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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76-200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还有效吗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1 19:02:37
核心提示:jgj 76-200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还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告第204号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院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特殊教育学院

jgj 76-200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还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告第204号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院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特殊教育学院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JGJ 76-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1)(2)(3)、4.3.4(3)、4.3.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3年12月18日你好,这个是公告,还没有废止呢。

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有哪些

常用的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2006年版)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4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8)6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01)7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8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9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005年版)1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最新的建筑设计规范有哪些

太多了啊。

比如1 通用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50001-2010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0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10供热工程制图标准GJJ/T78-97建筑模数协调统-标准GDJ2-86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2001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DJ6-862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98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GD50096-2011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了JGJ40-8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了JGJ58-2008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了JGJ67-2006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了JGJ76-2003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HGJ100-98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156-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2006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GB50285-9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3 工业建筑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200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GB50156-2002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50294-1999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01ooi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01烧结厂设计规范GB50408-2007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200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0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2008(下册)4 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DJ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222-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098-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版)GB50151-9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96-93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UJ110-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年版)GB50193-9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5 建筑设备(给水排水.电气.防雷.暖通。

求建筑规范大全,把你收集的规范都发我一下吧。谢谢啦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注意:本目录依据的是我社2005年9月出版的《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1 规范名称 规范编号 原书页码 变更情况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01 1-1-1 有效 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3-2001 1-2-1 有效 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2001 1-3-1 有效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6-2001 1-4-1 有效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GB/T50114-2001 1-5-1 有效 供热工程制图标准 CJJ/T 78-97 1-6-1 有效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J 2-86 1-7-1 有效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100-2001 1-8-1 有效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GBJ 101-87 1-9-1 有效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J 6-86 1-10-1 有效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T 119-98 1-11-1 有效 2 规范名称 规范编号 原书页码 变更情况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2-1-1 有效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7-96 2-2-1 有效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 2-3-1 全面修订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GB 50096-1999 2-4-1 有效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14-2000 2-5-1 全面修订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 JGJ 117-98 2-6-1 有效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2001 2-7-1 有效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2001 2-8-1 有效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03 2-9-1 有效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40-20032-10-1 有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2-11-1 有效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86 2-12-1 有效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2-13-1 有效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2-14-1 有效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2-15-1 有效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2-16-1 有效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2000 2-17-1 有效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2-18-1 有效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 2-19-1 全面修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2-20-1 有效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2-21-1 有效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2002 2-22-1 有效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 31-2003 2-23-1 有效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 76-2003 2-24-1 有效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2-25-1 有效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2-26-1 有效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2-27-1 有效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 2-28-1 有效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2-29-1 有效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50226-95 2-30-1 有效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GB 50091-99 2-31-1 全面修订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 15-87 2-32-1 有效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87 2-33-1 全面修订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 CJJ64-95 2-34-1 有效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CJJ 47-91 2-35-1 全面修订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 50320-2001 2-36-1 有效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 50322-2001 2-37-1 有效 泵站设计规范 GB/T 50265-97 2-38-1 有效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98 2-39-1 有效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99 2-40-1 有效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2-41-1 有效 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 GB 50285-98 2-42-1 有效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3年版) GB 50038-94 2-43-1 有效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2-44-1 有效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46-2004 2-45-1 有效 3 规范名称 规范编号 原书页码 变更情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93 3-1-1 有效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3-2-1 有效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9-98 3-3-1 有效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049-94 3-4-1 有效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71-2002 3-5-1 有效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3-6-1 有效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91 3-7-1 有效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 50177-93 3-8-1 全面修订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29-2003 3-9-1 有效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 3-10-1 有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02 3-11-1 局部修订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01 3-12-1 有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 36-79 3-13-1 有效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92 3-14-1 有效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95-94 3-15-1 有效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 3-16-1 有效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0317-2000 3-17-1 有效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GB/T 50294-19993-18-1 有效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 50295-1999 3-19-1 有效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46-95 3-20-1 有效 4 规范名称 规范编号 原书页码 变更情况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 50098-98 4-1-1 有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4-2-1 全面修订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4-3-1 有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 50045-95 4-4-1 局部修订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 4-5-1 有效 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4-6-1 有效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98 4-7-1 有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4-8-1 有效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4-9-1 有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4-10-1 局部修订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 50151-92 4-11-1 有效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93 4-12-1 有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 140-90</A< td> 4-13-1 全面修订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4-14-1 有效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0-87 4-15-1 有效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3-92 4-16-1 有效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年版) GB 50193-93 4-17-1 有效 固定消防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38-2003 4-18-1 有效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2004 4-19-1 有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 50057-94 4-20-1 有效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04 4-21-1 有效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336-2002 4-22-1 有效 5 规范名称 规范编号 原书页码 变更情况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93 5-1-1 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 26-95 5-2-1 有效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第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第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第二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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