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丙类仓库请说一下依据《建规》哪个条款。谢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3.1.3条的条文说明部分“表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对储存物品进行了举例。其中对“丙类物品”举例如下: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 的柴油,糖醛,大于50度至小于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 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 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类似冷库、电气、中药材、织物、谷物等库房在商场、学校、食堂、餐馆等民用建筑内是很常见的。
因此判定,民用建筑内可以设“丙类库房”。顺便说一句:规范条文虽有疏漏之处,不同规范之间也难免有矛盾的地方,但有些问题确实可以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考据严谨固然可取,但舟剑毕竟不能刻求。
消防法里有规定居民楼里能有仓库吗
消防法里有规定居民楼里能有仓库《消防法》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民用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甲、乙类生产厂房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3.1.1条根据使用或产生物质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区分,甲类为“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乙类为“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节选),是非常危险极易引发火灾的。3.4.1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见附表)。
3.4.2条规定: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据此判断,甲、乙类厂房不仅不允许设在民用建筑内,而且必须与民用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