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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规规范建筑物“日照”以期破解“采光纠纷”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1 17:24:50
核心提示:郑州新规规范建筑物“日照”以期破解“采光纠纷”中新网郑州1月26日电 (杨大勇)新建建筑物影响周围住户采光怎么办“日照纠纷”如何避免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因为日照分析弄虚作假怎样处理……近日

郑州新规规范建筑物“日照”以期破解“采光纠纷”

中新网郑州1月26日电 (杨大勇)新建建筑物影响周围住户采光怎么办“日照纠纷”如何避免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因为日照分析弄虚作假怎样处理……近日,郑州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发布的《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了民众的关注。图为郑州市一建筑物 杨大勇 摄据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一些城市因采光问题发生纠纷不断出现,有的还对簿公堂,给业主带来麻烦的同时,也让建设单位受到一定损失,在建设之处就避免出现“采光纠纷”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梳理该《办法》发现,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还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并进行公示。

该《办法》明确,郑州市城镇规划区内有日照要求或对周边造成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正负零、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当随调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同时,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该《办法》还表明,对出现日照分析报告结论错误的编制单位,从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不接收该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同一家编制单位日照分析出现两次错误的,取消该单位市辖区内日照分析资格,并通报相关资质主管部门。

得知该《办法》即将出台后,郑州市一些购房者纷纷表示支持。26日,郑州市的蔡先生称该《办法》对购房者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买房前,可事先查阅该小区的日照情况。“这让购房者在购房前就对房屋的采光情况有了清晰的认识,为以后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有购房者认为,该《办法》让消费者在购房前的知情权更加明确,也是对建设方的约束,避免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郑州一位杨姓建筑商称,该《办法》明确了建筑物在一定的环境下,应该有什么样的日照标准,让建筑设计者明晰了设计标准。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发包承包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依法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发包和监理发包。

第八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要求投标人缴纳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投标保证金的;(二)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超出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的;(三)要求投标人出具与合同履行无关证明材料的;(四)按照某一个或者特定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二)建筑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由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且原承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施工,发包单位发生变更但承包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另行选择特殊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或者特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经依法确定的特殊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或者特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施工现场管理方式。采取前两款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发包行为:(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二)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发包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一)将建设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二)将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三)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四)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五)将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交由施工劳务单位采购或者租赁,并与其进行相关费用结算;(六)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三)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四)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洁净煤产品等应用技术及设备;(八)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九)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十)民用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第九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条 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居住建筑不低于65%、公共建筑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一)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当含有节能审查意见;(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并负责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设备,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村庄集镇建筑等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写字楼、商场、医院、展览馆、火车站、机场、地铁站等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居住建筑。

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非住宅居住建筑,是指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非家庭使用的居住建筑。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装修装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装修装饰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建筑装修装饰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推广使用建筑装修装饰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非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取得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第八条 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九条 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第十一条 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 (五)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六)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的;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装修装饰施工安全,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依法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所作所为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所需垢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购费、拆迁安置费、勘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人员培训及调试试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应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及预备费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利润及有关税费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其他各类地方定额,制定建设工程补充定额,审批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发放资质等级证书;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资格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调解、裁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六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第六条 计划、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 三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五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 六工期定额; 七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八工程造价指数; 九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信息和人工、机构、建筑材料等预算、结算指导价格。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的变化,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变动的规定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做适当调整后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内。 未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编制工程概算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并按照相应的取费费率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建设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应严格执行计价依据,不得高估冒算、压级压价和附加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合理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第十五条 设计概算应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附完整的编制资料,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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