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蛋鸡养殖厂房如何布局
蛋鸡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规范本规范规定了蛋鸡养殖场建设的选址、规划布局、鸡舍建筑、配套设施及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蛋鸡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范围于本规范。
NY/T 5038 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GB/ 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T 1334 畜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NY/T 1596 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 场址选择3.1 选择场址应符合本地区农牧业生产发展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不得建在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3.2 选择地势高燥、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可靠、便于排污、隔离条件好的地方建场。3.3鸡场应位于居民区当地常年主风向下风处,畜禽屠宰场、交易市场的上风向。鸡场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中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 米以上;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3.4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环境污染的地方建场。3.5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畜禽饮用水标准要求。4 场区布局4.1 场区周围设有围墙或绿化隔离带。
4.2 蛋鸡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行政管理区、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净道、污道分开,互不交叉,并设隔离区,另设病害肉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区。管理区、生活区设在上风向,病害肉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区设在下风向。4.3 生产区下风处应设有鸡粪堆放池和污水沉淀池。
4.4行政管理区、生活区是担负鸡场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的场区,应设在与外界联系方便的位置。大门前设车辆消毒池,两侧设门卫和消毒更衣室。4.5生产区 包括各种鸡舍,是鸡场的核心。
4.5.1鸡舍的布局应根据主风方向与地势,鸡舍群一般采取横向成排(东西)、纵向呈列(南北)的行列式,即各鸡舍应平行整齐呈梳状排列,不能相交。鸡舍群的排列要根据场地形状、鸡舍的数量和每幢鸡舍的长度,酌情布置为单列、双列或多列式。4.5.2鸡舍应采取南向或稍偏西南或偏东南为宜,冬季利于防寒保温,而夏季利于防暑。4.5.3鸡舍间距应是檐高的3~5倍,开放式鸡舍应为5倍,封闭式鸡舍一般为3倍。
4.5.4按下列顺序设置:幼雏舍、中雏舍、后备鸡舍、成鸡舍。幼雏舍在上风向,成鸡舍在下风向。4.5.5育雏区与成年鸡区应隔一定的距离防止交叉感染。Mak西安畜牧网4.5.6育雏、育成鸡舍与成年鸡舍的间距要大于成年鸡舍的间距,并设沟、渠、墙、或绿化带等隔离障。
4.6隔离区 包括病、死鸡隔离、剖检、化验、处理等房舍和设施、粪便污水处理及贮存设施等。该区应设在全场的下风向和地势最低处,且与其他两区的卫生间距不小于50米。4.7养鸡场的道路 生产区的道路应有净道和污道。净道用于生产联系和运送饲料、产品,污道用于运送粪便污物、病畜和死鸡。
场外的道路不能与生产区的道路直接相通。场内道路应不透水,材料可视具体条件选择柏油、混凝土、砖、石或焦渣等,路面坡度为1%~3%。道路宽度根据用途和车宽决定,两侧应留绿化和排水明沟位置。
4.8养鸡场的排水 在道路一侧或两侧设明沟,沟壁、沟底可砌砖、石,也可将土夯实做成梯形或三角形断面,再结合绿化护坡,以防塌陷。隔离区要有单独的下水道将污水排至场外的污水处理设施。4.9场区绿化 包括防风林、隔离林、行道绿化、遮阳绿化、绿地等。
Mak西安畜牧网4.9.1防风林应设在冬季主风的上风向,沿围墙内外设置,最好是落叶树和常绿树搭配,高矮树种搭配,植树密度可稍大些。4.9.2隔离林设在各区之间及围墙内外,可选择树干高、树冠大的乔木。Mak西安畜牧网4.9.3对道路两旁和排水沟边进行绿化。4.9.4对于鸡舍南侧和西侧进行遮阳绿化,起到为鸡舍墙、屋顶、门窗遮阳的作用。
4.9.5绿地绿化可植树、种花、种草,也可种植有饲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的植物,如果树、苜蓿、草坪、草皮等。5 消毒设施5.1 鸡场入口设有消毒池,消毒池长度为进场大型车车轮周长的一周半,宽与门相适应,消毒液的深度能保证入场车辆所有车轮外沿充分浸在消毒液中。5.2 生产区门口应有行人消毒池和更衣换鞋消毒室(屋顶和两侧墙面有紫外线灯),供进入生产区人员消毒。
5.3 每栋鸡舍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供进入鸡舍人员消毒。5.4 鸡舍应设置防护网,防止飞禽进入鸡舍。6 鸡舍建筑6.1基本结构6.1.1基础 基础是地下部分,基础下面的承受荷载的那部分土层就是地基。地基和基础共同保证鸡舍的坚固、防潮、抗震、抗冻和安全。
6.1.2墙 墙对舍内温湿状况的保持起重要作用,要求有一定的厚度、高度,还应具备坚固、耐久、抗震、耐水、防火、抗冻、结构简单、便于清扫和消毒的基本特点。一般为24厘米或36厘米厚6.1.3屋顶 屋顶形式主要有单坡式、双坡式、平顶式、钟楼式、半钟楼式、拱顶式等。单坡式一般用于跨度4~6米的鸡舍,双坡式一般用于跨度8~9米的鸡舍,钟楼式一般用于自然通风较好的鸡舍。
屋顶除要求不透水、不透风、有一定的承重能力外,要确保保温隔热。6.1.4门窗 门的位置、数量、大小应根据鸡群的特点、饲养方式、饲�。
养殖业立项条件
1、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和建筑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污物和通风、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专职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再申请《营业执照》;5、如果是种羊场,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第二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第五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
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18596执行。第六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27622执行。
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26624执行。第七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第八条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
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什么畜牧业体系建设
兽药采购网不知道你想知道的是哪一种体系的建设,只找到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了。为加快我国畜牧业标准化建设步伐,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农业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畜牧业标准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全面阐述了我国建设畜牧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畜牧业标准体系建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以及加强畜牧业标准体系建设的对策措施等方面。
