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从事建筑工程各方和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砼生产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建筑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监督,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抽查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核验。第五条 鼓励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鼓励创建优良工程,对工程实行按质论价。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二章 筹建监督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含有质量条款的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将可以独立勘察、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项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持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初验。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承担质量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使用未经质量竣工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督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任务书、合同的规定;(二)真实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三)符合相应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四)设计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图纸必须有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名,经校对、审核、审定人签字,加盖图章,方能对外提交。第十七条 对大中型建筑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四章 施工监督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承接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应对该工程全部施工质量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济南市质检站在哪里要具体地址
济南市山大南路56号,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属行政事业性单位,主要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单位目前设监督一科至监督四科、大学城分站、装饰科、构件科、检测监督科、起重机械监督科、检测中心、总工办、办公室、共计十一个科室,其中,监督一科至监督四科、大学城分站、装饰科主要负责我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日常工作主要有监督工程方案编制、监督交底、日常监督、竣工验收监督等;构件科主要负责我市商砼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日常工作主要有商砼企业的定期检查、日常抽查等;检测监督科主要负责我市的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主要有对检测机构的考核、检查等;检测中心主要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总工办为我站技术管理部门,主要工作有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资料审查、监督登记办理、信息系统建设、质量投诉管理等;办公室为我站行政管理部门。
我市行政辖区内共包括十个县市(区)分站,分别为历下分站、市中分站、天桥分站、槐荫分站、历城分站、长清分站、章丘市站、济阳县站、平阴县站、商河县站。
各分站分别负责本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站专设一名站领导具体负责对各分站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3月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对我市“两清理”工作中清理出的42件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1.济政发(80)39号,《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消防栓周围十公尺内严禁堆物,十五公尺内不得停车。
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接头,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栓”。
2.济政发(86)229号,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擅自转租转让统管公房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删去第3项意见中“并加收一倍罚金”。3.济政办发(88)54号,关于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常年灭鼠防病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删去第2项意见中“凡达不到无鼠害标准的要限期补灭,经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经济处罚”。4.济政发(89)37号,《济南市县(区)长绿化目标责任制奖罚办法》,删去第六条规定中“罚款二万元”。5.济政办发(89)53号,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删去第5项意见中“罚款或没收处理”。
6.济政办发(85)110号,《济南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九项规定修改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揭发、检举车辆交易中违法、违章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7.济政发(85)88号,《济南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的试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增加第二款为“上述罚款的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删去第六十六条规定,以下条款顺延。8.济政发(86)72号,《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增加第三款为“罚款的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济政发(86)154号,《济南市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10.济政发(88)78号,《济南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以罚款”。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11.济政发(88)88号,《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删去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以下条款顺延。12.济政发(88)115号,《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济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构配件生产质量的监督;各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县属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业务上接受市监督站指导”。
13.济政发(89)23号,《济南市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14.济政发(89)30号,《济南市城市房产交易监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对黑市交易、倒买倒卖房屋非法牟利者,由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15.济政发(89)59号,《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全市(包括外地进济)建筑队伍的管理”。16.济政发(89)82号,《济南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林区内使用枪械守猎,尚未造成损失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7.济政发(92)64号,《济南市油气田堪探开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8.市政府1号令,《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删去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并修改为“赔偿经济损失、补种树木,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19.市政府2号令,《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罚息”修改为“利息”。20.市政府8号令,《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以下条款顺延。
删去原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1.市政府14号令,《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3倍处以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三万元”。22.市政府18号令,《济南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3.市政府19号令,《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删去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以下条款顺延。24.市政府20号令,《济南市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删去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以下条款顺延。25.市政府27号令,《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扩大占用范围、超期开采、变更场地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活动,限期拆除设施,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山岭占用许可证》”;第(三)项修改为“擅自买卖、出租、转让、抵押被批准占用开采场地的,责令违章双方立即停止占用开采,收回《山岭占用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所得5-1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四)项修改为“无故拖欠或者拒缴山岭维护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山岭维护费金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或者开采活动,并收回其《山岭占用许可证》”。26.市政府40号令,《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27.市政府51号令,《济南市托幼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款的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28.市政府54号令,《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六条规定,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最高二万元的罚款,并停止营运”。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视为自行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收费的,处以多收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并责令经营者停止营运,将出租车送放在指定地点并参加一个月的职业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增加第(六)项为“每年到市客运管理处进行一次经营资格审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9.市政府55号令,《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地名标志的,地名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千元;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市政府63号令,《济南市查处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31.市政府70号令,《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处理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于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32.市政府71号令,《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绿化工程总造价10-3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3.市政府78号令,《济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试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4.市政府80号令,《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损坏喷泉设施、照明音响设备的,处200�。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下属单位
