)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的;(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届满的。鼓励其他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上海地区保温单位施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企业的备案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年生产能力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 (三)应提供上海市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应另附有部品件组成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种类等,所选用的部品件需经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协会)登记(部品件登记办法由市建材协会另行制定); (四)具备符合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设备,企业实验室能力应经过评估认可;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中级技术职称1名以上,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六)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未有国家、行业或者本市地方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上海市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办。
申请单位凭备案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自产部品件检验报告、外购部品件登记证明、生产能力说明、生产设备清单、试验室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技术人员名单、自律公约和承诺书等申办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建材协会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二)申报核验。市建材协会将对备案申办材料进行核验,如发现申办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出具书面意见取消备案受理。申报核验应在申办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专家会审。
由市建材协会组织专家,根据备案申办资料和核验意见对申办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现状、年销售量等,进行会审,并提出企业备案的认定意见(认定细则由市建材协会另行制定)。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书面会审。 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市建材协会报市安质监总站核定。
(四)总站审核。市建材协会汇总申办资料、申报核验意见和专家会审意见,报市安质监总站审核。 (五)备案证发放。
审核通过后,由市建材协会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质量诚信手册》(建筑节能材料类产品企业);未通过审核的,出具书面理由,并在半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备案证换发要求另行通知。 三、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使用及检测要求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按有关要求到工程所在区域的区(县)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办理《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备案证明使用现场核验单》(以下简称备案验证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备案验证单、系统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对所供应的整个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及部品件质量全面负责。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质保书由市建材协会统一编制 (二)部品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标识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贮存有效期等。 (三)本市供应商每年应当提供一次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抽样的建筑节能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供应商每年应当提供两次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抽样的建筑节能材料检验合格证明。 供应商每两年应当有一次系统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四)供应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的主要部品件无重大情况变化不宜随意更换。
四、暂停备案防伪验证单 市建材协会将会同市安质监总站等相关单位,对领取《备案证明》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统供应商,将暂停备案防伪验证单的打印。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采用了未登记部品件的; (二)未按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的; (三)部品件标识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贮存有效期等内容的; (四)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质量检测不合格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全市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处于整改期的; (六)未按要求使用出厂合格证,备案核验单,未按规定提供检测报告的; (七)不配合相关质监部门对其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的。 五、撤销备案证明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市安质监总站后市建材协会将撤消备案证。被撤消备案证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一)在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使用现场抽样检测中,一年内有两次不合格的; (二)企业内部实验室设备、人员不满足要求的; (三)一年内市、区(县)相关质监部门通报批评质量问题两次以上的; (四)施工现场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检测不合格供应商全市排名统计末位被通报的; (五)申办资料与生产企业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 (六)擅自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备案证的; (七)伪造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以上参考一下,希望能够帮到你。
上海地区建筑节能方面的关键在哪方面上海地区通常两季开空调,有没有必要做外墙保温
亲爱的朋友 其实建筑节能 主要是通过对电耗损的节约间接的节约了发电燃煤,从而低碳 环保高效。上海地区建筑节能方面的关键在哪方面。
关键是减少建筑物室内热量向室外散发的措施,对创造适宜的室内热环境和节约能源有重要作用。
建筑保温主要从建筑外围护结构上采取措施,同时减少建筑物室内热量向室外散发的措施,对创造适宜的室内热环境和节约能源有重要作用。建筑保温主要从建筑外围护结构上采取措施,同时还要从房间朝向、单体建筑的平面和体型设计,以及建筑群的总体布置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上海地区通常两季开空调,有没有必要做外墙保温或许给你一些数据你会明白下面是一些资料你会明白的据国家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化石能源资源中90%以上是煤炭,人均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石油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天然气仅为4.5%;煤炭消耗量占世界总量的40%,石油消费仅次法国,位居世界第二,中国对海外能源的依赖程度达50%以上。在土地资源方面,我国人均耕地只有世界人均耕地的1/3,水资源仅是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而建筑用实心粘土砖每年要毁田12万亩。
目前,能源的紧张形势在我国已十分严峻,可能会威胁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在资源如此紧张的形势下,住宅建筑能耗却占了全国能耗的32%。我国既有的近400亿平方米的建筑基本上是高耗能建筑,单位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
目前我国每年新建建筑近20亿平方米,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建设量的总和,但95%以上仍是高能耗建筑。预测在未来的15年即到2020年,我国还将建成约200亿平方米建筑。如果再不采取节能措施、不推行建筑节能材料,2020年建筑能耗将达到11亿吨标准煤,相当于目前建筑所消耗能源的三倍。
据专家测算,如果国家从现在起就下决心狠抓建筑节能工作,对新建建筑全面强制实施建筑节能设计和应用,并对已有建筑有步骤地推行节能性改造,到2020年,我国建筑能耗可减少3.35亿吨标准煤,空调高峰负荷可减少约8000万千瓦时(相当于4.5个三峡电站的满负荷出力,减少电力建设投资约6000亿元),能源紧张状况和污染压力必将大为缓解。但如果继续放任自流,错过当前这段大好机遇,不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则将长期大大加重国家能源负担,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制约,对能源安全和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威胁。严峻的现实表明,国家要持续发展,必须加大建筑节能的工作研究,以有效的措施,制定相应的法规,推而广之2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政策,是必需执行的法规。
上海地区通常两季开空调,有必要做外墙保温。我国法律对新建筑规定了保温节能措施。1986年我国实施第一个建筑节能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85)。1996年7月1日起,我国又实施在原有基础上再节能50%的新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对采暖居住建筑的能耗、建筑热工设计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