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施工监理控制要点有哪些
(1)施工图会审及节能设计交底:熟悉节能设计要求,领会设计意图;(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队伍工作的关键性文件,总监和专业工程师要认真审批,监理员应熟悉方案;(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明确节能工程监理的工作流程和控制要点。(4)进场材料与设备的报验,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委托监理员对进场节能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5)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加强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和分项工程验收;(6)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到场检验,并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7)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中,其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至少应有80%的检查点合格,其他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和超过允许偏差1.5倍的偏差。
(8)节能工程监理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在旁站方案中加以明确。(9)对实体检验进行监理:实体检验时监理人员必须到场见证,并对检验方法、抽样数量和抽样部位等进行确认。(10)总监应参加并主持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1、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2、3、工程地点:4、建设规模: m25、建设投资: 万元6、结构类型: 7、勘察单位: 8、设计单位: 9、施工单位: 10、监理单位: 11、质量监督: 12、开、竣工日期: 2、编制目的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将监理内容具体化、详细化、深入化,使之成为可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进而按计划全面有效地对各分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 3、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xxx”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墙体节能、幕墙节能、门窗节能、屋面节能、地面节能、采暖节能、通风与空调节能、配电与照明节能、监测与控制节能子分部施工质量的监理检查验收。
4、管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本细则的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工程监理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具体执行。
5、质量安全执行标准5. 1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 2 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 3 GB50210—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 4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 5 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 6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 .7 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 8 《福建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5. 9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5. 10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5. 11 本工程设计施工图。5.12 现行有关质量安全验收规范、标准5.13 本工程的《监理规划》5. 1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主要内容6.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由专监审查、总监审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签署A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监理参加施工单位对从事建筑节能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旁听;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建筑节能监理细则的交底等。
6.2对于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组织甲方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确认;6.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6.4检查建筑节能工程的承担施工企业的资质;以及现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6.5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6.6熟悉合同文件、图纸、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6.7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形成相应的记录。6.8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审批A8《建筑材料报审表》。
6.9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砂浆、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6.10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6.11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管理体系。
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7.1 墙体节能工程1)、一般规定7.1.1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7.1.2 墙体节能工程应按照节能规范第4.1.4的要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2)、监理要点7.1.3根据施工图纸,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第4节的要求进行监理。7.1.4严格核查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7.1.5核查用于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1.6要求对墙体节能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进场时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7.1.7检查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的基层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办理隐蔽验收记录。7.1.8检查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办理隐蔽验收记录。
7.1.9检查内容:见GB50411--2007,第4节的4.1.4条内容。7.1.10检查方法:直观鉴别或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验收记录,用2M靠尺、塞尺、观察、拉线尺量检查。7.1.11检查数量:见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1条至4.2.15条和GB50300—2001系相关规范规定。
7.1.12验收程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和A7《工程报验单》报监理,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署相关文件;验收不合格,签返相关文件。7. 2、幕墙节能工程1)、一般规定7.2.1 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7.2.2 在幕墙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7.2.3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按照节能验收规范第5.1.4条内容进行隐蔽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7.2.4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保护措施;2)、监理要点7..2.5根据施工图纸,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第4节的要求进行监理。7.2.6严格核查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7.2.7核查用于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7.2.8要求对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7.2.9检查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密封条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7.2.10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汽层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密封措施。7.2.11检查内容:见GB50411--2007,第5节的5.1.4条内容。
7.2.12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验收记录,用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通水试验等。7.2.13检查数量:见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5.2.1条至5.2.9条和GB50300—2001系相关规范规定。7.2.14验收程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和A7《工程报验单》报监理,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签署相关文件;验收不合格,签返相关文件。7.3、门窗节能工程1)、一般规定7.3.1建筑门窗进场后�。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的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城市人民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的政府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 (一)材料和设备的查验; (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 (三)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四)节能工程的验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商品房买受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购买商品房所载明的能耗设计指标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能耗设计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返修,并承担评估和返修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政府投资和以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政府投资和以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