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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4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2 09:26:16
核心提示: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改善建筑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改善建筑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与应用和建筑节能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炉渣、河沙、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墙体材料制品。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管理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生产、推广和应用。第七条 鼓励生产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等工业废渣和河沙、淤泥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加强对废弃资源的利用。本单位利用不了或者暂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利用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工业废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科研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技术)认定证书。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质量检测、监督。第十二条 市、县城区和近郊区建制镇驻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粘土砖。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十三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采暖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第十四条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鼓励发展和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与材料;(二)新型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三)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夹心保温技术;(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热量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七)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八)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九)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当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热温度标准的,应当整改。第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文件。

淄博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炉渣、黄河淤泥沙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制品。

本规定所称节能建筑,系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采取各种措施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目标管理。第五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全市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工作。计划、交通、建材、土管、规划、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第六条 对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墙体材料管理第七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上以及平原地段其他土地上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窑场。第八条 市经委、市建委应当在粘土砖瓦限产和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分别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委应当每年将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计划指标下达到建设、开发、设计单位,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逐年增长;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以品种、质量、市场供需为导向,反馈信息,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第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投资项目,由经委审查,税务机关批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零税率。第十条 计划、建材、科技、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及建筑应用项目,应当优先立项,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的项目,优先有偿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废渣和黄河淤泥沙取代粘土原料生产墙体材料。其掺用工业废渣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由经委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增值税。新建、改建并独立核算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中废渣掺用比例符合国家标准的,由经委认定、税务机关批准,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有明显标记的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废渣的专用运输车辆,由市经委认定、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定路线、里程、车辆状况及密封条件后,减免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第十三条 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做好工业废渣的供应工作。利用未经加工的原状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费或变相收费。第十四条 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综合利用研究试验机构,应当加强科研设施建设,充实技术力量,与国内外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密切合作,进行废渣的综合利用研究、信息交流、产品开发、咨询服务以及行业性活动。

政府从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及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废渣综合利用研究试验工作。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六条 建材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督。第十七条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一)框、排架结构,高层建筑工程的填充墙;(二)其他建筑工程达到墙体材料总量的30%。第三章 节能建筑推广第十八条 市建委应当制定节能建筑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步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住宅建设项目,凭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经建委审核,税务机关批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第二十条 建委应当组织编制节能建筑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及定额,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建筑设计。

淄博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淄博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05-10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333号庄园工业园内办公楼三楼西首。淄博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303MA3DM3CY7P,企业法人张延冬,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淄博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节能材料、保温材料研发(不含生产)、销售;建筑外墙保温工程、防水工程设计、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淄博格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不是。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成员,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由于该公司无法在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查询到股票信息,因此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

淄博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6项)1.农产品生产计划审批2.一般性工业产品生产计划审批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区县、分部门切块指标审批4.一般性商品分配计划审批5.企业集团实行市计划单列审批6.企业规格认定审批二、市科学技术局(1项)1.技术贸易许可证审批: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项)1.市内企业职工流动审批2.滚动浮动升级固定工资审批3.核准发放《职工下岗证》4.非国家派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核准5.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核准6.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金核准7.省级职业技术培训先进评选审批8.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9.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审批10.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审核四、市国土资源局(6项)1.对采矿权转让的审批2.对采矿权进行招标投标的评标核准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情况审核4.探矿权申请审核5.对区县采矿权管理审批发证资料进行审核(改为备案)6.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核准五、市建设委员会(21项)1.市级建筑施工企业工会法审核2.市级科技示范工程审批3.安全员等重要岗位人员资格审批4.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审批6.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7.城市树木修剪审批8.建筑物、构筑物清洗审批9.审验市级安全文明工地10.建筑门窗产品准用证审核1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12.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核13.墙改与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小区)建设项目核准14.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改为备案)15.市政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审批手续(改为备案)16.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进淄注册登记审批(改为备案)17.外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淄注册登记审批(改为备案)18.外埠市政施工企业进淄施工注册登记审批(改为备案)19.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淄施工注册登记审批(改为备案)20.建筑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审批手续(改为备案)21.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改为核准)六、市环境保护局(8项)1.锅炉生产许可2.司炉工环保操作证审批3.锅炉使用许可4.外地锅炉准入许可5.辐射(放射性、电磁、辐射)项目管理审批6.地表水及地下水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审批7.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回收利用审核8.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项目审核七、市物价局(19项)1.餐饮业等级管理核准2.非农业用地公路建设附加费核准3.机动车城市道路建设费核准4.交通安全管理费核准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核准6.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审批7.城区蔬菜零售价格差率控制核准8.娱乐市场价格核准9.餐饮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核准10.民用原煤、型煤价格核准11.服装鞋类价格核准12.牛奶、酱油、食醋、食糖、糕点、饮料酒梗米、食用油、洗衣粉产品提价申报制度和外地调入的作价办法核准13.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核准14.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书费核准15.插图版面国际展览评审鉴定费核准16.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查单费核准17.清除污染管理费核准18.环保科技成果证书工本费、最佳环保应用技术评审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评审费核准19.机电设备委托招标服务费核准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1项)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审批2.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认定3.衡器产品准销审批4.产(商)品报验5.产品评优认定6.产品监制、监销7.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图纸审批8.产品质量认可9.产品推荐10.企业产品标准审批(改为备案)1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批(改为备案)d27747--011206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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