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装修及设备标准
《严格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全面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清理摸底工作实施方案》《党组展党员工作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装修及设备标准》、《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选人用人工作监督的意见》《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关于严格落实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后备干部工作规定(试行)》、《作战部队指挥军官任职资格规定(试行)》、《关于新形势下政治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违规住房、用车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
求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扩展资料:为扎实推进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明确,处理遗留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依法纠治,突出重点、全面整改,积极稳妥、讲求实效的原则。要坚持历史问题历史看待,客观认定问题性质,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纠治问题。要紧盯关键环节和重难点问题,逐项对标清查,逐一挂账销号,以破解难题带动整治工作扎实落地。
《意见》针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存在的遗留问题,从完善报建手续、规范住房出售、推行物业管理、规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军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统揽总抓作用;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军委机关和大单位挂牌督办制度,上下联动聚力攻关,始终保持真纠实治的强劲态势;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对单位组织不力、工作滞后、整改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军队房地产,保障军队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第三条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条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战备,保证生活,依照法规,依靠科技,合理规划,统一调配,坚持管理正规化标准,推行保障社会化改革,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路子。 第五条依法保护、合理使用军队房地产是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第六条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营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从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熟悉业务、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总后勤部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中央军委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军房地产管理规章;� (二)负责军队房地产调配、处置、利用和管理;� (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四)审批军级以上单位的营区规划;� (五)决定全军房地产普查、登记、清理等重大事宜;� (六)指导、监督全军房地产管理工作;� (七)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承办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核编报事宜;� (三)组织拟制营区规划;� (四)组织实施军用土地、营区、营房、设施设备和营具的管理、维护、使用;� (五)组织实施营区水、电、气、暖的保障和管理;� (六)承办军队房地产的调配、处置事宜;� (七)负责军队房地产统计工作;� (八)管理军队房地产的产权产籍档案;� (九)组织房地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十)组织军队房地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一)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执行上级批准的营区规划;� (三)组织开展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活动;� (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房地产管理工作任务;� (五)组织开展节水、节电、节煤(油、气)活动;� (六)组织开展专修和群管群修活动;�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承担军队房地产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监督监测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房地产管理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培养合格专业人才,履行监督监测职责,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章 军用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军用土地,是指军队拥有使用权的下列国有土地:� (一)部队、机关、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疗养院、后方仓库、干休所等单位的营区用地;� (二)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军队人防工程,以及保留的旧机场、旧港口、旧洞库等国防工程用地;� (三)试验场(基)地、训练场、靶场等科学试验和军事训练用地;� (四)军用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和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管线等专用设施用地;� (五)军队的农副业生产用地;� (六)军队工厂用地;� (七)依法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 军队建设项目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据用地单位编制、任务和部署定点文件,根据用地定额,编制用地计划,逐级上报总后勤部,纳入全军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受让土地。 第十三条军用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执行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殊军事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 营区建设必须按照营区规划使用土地。� 国防工程、专用设施、科学试验和军事训练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第十四条军用土地转让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批准转让军用土地的军队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军用土地转让许可证,并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 第四章 营区管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营区,是指位置固定,界线明确,建有供军队单位住用的房屋,并由军队单位组织管理的区域。 第十六条营区实行规划管理。� 营区规划是营区建设与改造的依据。其内容包括:营区土地用途区分,营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和绿地的平面布局及数量。
� 营区规划按照立足现有基础,着眼长远发展,落实营房限额住用制度,有利于提高营区环境质量、住用质量和设施配套质量的原则编制。� 驻有两个以上使用管理单位的营区,应当联合编制营区规划。� 营区规划每十年编制一次。
营区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营区实行划区管理。� 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
� 具备条件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 第十八条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推行社会化保障管理。售房区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营区内不得擅自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占用营区道路、操场、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或者进行爆破活动。
� 军事行政区内不得建设家属住房和其他与军事行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寓区内不得建设非军产房屋或者设施。 第二十条营区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营区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绿化营区。
第二十一条营区消防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托社会,建立社区、营区联合消防体系,健全消防制度,建立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材,维护消防设施。� 营区消防管理工作由军务部门、保卫部门和营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空余营区,应当区别情况,实施分类管理,防止荒芜、毁坏和流失;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 空余营区,必须优先保证军队内部调整利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储备看管、拆房用地、有偿转让、免租代管、计价移交或者国家和军队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 第五章 营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 军队单位实行营房限额住用制度。营房住用面积限额,依据单位人员、装备编制和营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
第二十四条军队家属住房采取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方式保障。� 军队在职人员可以租住公寓住房,离职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迁。
高原边防部队正式配备新型保温营房,科技给战士们带来了什么帮助
高原营房首要的功能就是集热与保温。新型营房采用太阳能主动式集热加被动式蓄能的模式,原理并不复杂,我们日常也在使用。
营房前的走廊采用封闭结构,就如我们普通住房的玻璃封闭阳台一样,玻璃走廊既是采光部件又是集热部件,墙体采用夹心复合板材结构,既是围护构件又是集热蓄热部件。
白天,阳光充足,热量不断传输至房间内。 另外,屋顶的太阳能电池板发电,供应房间内的各项设备。太阳能热水器上加设蒸发箱,在给冷水加热的同时蒸发成纯净水,有效解决了官兵的喝水难题。即使遇到长时间冰雪天气,太阳能无法使用,还有备用的柴油机可保障供电取暖。
为了解决冻土层问题,保温营房采用了架空结构,这样既减少了热量向地面的传导,又解决了冻土层受热后的下沉问题。边防部队在高原高寒地区执勤和野外驻训,上厕所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保温营房采用生物降解干式自洁厕所,用生物菌群分解取代传统水冲的方式,不仅不会冻堵,不用日常维护,而且没有异味,别提有多方便了。
经过陆军工程大学反复试验,新型营房的保温效果非常好,在室外-40℃的寒冷天气下,可保障室内温度高于15℃。军报记者采访时惊讶地发现,很多官兵在营房内穿着衬衣活动,不少战士甚至穿着短袖体能训练服在洗漱。真是外面冰天雪地,室内暖意融融。
据称,这种保温营房将优先配发给西南西北等地海拔超过5000米以上的一线边防部队。驻守边防一线的官兵真的很苦很累,而今年来是好消息不断,从换边防巡逻被装到远程监控、无人机备代替巡逻,从新型保温营房亮相到配发自热火锅,科技与实力在一步一步改变着边防,提高边防官兵的生活和工作质量,真正做到了衣食住行一样都不能少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