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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3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2 17:48:20
核心提示: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3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 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身健康安全。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区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以新建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生产和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推广生产、使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非黏土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二)新型墙体节能技术;(三)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四)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六)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七)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八)建筑照明、采暖、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以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名义销售、使用墙体材料和建筑产品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新产品鉴定书等资料。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予以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确认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外埠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用的,应当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目录。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烧结的实心、空心、多孔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高掺量利废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第六条 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行登记确认,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目录。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以及临时建筑设施,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限:(一)在内环路以内区域建设的,自2003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二)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建设的,自2004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三)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内建设的,自2005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在本条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后,属于一、二、三类保护建筑、保护街区内需要保持原建筑风貌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需要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查同意。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一条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及其相关标准。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于下列支出:(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五)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六)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七)代征手续费。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由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使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竣工后,由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根据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墙体、屋面,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制计量技术和节能型设备、器具。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对建筑物实施大型修缮的,必须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门窗。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去改造求指导

建筑节能改造,主要就是增加建筑维护结构的保温。减少冷热桥,加保温,减小窗墙比,减小建筑的体形系数,增加建筑墙体的蓄热系数。

作为改造工程,一般都是加内保温,将玻璃改为拥有更好性能的玻璃,例如中空low-e玻璃。

增加外遮阳,加玻璃幕墙等等。节能改造的新技术比较多,不好这么简单的一概而论,希望你能找到高人给你详细的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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