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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筑质量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2 02:48:14
核心提示:2017建筑质量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建筑质量决定了居住人员的安全,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质量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建筑质量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建筑质量的法律规定

2017建筑质量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建筑质量决定了居住人员的安全,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质量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建筑质量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质量的法律规定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建筑工程纠纷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作质量管理,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和对建筑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城市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制定本行政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及措施;(四)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筑工业产品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五)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核验质量等级,监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六)查处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建筑工程质量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建筑工程必须执行建设程序,坚持工程报建制度,强化准入制度和资质管理,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提倡优质优价。第六条 建筑工程应当提倡采用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建筑材料的采购和供应,推行招标投标制,并不得压级压价。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八条 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九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第十条 建筑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资料。未经勘察、设计不得出具图纸、资料。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等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不得指定生厂家、供应单位。对大、中型建筑工程、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项目经理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持征上岗。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质量复检,并接受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无出厂合格证或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程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施工技术档案。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推行监理制。建设单位没有建筑工程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并与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监理。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在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分项分部验收。

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旁站制度。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如实提供检测报告。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在安全性、使用功能、耐久性和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第四条 参与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各方,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鼓励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建设商品住宅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竣工验收备案表;(二)竣工验收报告;(三)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重新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和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等内容。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地基土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并出具检查验收文件。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分阶段检查验收文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当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施行)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 7月 5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并施行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2013年8月19日修正)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5月14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1年12月31日修正)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9月1日)12、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1年9月1日修正)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施行)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 月21日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8年1月1日施行)十四、交通部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1月1日施行)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3月1日施行)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月1日施行)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二部分 标准、规范、规程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6、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19957、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GA 182-19988、道路交通标志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9、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199510、安全警示标志 GB 2894-200811、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 JTS 204-200812、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 205-1-2008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20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三、 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12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四、 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 5027-19923、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 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 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 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 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13、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16、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17、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8、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19、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2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4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6、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九、 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4、安全帽 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 184-20097、坠落防护 安全绳 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29630-2013)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备案号J96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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