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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2019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2 08:57:51
核心提示: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以非粘土为原材料生产的各类墙体材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六条 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补充定额。

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能设备、技术、工艺等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第十条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供热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装置。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鼓励前款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水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绿色建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本市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四)节水器具、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五)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六)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第六条 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省、市政策和标准等信息,为相关单位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 设计第七条 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绿色建筑专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十条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武汉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怎么样

武汉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是2003-09-11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江汉区唐蔡路26号2单元1-2层。武汉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03751848213A,企业法人杨志宏,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武汉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的经营范围是:建筑节能及建筑材料检测;建筑节能技术咨询;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新型建材及节能装备推广应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20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武汉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4个等级。第三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含本等级,下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第五条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管、生态环境、财政、科技、水务、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倡导低碳节能,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绿色建造等内容。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第九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实行审批、核准制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是否落实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要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中,落实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订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实现绿色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材质量进行查验。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等要求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督,并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

建筑节能的意义是什么

所谓建筑节能,今天它的含义比字面上的意义要丰富、深刻得多。自从1973年发生世界性的石油危机以后的20年来,在发达国家,它的说法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最初就叫“建筑节能”(Energy efficiencyinbuildings);但不久即改为“在建筑中保持能源”(Energyconservationinbuildings),意思是减少建筑中能源的散失;近来则普遍称为“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效率”(Energysavinginbuildings),也就是说,并不是消极意义上的节省,而是从积极意义上提高利用效率。

在我们中国,现在仍然通称为建筑节能,但其含义应该进到第三层意思,即在建筑中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建筑节能的范围界定国内过去较多的说法是,包括建筑材料生产、建筑施工和建筑物使用几个方面的能耗,这种说法,将建筑用能跨越了工业生产和民用生活的不同领域,从而与国际上通行的统计口径不符。近来,经过认真研究,大家认为,我国建筑用能的范围,应该与各发达国家取得一致,即建筑能耗应指建筑使用能耗,其中包括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炊事、照明、家用电器等方面的能耗。在国际上,它是与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能耗并列,属于民生能耗,一般占全国总能耗的30%~40%。由于建筑用能关系国计民生,量大面广,节约建筑用能,是个牵涉到国家全局和人类前途,影响深远的大事情。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建筑能耗呈稳步上升的趋势,加大了我国能源压力,制约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降低建筑能耗已是刻不容缓。国家对降低建筑能耗工作非常重视,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达到节能50%的目标,国家还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26—9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8日也颁布了《武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规定》。建筑节能是缓解我国能源紧缺矛盾、改善人民生活工作条件、减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最直接、最廉价的措施,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节能技术名词1.围护结构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顶、门窗、楼板和地面等。

按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以及建筑物中的位置,又可分为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 2.建筑物体形系数(S)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差为1K,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单位:W/(m2·K)。 4.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外墙包括主体部位和周边热桥(构造柱、圈梁以及楼板伸入外墙部分等)部位在内的传热系数平均值。按外墙各部位(不包括门窗)的传热系数对其面积的加权平均计算求得。单位:W/(m2·K)。

5.围护结构热阻(R) 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单一材料围护结构热阻R=δ/λc。δ为材料层厚度(m),λc为材料的导热系数计算值[W/(m·K)]。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热阻R=Σ(δ/λc).单位:(m2·K)/W。

6.围护结构表面换热阻(Ri、 Re) 围护结构两侧表面空气边界层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表面换热系数的倒数。在内表面,称为内表面换热阻(Ri、);在外表面,称为外表面换热阻(Re)。具体数值可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取用。

在一般情况下,外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换热阻可取Ri=0.11m2·K/W,外表面换热阻可取Re=0.04m2·K/W (冬季状况)或0.05m2·K/W(夏季状况)。 7.围护结构传热阻(R0) 围护结构(包括两侧空气边界层)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结构热阻(R)与两侧表面换热阻之和。单位:m2·K/W。

8.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 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单一材料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R·S;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Σ(R·S)。式中R、S分别为围护结构材料层的热阻和材料的蓄热系数。

9.材料蓄热系数(S) 当某一足够厚度的单一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通过表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可表征材料热稳定性的优劣。单位:W/ (m2·K)。材料的蓄热系数可通过计算确定,或从《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附录四附表4.1中查取。 10.衰减倍数(υ0) 围护结构内侧空气温度稳定,外侧受室外综合温度或室外空气温度谐波作用,室外综合温度或室外空气温度谐波波幅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谐波波幅的比值。

11.延迟时间(ξ0) 围护结构内侧空气温度稳定,外侧受室外综合温度或室外空气温度谐波作用,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谐波最高值(或最低值)出现时间与室外综合温度或室外空气温度谐波最高值(或最低值)出现时间的差值。 12.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 围护结构外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照度与其投射到的太阳辐射照度之比值。 13.窗墙面积比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的比值。

14.窗玻璃遮阳系数 表征窗玻璃在无其他遮阳措施情况下对太阳辐射透射得热的减弱程度。其数值为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普通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 15.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16.水蒸气渗透系数 1m厚的物体,两侧水蒸气分压力差为1Pa1h内通过1m2面积渗透的水蒸气量。

单位:g/(m·h·Pa)或ng/(m·h·Pa),与透湿系数同义。 17.水蒸气湿流密度 在单位时间内,流经单位面积的水蒸气湿流量。单位:g/(m2·h)或kg/(m2·s)。

18.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节能设计标准》(JG134-2001)提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性能指标,包括建筑物的耗热量、耗冷量指标和采暖、空调全年耗电量。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该标准提出的节能设计规定性指标时,可按该标准提出的节能综合指标判定其是否节能50%的要求。 19.采暖度日数(HDD18) 在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1年7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7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339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和委托215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3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通过改革切实提高效率,严格责任,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严禁擅自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和公开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审批运行的监督。

对下放和委托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各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培训和监管,明确责任链;各区对市级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对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对调整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审批,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强化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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