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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1 04:22:12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绿地、绿化设施、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绿地、绿化设施、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州(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同阶段的城市绿化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原报批程序审批。第六条 自治区各城市应当依照自治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结合城市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本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实施规划、发展速度,在规划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指标。

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城市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城市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四)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不低于总用地比率70%;(五)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比率,除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外,其他单位以及产生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应当不低于35%。旧城改造区的绿化面积,可照前款(一)、(二)、(五)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补植。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从事异地补植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比率低于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比例,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不得长期闲置。

第九条 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城市建设有重要影响的绿化工程须报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方案需要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绿化用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工程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街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的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绿化设施保护及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同阶段的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原报批程序审批。第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自治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结合城市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本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实施规划、发展速度,在规划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指标。

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补植。

附属绿地比率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不得长期闲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条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绿化的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绿化的,其工程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并列入项目投资总概算。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道门前三包的绿化,由临街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四)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五)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六)居民私有房屋庭院或者宅基地的绿化,由居民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绿色建筑新要求和规定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通过,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水、电、燃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五)室内的温度、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的外墙保温层面积,不计入建筑容 积率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二)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三)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 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五)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 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已经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标准》的评价指标,在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中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6大类指标的基础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增加了"施工管理",更好地实现对建筑全生命期的覆盖。

(一)节地与室外环境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二)节能与能源利用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4、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现行值规定。(三)节水与水资源利用1、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2、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3、应采用节水器具。(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1、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2、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3、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五)室内环境质量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2、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3、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4、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5、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6、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7、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六)施工管理1、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2、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4、施工前应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交底。(七)运营管理1、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制度。2、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3、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4、节能、节水设施应工作正常,且符合设计要求。5、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绿色住宅的具体标准

中国国家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首次在国标中对“绿色建筑”进行了定义,还强调必须符合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室内环境采光、隔声、通风以及空气质量都须符合相关标准。《标准》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分别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在住宅建筑标准中突出强调了有关室内环境的四项要求:采光、隔声、通风、室内空气质量都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

各大指标中的从低到高又分为三个级别: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三类。

按照一般项目,绿色建筑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中对于城市日照标准做如下要求: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7。

当一套住宅设有1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一个卫生间设有外窗。噪声白天不大于45分贝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分贝,夜间不大于35分贝。

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分贝,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分贝。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分贝;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分贝,沿街时不小于30分贝。住宅能够自然通风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在其他地区不小于5%。

居住空间开窗能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居住空间之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在通风的同时保证节能设有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有条件的住宅建筑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绿地人均2㎡比如节地与室外环境的要求,按照控制项目,绿化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人。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节水率不低于8%水质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且水压稳定、可靠。有完善的排水系统,采用建筑自身优质杂排水、杂排水作为再生水源的,实施分质排水。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按照一般项目,采用非传统水源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小于10%。

(非传统水源指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垃圾分类回收率90%有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废弃物管理计划,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垃圾分类回收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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