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措施有何不同
目前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各国也开始采取具体措施,昨天,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将制定新的汽车节能标准,降低汽车能耗和尾气排放。布什说,他当天已指示能源部、农业部和环保局进行合作,制定新的汽车节能标准。
美国的汽车以大排量、高油耗著称,而按照目前美国政府制定的汽车节能标准,轿车能耗要达到每加仑行驶27.5英里,相当于百公里耗油必须在8.54升以下。
按照白宫的规划,新标准将在2008年前付诸实施。与中国的合作美国著名环抱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总裁弗朗西斯拜内克女士据了解,拜内克的机构最近把帮助中国节能和发展清洁能源列为今后十年的六个重点工作之一,将努力筹集更多资金开展合作项目。此次她带领十几位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理事会成员访华,就是为了让这些关心环保的企业家、慈善家亲身了解中国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挑战,争取他们的更多支持。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过去几年已经在中国积极开展多个清洁能源合作项目,包括建筑节能、照明节能、电力需求侧管理等,取得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效果。
该组织的中国项目主任芭芭拉费文丽女士介绍说,他们曾协助重庆市制定中国第一个民用建筑的节能标准,该标准后来成为指定两项地区民用建筑能耗标准和一项国家标准的重要参考。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专家也曾为中国最近发布的一项商业建筑照明能耗标准提供技术咨询。仅此一项照明能耗标准在全中国实施就可以每年减少600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
由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协调管理的中美合作绿色建筑师范工程项目于2005年完工,成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国际绿色建筑金牌认证的公共建筑,引领了中国绿色建筑潮流。根据实际测评,这座建筑每年可节省电能90万千瓦时、节水1万余吨、减少CO2排放1700吨。费文丽女士还介绍说:“我们也和江苏省经贸委合作推动电力需求管理。
这是一种投入低、效果好的节能策略,去年江苏省领先全国,设立了相当于2500万美元的专门基金,资助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短短一年,这一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已经削减了相当于15万千瓦发电装机的需求。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曾经或正在与中国中央和省级多个政府和研究机构合作,例如建设部、科技部、发改委、环保总局、科学院、清华大学、江苏声、上海市的一些部门。
技术 二氧化碳的地下储存问题2007年10月17美国环保局上周表示,将设立标准监管火电厂和其他工业设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地下存储问题。将二氧化碳存储到地下是一项新的技术,目前还没有进行商业运行,但这是减缓全球变暖、防止气候变化造成的灾难的重要手段之一。据路透社报道,美国环保局在其声明中提到,它将在明年夏天的时候推出相应的法规“以确保在《安全水法》的框架下设立起一套恒定、有效的许可标准系统,为商业规模的地质碳汇项目设立标准。”燃烧煤及化石燃料的火电厂排放出的二氧化碳能够被捕获并埋存。
美国三分之一的二氧化碳排放来源于电厂和其他工业源。根据美国能源部的研究,美国和加拿大有足够的存储能力将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在深层地壳存储900年,但是这一花费尚不清楚。上周,能源部宣布了三个大规模的碳汇项目基金。这些项目总计花费约为3.18亿美元,能源部计划在十年内为这些项目投入1.97亿美元。
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联盟超低能耗示范建筑有哪几个
虽然原帖是说得武汉当地的节能设计原则,但是我认为可以从他的设计要求来推断其他地方的要求。有特点的就要因地制宜,但是共性还是有的。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第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时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冷、暖、生活热水; (四)太阳能、风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二条 使用国家、省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估;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未申请评估或者经评估未予通过的,不作为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和技术标准编制; (二)科学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 (三)示范工程; (四)政府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三章 建设与节能改造第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或者审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具备建筑节能专项篇章。 没有建筑节能专项篇章的项目,不得核准或者审批。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速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促进工业废渣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外所有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率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筑。
第四条 大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建筑材料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建材主管机关)。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标准计量、财政、物价、工商、税务、银行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建材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第五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改善环境、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废的原则,科学地制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建材主管机关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县(市)、区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市建材主管机关备案。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对列入计划的节能建设项目,规划部门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进行规划和审批项目;建筑设计部门,须按规划设计要求、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建筑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对节能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第九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政府下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以节地、节能、利废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尽快转产新墙体材料。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和技术改造项目,建材主管机关和科技、计划、土地、银行等部门,应优先予以立项,贷款和保证用地。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建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管理。第十条 严格控制实心粘上砖的生产量。本市范围内不得再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厂;原有的实心粘上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其产量不得超过经建材主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指标。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设立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从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列建筑工程费用。凡新建、改造、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改造危房、建解困住宅除外),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到建材主管机关预缴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预缴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和建筑设计结构核算成标准实心粘土砖用量,以每块砖一分钱计算。未预缴专项基金的,规划部门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如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不再返回,如使用或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又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建材主管机关根据其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所占比例,返还或部分返还预缴的专项基金。第十四条 建材主管机关收取专项基金,应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发的票据;收取的专项基金按月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材主管机关给予表扬、奖励。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国家规定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标准、技术规范设计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施工的,实心粘上砖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由建材主管机关予以吝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大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第四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发挥节能示范作用。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第七条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已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的,可以编制技术规范。市主管部门编制建筑节能技术规范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和公众的意见。
市主管部门编制的建筑节能技术规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详细蓝图,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需要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遵循经济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十二条 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中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鼓励实施建筑物屋顶绿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申请,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及等级评定。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一)财政拨款;(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物用电超额附加费;(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合同,应当载明建筑节能的要求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名称。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将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天津绿色建筑有补贴吗求推荐相关的绿色建筑认证单位
前瞻网摘要:财政部及住建部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宣布将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全面提速中国绿色建筑发展,力争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副会长王有为表示,目前中国带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总面积不足4000万平方米,未来发展绿色建筑空间巨大。
鼓励节能环保 天津首开绿色建筑获补贴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了市级机关节能减排工作会议,就市级机关节能减排活动进行部署并提出了要求。
2007年7月初,天津碧玉家园住宅小区的开发商被批准获得了5万元的建筑节能专项基金补助。成为《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批受益的20个试点工程之一。碧玉家园正因为采用了中水系统、水源热泵系统、太阳能庭院灯和低温辐射地板采暖而获批通过。《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所指的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通过规划、设计、施工和工程实践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试点工程则应重点推广应用成套绿色、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太阳能,地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和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天津市的《办法》中规定,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将有资格获得建筑节能专项基金补助。
该资金分两次拨付,申报单位签署任务合同书,第一次拨付3万元。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第二次拨付2万元。天津市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绿色建筑试点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建设开发、设计等单位应认真组织绿色建筑方案咨询和论证,提高设计水平和科技含量,积极选用建设部和本市推广应用的绿色、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产业化和工程化水平,保证绿色建筑试点工程质量。试点项目完成后,由天津市建委组织专家依据国家及本市的绿色建筑和民用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据前瞻网2013-2017年 中国绿色建筑行业发展模式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 显示 中国绿色建筑认证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
美国绿色建筑认证单位是美国LEED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