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二次供水单位及清洗从业单位。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日常巡察、监督管理;参与办理城市快速路和桥梁的临时占用、刨掘手续;制定快速路的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2006年6月1日,市政府把旅游路隧道的管理移交我局,由市道桥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现正处于筹备阶段,拟组建“旅游路隧道管理大队”。
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承担着对全市的主、次干道和部分街巷路灯的管理维护任务,负责根据上级年度计划对市区新建道路路灯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亮灯工作。济南市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市给排水监测站)济南市排水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市区河道、排水泵站监督管理,城市污水管网、泵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等工作。济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办公室济南市城市防汛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关于城市防汛、抢险、抗洪的指示、命令,参与编制城市防洪治涝规划,制定城市防汛抗洪工作预案和实施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各级城市防汛部门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和日常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济南市12319热线服务中心济南市12319公共服务热线,负责受诉、咨询、下达指令、督查、督办、回访等事宜;联动机构由各区(局)及行业工作站组成,负责处理服务中心下达的派单指令和相关事项。
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雨水、污水、防洪工程、污水处理厂、泵站、路灯、给水、热力、煤气及电力、电讯地下管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大修等建设工程质量依法实施监督。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负责市政工程的拆迁、安置、补偿;征用土地,组织协调建筑物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路灯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迁移补偿工作。济南市供排水监测中心济南市供排水监测中心,负责城市供排水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对公共供水、城市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原水、出厂水监测,发布水质监测报告;组织协调城市供排水监测调查、水质安全性评价及水质事故处理等工作,受理鉴定水质投诉事项;参与城市供排水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水质净化工艺及设施的技术论证,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公共供水、城市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科学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工作;承担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济南监测站及国家城市供水监测网济南监测站的职能。
济南室内环境检测中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是那些
“检测室内空气的机构必须通过政府认证,资格认证分两级,国家级和省级。”省质监局认证处王科长说,查证检测公司有无资质有“妙招”。
“在省质监局网站首页右方中部‘ 信息查询’栏中,找‘ 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信息’,所有通过认证且现行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均可查阅。
比如,在“承检参数”栏中输入“甲醛”,选择地区“济南”,能查出60家省质监局认证单位。输入‘苯’,能查出75家省质监局认证单位。”检测费一项一点一百。要是一个检测点,同时检测甲醛,苯,氨,tvoc四项 就是四百元山东省环境保护学校环境检测中心 济南为民建筑装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中心 山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山东天诚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平阴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山东鲁勘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山东城建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东广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济南亘富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开发区工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济南蓝天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济南魁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装饰材料及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中心 山东省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检测中心 、济南城鲁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基箭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章丘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济南中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济南奥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龙的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 、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上是出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当然有很多出没有法律效力的报告,那个检测比较便宜。
杨一伟介绍
杨一伟,1970年出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专家,最受欢迎的实战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培训师,山东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特聘教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高级工程师,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总工程师。参与了住建部以下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实验、宣贯: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201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 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20081201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6、《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7、《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2010 其主要著作有:(一)2004年,主编了《登高架设作业》(ISBN 7—5020—2492—1),该书共计15万字。
该书成为山东省架子工使用的安全培训教材。
(二)2005年12月,主编了《建筑工人安全常识问答》(ISBN 7—5020—2815—3/TU714-44),该书共14.5万字。(三)2007年,主编了《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上、下),该图集(ISBN 978—7—5607—3354-8),20万字,由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规范了企业行为,该书发行以后,济南市的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全运会的顺利召开和提升济南市的形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四)2009年,主编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警示录》,该书57万字,420页,总结了近年来建筑施工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内容丰富,通俗易懂,书中每起事故几乎都配有图片,这些血淋淋的现场照片,能使建筑从业人员从内心深处受到震撼,对降低事故率将起到很大的作用,该书受到业界人士的一致好评。(五)2010年,主编了《建筑工人安全文明施工知识手册》。
(六)2011年6月,主编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警示挂图》,挂图出版后,受到省建管局、住建部的肯定和推广。 其主要论文:在《建筑安全》、《建筑》、《中国基层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实务全书》、《施工技术》、《建筑施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在刊物上发表了近20余篇论文。1、《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2、《浅谈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的选择》3、《浅谈钢结构高层住宅的安全施工》4、《建筑施工斜拉式悬挑脚手架的计算》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目》6、《发生一起建筑安全事故损失究竟有多少》7、《建筑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原因浅析》8、《专家论证制度与施工安全状况的改进》9、《高层商住楼改写字楼的结构增层与加固》曾经给全国近百个城市的单位或团体授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