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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1 23:12:54
核心提示: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职责)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监管:(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三)建设、房管、国土、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市政施工、房屋拆除、房屋装饰装修和园林工程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道路货运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和公路撒漏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核发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七)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的监督管理;(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排放证办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应当提交消纳地城管部门同意消纳的意见。第五条 (排放告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后三日内,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运输)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

第六条 (“两员”管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管理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内运输企业的车辆,按规定装载建筑垃圾及车辆冲洗除尘等事项。运输企业应当配置装载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员。

管理员负责监督运输车辆保持号牌清晰、证照齐全有效、车身符合技术标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正常运行等事项,严禁将泥土带出工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和运输企业装载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第七条 (委托执法)按照“分级审批、分类审查、授权监管、委托处罚”的原则,市和区(市)县相关部门可以将下列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行使:(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它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三)城管部门负责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五)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园林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六)其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建筑垃圾标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市容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化建成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务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城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城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规范从业行为。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第十条 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动监督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以及消纳场所实行联单管理,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十五条 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装修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本区域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装修人应当按照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依法向城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城管部门应当将依法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布的运输企业名录中选择承运单位。第十七条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评价制度。

运输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由城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管理需要,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方案。

简单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范本3篇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那么你知道 建筑垃圾运输 合同怎么写吗一般要注意些什么如果你不清楚的话,下面是我整理 建筑垃圾运输 合同,欢迎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建筑垃圾 运输合同 范文 1 承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托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 方 位 于 因 建 工程项目,有建筑垃圾 立方米需要运输。

甲乙双方秉着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合同方式 1、甲方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全部委托乙方承运。

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手续;乙方负责办理参与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渣土运输核准证,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2、乙方应按甲方工程施工要求提供有资质的密闭专用车辆和足够的车辆运力投入运输,确保工程施工进度。 3、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从 年 月 日开始,工期约为 天。 4、为保障运费正常结算,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应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结算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元)。

二、运价及运费结算方式 1、建筑垃圾运输价格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每车每趟( 公里)运价: 吨位车为 元, 吨位车为 元(因工地卸区改变,而造成的运价变化,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再施工)。 2、运费结算方式 (1)乙方以甲方发出的运土票为依据进行运费结算。甲方必须在建筑垃圾票上完整填写承运日期、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签发人签名。

建筑垃圾票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有回程票的,两票必须相符,否则,票据无效。 (2)从开工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乙方每天与甲方结清前一个工作日的建筑垃圾运费。

双方当面验证点清建筑垃圾票后,甲方如数足额以现金支付运费。 (3)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完工后次日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未结建筑垃圾运费,并退还结算保证金。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建设部和长沙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法规,不得雇用无牌无证等无资质的非专用车辆参运建筑垃圾。

2、甲方应做到建筑垃圾装载适度,有专人清扫和洗车,保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净车出场。 3、甲方应提供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现场治安和秩序正常。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违规事件,保证安全运输。如果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由甲方为主负责处理,乙方予以配合。

5、在施工场内发生的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6、因甲方原因,被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及处罚,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被扣车辆甲方按每晚(即24小时以内,超过24小时按两天计算,依此类推)给乙方车主补偿误工损失费,即: 吨位车 元/天、 吨位车 元/天,停车、拖车费等支出按实由甲方支付。 7、乙方必须按照长沙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该工程建筑垃圾运输所确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并保证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

8、乙方应派有工地现场秩序监督员负责对参运车辆的管理,配合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以及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正常施工运输。 9、因乙方原因,如车辆无证参运、车辆破损造成的沿途撒漏污染道路、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处罚,由乙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车主自行处理,甲乙双方予以配合。 11、因工地特殊原因(如稀泥、塌方、管涌、城市中心繁华地带等)造成乙方运输成本增加,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重新协商运价。

四、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如数足额按时支付建筑垃圾运费而造成运力流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足够的运输车辆驮运,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如工地陷车等)而造成的运力下降,乙方不负责任。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 小时以上,由甲方负责补偿每台参运车辆停工损失费,即: 吨位车 元/天、 吨位车 元/天(其中在允许正常运输时间内,停工 小时以上按 天计算)。

4、因无法避免、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停工,其误天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交市政务中心建筑垃圾办证窗口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 方法 人代表或负责人(盖章或签名) 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范文2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秉着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运甲方建筑垃圾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 运输标的 甲 方 位 于 的 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约 立方米需运输。甲方将该项目的全部建筑垃圾交由乙方承运。 二、运输车辆及驾驶员 乙方应按甲方工程施工要求提供符合《成都市建筑垃圾处臵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投入运输,确保甲方工程施工进度。

乙方提供的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及车辆号牌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三、现场管理员 甲、乙双方应按《成都市建筑垃圾处臵管理条例》的规定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具体名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四、运输线路与时间 1、运输线路为: 。

2、运输时: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8点至22点。 五、审批(备案)手续办理 1、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 2、乙方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纳入全市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并负责办理参与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的《建筑垃圾处臵(运输)证》。 3、办理各项许可、备案手续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六、运价 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每车每趟( 公里)运价为: 1、 立方/车为 元; 2、 立方/车为 元。

3、 立方/车为 元;4、 立方/车为 元 (因工地卸区改变而造成的运价变化,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再实施运输)。 七、运费结算 1、运输结算以甲方排放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经消纳场地经营者核实的建筑垃圾处臵凭证为依据。 甲方应当在建筑垃圾运出施工现场前如实填写凭证内容,由甲方排放管理员填写后,第一、二、三联随建渣车作为车辆进入受纳场凭证之一,经消纳场管理员签字确认收缴后。

第一联由消纳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消纳单位于每月底交城监大队备案;第三联由驾驶员交运输企业留存;第四联由甲方留存。 2、结算及付款期限: 3、为保障运费正常结算,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结算保证金(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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