目前,我国畜牧业标准管理机构基本健全,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畜牧业标准对于推动畜牧业技术进步、规范畜产品市场秩序、提高我国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标准化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畜牧业标准管理体系基本建立。畜牧业标准管理部门为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畜牧总站为技术支撑机构,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畜牧业标准的技术归口管理。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主管部门也都设立了相应的质量标准管理机构,有些省成立了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畜牧业标准管理逐步趋向规范化和科学化。标准制修订工作全面展开。2004年,农业部组织制定了《2004—2010年畜牧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规划》,对标准制修订做了全面部署,全国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我国畜牧业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以国家标准为龙头、行业标准为主导、地方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四级标准结构。
“十一五”期间,我国共发布畜牧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77项,其中国家标准94项,行业标准83项。目前,现行有效的畜牧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680项,基本覆盖了畜牧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主要涉及品种、营养需要、饲养管理、畜产品质量与安全、畜产品加工等方面。标准推广应用逐步深入。
“十一五”期间,农业部和各省区组织举办了100多次畜牧业标准及标准化知识培训班,培训人员8000余人次,畜牧业标准的推广应用逐步深入,畜牧业标准化水平逐步提高,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2010年,全国创建了1555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通过示范带动,促进了畜牧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种猪常温精液》、《牛冷冻精液》以及系列畜禽品种标准的颁布实施,为种畜禽质量监管、畜禽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
我国畜牧业标准体系建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国际标准为参照,以产品为核心,以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标准化生产管理为链条,建立健全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开放有序、科学统一、运行高效的畜牧业标准体系,为建设现代畜牧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构建原则: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和畜牧业行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大力推动畜牧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畜牧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
畜牧业标准的制定要适应市场需求,为市场准入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技术支撑,为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提供服务。与国际接轨。在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经验的同时,努力将我国优势技术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推进“国际标准本地化”向“国内标准国际化”转变,提高我国畜牧业标准的先进性。
以规模化养殖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力军作用,提高标准使用率,加强标准化生产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我国畜牧业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框架:畜牧业标准体系包含肉产品、禽蛋产品、乳产品、毛绒皮产品、蜂业、草业等6个领域。前5个领域按照全程标准化的要求,以产品为核心,以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为链条,由10个类别组成,具体分为:名称术语符号等基础标准,养殖环境要求及其分析测试方法,种质资源及繁育技术、种质相关的检验和评价方法,机具、器械等投入品质量要求及评价鉴定方法和使用规范,饲养管理过程规范,产品加工环境、工艺、技术条件,产品质量要求、等级规格及分析测试方法,安全限量及分析测试方法,包装标识,贮运规程或规范。草业领域围绕满足依法行政需要、保护生态及为畜牧业提供优质安全饲草料为中心,由5个类别组成,具体分为:名称术语符号等基础性标准,环境与基础设施,资源管理,生产与加工,质量与控制等。
主要内容:在摸清现行有效标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十二五”畜牧业标准制修订目录。名称术语符号等基础标准(简称“基础”):是指行业术语、符号以及通用的技术通则。现行有效的标准6项,正制修订5项,计划制定3项。
养殖环境要求及其分析测试方法(简称“环境”):是指畜禽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计、畜禽场环境质量、畜禽场废弃物的排放、监测及利用等标准。现行有效的标准27项,正制修订24项,计划制定14项。种质资源及繁育技术,种质相关的检验和评价方法(简称“种质资源”):是指品种标准(地方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品种志的品种,培育品种是经国家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认可的品种)、精液及胚胎的产品标准及其生产技术规范、繁育技术、种质资源的检验及评价等。
现行有效的标准115项,正制修订78项,计划制修订205项。机具、器械等投入品质量要求及评价鉴定方法和使用规范(简称“投入品”):是指畜牧兽医器械、禽蛋加工设备等的质量要求及评价鉴定方法和使用规范。现行有效的标准49项,正制修订2项,计划制修订3项。饲养管理过程规范(简称“饲养”):是指种畜禽营养需要、生产性能测定、生产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及规程等。
现行有效的标准43项,正制修订14项,计划制修订37项。品加工环境、工艺、技术条件(简称“加工”):是指初级加工畜产品加工环境、工艺及技术要求。现行有效的标准30项,正制修订8项,计划制定9项。
产品质量要求、等级规格及分析测试方法(简称“质量”):是指初级加工畜产品标准、产品分级规格以及有关初级加工畜产品品质指标的检测方法等。现行有效的标准228项,正制修订39项,计划制修订34项。安全限量及分析测试方法(简称“安全”):是指畜产品中农药、重金属、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及检测方法。现行有效的标准84项,正制修订19项,计划制修订11项。
包装标识(简称“包装”):是指初级加工畜产品的包装标识的规程或规范。现行有效的标准5项,计划制定4项。贮运规程或规范(简称“贮运”):是指种畜禽活体及冷冻种质资源和畜产品贮藏运输的规程或规范。
现行有效的标准4项,正制修订2项,计划制定4项。草业-名称术语符号等基础标准:草业专业术语。
关于畜牧养殖用地的政策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
