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四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予以核定。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审定、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申请设立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建设部审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二级以下(含二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的,由建设部审定,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中方合营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二)中方合营者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及有关文件,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中方合营者持《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中方必须是取得二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外方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二)能够引进或采用国际先进建筑技术和设备,并能够在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方职员。
(三)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60万美元。一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二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美元;三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60万美元。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报告;(二)中方合营者的资质等级证书;(三)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行政主管部门除外);(四)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建议书;(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六)合营各方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七)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八)其他文件。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二)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合同、章程;(三)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合营各方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五)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七)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第十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境内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开办外资(合作、合资、独资)建筑企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外方投资建筑业的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和建设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资建筑企业,系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建设、机械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含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建筑企业”)。
第三条 我省外资建筑企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省、地、州、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开办外资建筑企业的审批权属省建委。第四条 外资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方针、政策、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第五条 经我委批准开办的外资建筑企业,在我委审定资质后,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有关手续。第六条 凡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企业的双方投资比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我省有关规定。
外方出资部分,必须以外币投入计算,外方出资比例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25%。第七条 申请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企业的条件:中方:应具备二级以上建筑(含二级)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并已取得国家或我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外方:应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或个人。
资金: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申请开办独资建筑企业的条件:(1)外方应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与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合作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2)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企业,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外,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相应级别的资质条件。第十条 外资建筑企业承担任务,主要是国外,省外、本省外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外合资建筑企业,如果连续两年没有承接国外、省外、外商投资工程建设施工任务的,省建委可视其实际情况,取消其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企业的申报程序:申请开办的单位应向省建委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开业申请表、资质等级申请表,经企业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委审批。(表式由省建委统一印制)。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资料:(1)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的批文(不含独资企业和无主管单位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3)企业主要负责人(经理、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职称证明复印件;(4)由资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5)由我省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单位应按我国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6)企业经营场地的租约或产权证复印件;(7)外方的资信证明及来湘主要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8)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外资建筑企业必须向资审部门指定的银行申请银行帐户,并将注册资金中的流动资金全部存入该帐户。
企业在签定第一个工程承包合同前,不得抽走流动资金。经营中,其流动资金必须保持在原注册资金中流动金额数额的50%以上,否则省建委视情况可随时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不得承担建筑工程总造价超过其注册资本总额的项目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外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产,关闭,改变名称、法人、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时,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省建委办理变更或歇业注销等手续。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75%,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七、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外资建筑设计公司都有哪些
上海外资建筑设计公司有:1、CallisonRTKLCallisonRTKL是一家全球性建筑、规划和设计咨询公司,拥有近2,000名设计师,成功为开发商、零售商、投资商、大型企业以及公共部门打造众多享誉全球的经典项目,成为全球零售设计排名第一、综合设计排名第五的公司。2、AedasAedas 是国际首屈一指的建筑设计事务所。
Aedas 一贯秉持的信念是: 杰出的设计只能来自对所服 务的当地社会与文化具有深 刻了解的建筑师。
这一信念是公司的立身之本。Aedas 为优秀的设计创意提供全球性平台,使得世界上一些极具天赋的建筑师可以获得所需要的最新信息,并得到设计交付系统的支持,以此来实现真正的世界顶级设计解决方案。3、ARUP公司的宗旨是通过出色的技术、高效的组织以及优质的服务来协助业主实现其商业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建筑项目价值。宗旨是为客户提供全面独立的专业工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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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ecomAECOM(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ACM) 是全球基础设施全方位综合服务企业。从规划、设计、工程到咨询和施工管理,企业为客户提供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专业服务,帮助公共及私营客户应对最复杂的挑战,造福当代,惠及未来。共同构筑一个更美好的世界,是AECOM团队在交通运输、建筑、水务、能源、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每一个项目中一以贯之的目标。9、HassellHASSELL是澳大利亚拥有多学科、多专业实践经验的国际设计咨询公司。
成立于1938年,距今已有超过70年的历史,在澳洲、中国、英国、新加坡和泰国的13个主要城市设立了事务所,聘有员工已近1,000人,其中中国的事务所员工就占据了超过四分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