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白蚁危害地区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白蚁危害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认。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验收时,应当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应当具有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第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明可防治白蚁的合格产品。
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已由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具有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进行普通装饰装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灭治或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危害现场查看和灭治工作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文物保护等单位应当定期对古建筑文物进行检查,发现有白蚁危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防治。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费的收取和使用,按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包治期的复查灭治经费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施工完备之日起计算。普通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及城市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由白蚁防治单位与委托人约定。在包治期限内出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灭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将其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事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不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3万元罚款。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和灭治活动。
第三条 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其白蚁防治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第五条 白蚁防治机构跨辖区进行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委托给无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必须采取白蚁预防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算。设计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内容列入设计文件。第七条 房屋建设单位在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无《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省建委制定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技术规范要求和《白蚁预防合同》,做好场地勘察及地基、地面、木构件等白蚁预防工作。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房屋建设单位未提供《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九条 房屋使用人及仓储物资管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管护财产进行白蚁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立即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申请灭治。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在发现或接到蚁害报告三日内派出技术人员进行蚁害情况现场勘察,提出灭治方案和措施,及时灭治白蚁,防止蚁害蔓延。
第十条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预防质量保证期为十五年,灭治质量保证期为两年。在白蚁预防、灭治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进行灭治。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白蚁预防、灭治档案,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期内定期回访、复查防治效果。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时,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者推荐的有效药物,并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药物采购、领用、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省、市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费用,白蚁防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实施白蚁防治质量未达到国家、省和市防治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白蚁防治施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将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擅自委托给无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防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拒不接受房屋建筑白蚁预防的,责令采取防治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未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内容列入设计文件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已有白蚁蚁情发生而拒不接受白蚁灭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强制灭治,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白蚁防治管理, 预防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 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青岛市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第四条 白蚁防治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辖区内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三)具体负责辖区内白蚁预防与灭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四)对辖区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五)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 宣传推广白蚁防治技术知识;(六)受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新建建筑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 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但化工、农药、水泥、铸造、钢铁冶金等行业的新建生产用房,以及无白蚁发生危害历史的区域,可以暂不作白蚁预防处理。第七条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建设单位和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预防处理服务协议进行白蚁预防。
白蚁预防处理服务协议应当明确防治方案、措施和实施期限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处理服务协议,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第八条 白蚁预防工程应当确保质量,已经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建筑工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期为15年。
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负责组织灭治。第九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防治质量保证期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交由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条 货物运输、仓储等单位,应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库场(房)进行白蚁检查。发现蚁情,立即报告白蚁防治机构,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第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 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白蚁防治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白蚁防治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白蚁防治机构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未按照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白蚁防治机构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管理和预防工程费用以及灭治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白蚁防治机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白蚁预防工程和灭治活动。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上的白蚁防治有哪些规定是不是必须做或是在哪道工序前要做什么部位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没有规定什么部位。工程上的白蚁防治的规定: 建设部第130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01号令《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规定: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本《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全部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关于非住宅类房屋装修实施白蚁预防,相关规定有:建设部第130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明确“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本《实施意见》积极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并鼓励各县(市)白蚁防治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非住宅类装修白蚁预防工作。扩展资料:注意事项:白蚁危害十分广泛,又隐蔽难查,对经济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威胁很大,但大多数群众对于白蚁的相关知识认识还不够,对于白蚁危害的严重性和白蚁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知度也不高,防范意识不强,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白蚁防治的科普宣传工作亟待加强。 作为技术工种,白蚁防治工作对技术的要求较高,从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白蚁防治技术水平,并经过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相关知识培训,了解白蚁监测控制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白蚁监测控制技术的安装、检查、维护等专业知识。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白蚁防治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怎么白蚁防治规范
一、白蚁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房字第166号文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1993年3月10日)以及附件: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在建造前办理白蚁防治手续,开工后地基清理,基础做好填土前,联系白蚁所做药物处理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联系白蚁所做药物处理。
其他看当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