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曾联合出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
一、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政策,首先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其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最后,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农业部畜禽良种标准化建设方案是什么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要求,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农业部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 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第五条 中央与地方的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第二章 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第六条 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五)具备县级以上`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2006)。
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七)饲养的商品代畜禽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企业,饲养、销售种畜禽符合种畜禽场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 示范场建设其他条件按照农业部和各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执行。第八条 示范场建设内容:(一)畜禽良种化。
因地制宜选用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二)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和动物防疫要求。
(三)生产规范化。建立规范完整的养殖档案,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四)防疫制度化。
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免疫监测等防疫工作,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五)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第三章 示范场确立 第九条 示范场标准农业部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区情况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制定不低于农业部发布标准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创建方案制定与下达农业部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下达当年示范场创建方案,明确各省区标准化示范场的创建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细化本区域内的示范场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创建工作。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符合示范场创建验收标准的养殖场户根据自愿原则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评审验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对申请参与示范创建的养殖场进行现场评审验收,确定每个养殖场在示范期限内的具体示范任务和目标,并将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名单在省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第十三条 批复确认农业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抽查复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并授予"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称号,有效期三年。第四章 指导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 农业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技术专家组。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对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区参与示范创建的养殖场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养殖场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 示范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以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带动周边养殖场户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应当按照农业部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示范场有关基础数据信息,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生产经营、具体示范任务和目标完成等情况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示范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示范场奖惩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并建立示范场监督检查档案记录,每年抽查覆盖率不少于30%。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掌握示范场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部不定期开展对示范场的监督抽查,并将示范场作为农业部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点。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场资格:(一)弄虚作假取得示范场资格的;(二)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三)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四)使用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或不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五)其他必备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六)因粪污处理与利用不当而造成严重污染的;(七)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八)日常抽查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仍不到位的。
(九)未按规定完成示范任务和目标的。第十八条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示范场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农业部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场创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