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施工监理控制要点有哪些
(1)施工图会审及节能设计交底:熟悉节能设计要求,领会设计意图;(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队伍工作的关键性文件,总监和专业工程师要认真审批,监理员应熟悉方案;(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明确节能工程监理的工作流程和控制要点。(4)进场材料与设备的报验,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委托监理员对进场节能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5)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加强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和分项工程验收;(6)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到场检验,并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7)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中,其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至少应有80%的检查点合格,其他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和超过允许偏差1.5倍的偏差。
(8)节能工程监理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在旁站方案中加以明确。(9)对实体检验进行监理:实体检验时监理人员必须到场见证,并对检验方法、抽样数量和抽样部位等进行确认。(10)总监应参加并主持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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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里面的内容进行整理就可以,供参考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
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
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设计中如何进行节能设计
1.1 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正在大力进行节能减排工作,部分省市积极的响应了这个政策,制定了对应的方针政策。例如,十一层以下的居民楼必须安装太阳能节能设备等地方性政策。
这种想法和意图是好的,但是由于太阳能技术设备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着原料供应困难、标准不统一等方面的瓶颈问题,死的相关的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停滞的阶段。
1.2 节能意识较为淡薄当前的建筑设计及市场中,部分建筑设计工程师在思想观念上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设计理论与思维,在设计的过程中存在着节能意识薄弱的问题,导致他们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很少将工作重点放在节能思想的运用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建筑设计技术的发展。1.3 节能设备与建筑工程结合的难度由于具体的建筑施工中,建筑设计中使用的部分节能设备不能很好的与建筑相结合,导致两者之间的结合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这是建筑节能设计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以太阳能的利用为例,将建筑工程与节能设备的设计巧妙的结合起来就是建筑行业太阳能利用的一项关键技术。
但是部分节能设备厂商在进行产品制造的过程中过于注重产品的功能性部分,没有将建筑中的结合能力加以同等地位的考虑,使得部分产品的功能虽然足够强大,但是却不能与建筑设计有效的结合起来,在施工中也不能够将完美的设计实现。2、建筑设计中节能设计策略2.1根据建筑用地环境,做好建筑的整体规划建筑的整体规划以及布局是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其也逐步发展成为了建筑节能设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建筑的整体规划设计阶段,应该从建筑的早期选址、分区、建筑物区域道路的布局、建筑物的整体朝向、每栋建筑之间的间距、当地的常年风向、太阳辐射以及建筑外部空间的整体环境构成等因素加以考虑,提高建筑设计的整体节能效果。
2.2 进行合理的照明节能设计随着经济发展进程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用电量不断攀升,我国近三分之二的省市都出现了程度不一的缺电问题,甚至出现了拉闸限电的现象,这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当前的建筑电能节能设计主要是在照明节电方面进行研究。从当前的主要手段来看,实行照明节能设计的主要措施包括:其一,选择使用节能型的光源;其二,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尽量选用节能型的照明电器件;其三,进行合理的节能与设计照明设计,充分提高建筑照明的照度,诸如合理选择照明线路、合理选择控制开关、充分利用自然光以及合理选择照明方式等。
2.3 强化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在我国北方严寒地区的建筑物中都设置有采暖系统,做好建筑物的室内采暖工作的节能工作是确保建筑物节能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方向。同时,建筑物的采暖一直以来都是建筑物的耗能“大户”,因此在建筑节能设计的过程中将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是一个合理有效的途径。在设计的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其一,对采暖管网进行合理的规划,尽量通过缩短室外管道程度的方式来减少热量的损失,同时利用管道强化保温的方式来提供供热管网的整体热效率输送;其二,在建筑设计的过程重要优选对采暖设备进行设计,同时通过对采暖供热系统的合理设计、运行管理等方式来提高供热效率;其三,对采暖反思进行优化,优先利用集中供热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对燃料或者是电能的消耗;其四,对当前的采暖与供热收费制度进行改革,逐步施行根据热量供应计费的方式进行计量。
2.4 优化外墙保温设计在建筑节能设机构工作中,大概超过一半以上的能量节约都是通过外墙保温技术来实现的。通过使用特殊的节能技术设计制造的外墙可以比普通外墙的保温效果明显占优,通常室温要高8℃左右。在进行外墙保温节能设计的过程中,通常要用到的材料包括:加气混凝土砌块、页岩多孔砖以及含有各种保温材料,诸如矿棉、聚苯乙烯以及玻璃棉等材质的复合墙体。在进行建筑的外墙保温节能设计过程中,最好利用外保温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这种连续型的外包而实现有效的隔阻,使得具有热桥的梁、柱等产生“断桥”效果,达到最终的节能效果。
同时,利用这种技术还可以有效的解决保温隔热、抗震、抗震以及耐火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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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监控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3 基本规定3.1 技术与管理3.1.1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本规范14.1.5 条规定的以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3.2 材料与设备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 材料和设备进场应遵守下列规定: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3 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 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3.2.3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的规定。3.2.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3.2.5 现场配置的材料如保温砂浆、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
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3.2.6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3.3 施工与控制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借助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是施工方案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变更的时候节能产品性能不能降低)。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需要注意节能方案的编制内容,以及技术交底的收集)。3、用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各项检测,需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这项也需要注意因为节能的产品有很多需要做燃烧,需要实验室有相应的资质跟设备才可以)除去节能规范要求中的试验项目外,也需要查看其分部所属验收规范中的要求,一般按照严格的那个执行就没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