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ubuwang.com
全部产品分类
木结构建筑方面有哪些国家标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1 10:46:01
核心提示:木结构建筑方面有哪些国家标准关于木结构规范的国家标准还是挺多的,这些都是关于木结构的!!举例: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50708-2012构件制作与安装9.1 一般规定9.1.1 胶合

木结构建筑方面有哪些国家标准

关于木结构规范的国家标准还是挺多的,这些都是关于木结构的!!举例: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50708-2012构件制作与安装9.1 一般规定9.1.1 胶合木应由专业制作企业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胶合木的设计强度等级、规格尺寸、构件截面组坯标准及使用环境在工厂加工制作。9.1.2 当胶合木构件需作防护处理时,构件防护处理应在胶合木加工厂完成,并应有防护处理合格检验报告。

9.1.3 胶合木加工厂提供给施工现场的层板胶合木或胶合木构件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附有生产合格证书、本批次胶合木胶缝完整性、指接强度检验报告。

9.1.4 制作完成的异等非对称组合的胶合木构件应在构件上明确注明截面使用的上下方向。9.1.5 胶合木结构的制作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9.1.6 胶合木构件应有符合以下规定的产品标识:    1 产品标准名称、构件编号和规格尺寸;    2 木材树种,胶粘剂类型;    3 强度等级和外观等级;    4 经过防护处理的构件应有防护处理的标记;    5 经过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的质量认证标记;    6 生产厂家名称和生产日期。

9.1.7 采用进口胶合木构件时,胶合木构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应附有产品标识和设计标准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应的认证标识,所有资料均应有中文标识。9.5 构件连接施工9.5.1 螺栓连接施工时,被连接构件上的钻孔孔径应略大于螺栓直径,但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0mm。螺栓中心位置的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预留多个螺栓钻孔时宜将被连接构件临时固定后,一次贯通施钻。安装螺栓时应拧紧,确保各被连接构件紧密接触,但拧紧时不得将金属垫板嵌入胶合木构件中。承受拉力的螺栓应采用双螺帽拧紧。

9.5.2 六角头木螺钉连接施工时,需根据胶合木树种的全干相对密度制作引孔,无螺纹部分的引孔直径同螺栓杆径,引孔深度等于无螺纹长度;有螺纹部分的引孔直径应符合表9. 5.2的规定,引孔深度不小于螺钉有螺纹部分的长度。对于直径大的六角头木螺钉,引孔直径可取上限。对于主要承受拔出力的六角头木螺钉,当边、端间距足够大时,在树种全干相对密度小于0.5时可不作引孔处理。

六角头木螺钉应用扳手拧入,不得用锤击入,允许用润滑剂减少拧入时的阻力。表9.5.2 六角头木螺钉连接时螺纹部分引孔的直径要求树种的全干相对密度    G>0.6    0.5<G≤0.6    G≤0.5   引孔直径    0.65d~0.85d    0.60d~0.75d    0.70d   注:d—六角头木螺钉直径。9.5. 3 剪板连接的剪盘和螺栓或六角头木螺钉应配套,连接施工时应采用与剪板规格品种相应的专用钻具一次成孔(包括安放剪板的窝眼)。当采用六角头木螺钉替代螺栓时,六角头木螺钉有螺纹部分的孔也应作引孔,孔径为螺杆直径的70%。

采用金属侧板时,螺帽下可以不设金属垫圈,并应选择合适的螺杆长度,防止螺纹与金属侧板间直接承压。当胶合木构件含水率尚未达到当地平衡含水率时,应及时复拧螺帽或六角头木螺钉,确保被连接构件间紧密接触。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基本规定有哪些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记录。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1.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木结构建筑防火怎么做

木结构建筑防火主要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第十一章木结构建筑,其具体的条文如下: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²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

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注: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2 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1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11.0.5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

11.0.6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

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²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2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的规定;3 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1.0.7-2的规定计算确定;11.0.8 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11.0.9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注:1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11.0.11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3m。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11.0.12 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2 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3 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11.0.1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11.0.14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等标准的规定。

请问建筑工程木模板技术规范是什么

参考下列标准:JGJ 162-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见附图)标准下载:http://wenku.baidu.com/view/b1abb90590c69ec3d5bb7513.html其它标准如下:JGJ 164-2008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http://wenku.baidu.com/view/224a1bd528ea81c758f578ca.htmlGB/T 24137-2009 木塑装饰板GB 50113—2005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JGJ 74—2003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ASTM D 7032:06a木塑复合铺板和护拦系统性能评价规范

2017年10月生效的新建筑规范中允许纯木结构最高能建到多少层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在<建规>GB50016-2014中有一个表格,规定了专“普通”2层10米、“属轻型”3层10米、“胶合”3层15米(另有一个1层不限高没有看懂)、“组合”7层24米。扩展资料:层高为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2.6米、2.7米、2.8米。

层高,从字面上理解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公开信息收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平台(作者)所有,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ubuwang.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 |  m.fubu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