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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是西藏——盘点中国的藏族自治行政单元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1 01:11:32
核心提示:不止是西藏——盘点中国的藏族自治行政单元说到藏族聚居地,首先想到西藏自治区,作为中国五大民族自治区之一,这里是藏文化的发源地。实际上藏族不仅聚居在西藏。例如丁真的家乡理塘县,就是隶

不止是西藏——盘点中国的藏族自治行政单元

说到藏族聚居地,首先想到西藏自治区,作为中国五大民族自治区之一,这里是藏文化的发源地。实际上藏族不仅聚居在西藏。

例如丁真的家乡理塘县,就是隶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

下面和我一块儿去看看中国的藏族自治区、州、县吧。 迪庆藏族自治州 或许你没有听说过迪庆州,但应该听说过香格里拉。迪庆藏族自治州州政府就在香格里拉市,以前叫中甸县,2001年改名为香格里拉县,2014年升格为县级市。 迪庆藏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西北角,属于青藏高原的东南缘,地质运动剧烈,金沙江、澜沧江并流,云南省最高峰——梅里雪山卡瓦格博峰就在这里,为云南省与西藏自治区的界山,滇藏公路经过这里。

除了神秘的香格里拉,迪庆藏族自治州还有纳帕海、碧塔海、依拉草原、虎跳峡、长江第一湾等自然景观,以及噶丹·松赞林寺等藏式风格建筑。 除了藏族,迪庆藏族自治州居住着还傈傈族、纳西族等少数民族。 甘孜藏族自治州 四川盆地的西边为青藏高原东缘,龙门山地震带就在这附近。

四川省与西藏自治区以金沙江为界,金沙江往东的青藏高原属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在这里。 甘孜藏族自治州面积超过15万平方公里,比东部一些省份的面积还大,下辖1县级市和17县,锂资源储量丰富。州政府不在甘孜县,而是在康定市,康定以康定情歌而闻名,在清朝时叫打箭炉,318国道经过这里。

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地貌与我们印象中青海西藏境内的青藏高原有所不同,这里山高谷深,地质构造极其复杂。青藏铁路在2006年已经通车了,而经过这里的川藏铁路才刚刚动工。 甘孜州境内的贡嘎山是四川省最高的山峰,海拔7556米,被誉为“蜀山之王”,山脚下的海螺沟是中国海拔最低的冰川。

山谷中是大渡河,泸定桥就在泸定古城外,是一座建于清朝的铁链吊桥,在1935年发生了飞夺泸定桥的战斗。 得荣、乡城和稻城紧邻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稻城也有个香格里拉,以前叫日瓦乡,2002年更名为香格里拉乡,2009年撤乡建镇,亚丁风景区就在这里,与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遥相呼应。为发展 旅游 业而修建的稻城亚丁机场在海子山,海拔4411米,是世界上最高的民用机场。

正在建设的稻城高海拔宇宙线观测站也在海子山,海子山位于稻城县和理塘县境内。理塘县是丁真的家乡,318国道穿过这里。理塘县西边是巴塘县,318国道从这里跨过金沙江入藏。 丹巴藏寨在丹巴县,为中国最美古村镇之一,藏式民居与碉楼遥相呼应。

丹巴县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相邻。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阿坝藏族自治州在甘孜藏族自治州北部,汶川县就属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阿坝藏族自治州有大熊猫栖息地,四姑娘雪山、九寨沟、黄龙五彩池也在该州。松潘草原是长征时经过草地,所爬的雪山也主要在这里。

阿坝是藏区和羌族的自治州,羌族是这里又一主体少数民族,在这里能看到他们的前人留下的羌族碉楼。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与青海省以及甘肃省接壤。 甘南藏族自治州 甘南藏族自治州在甘肃省南部,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相邻。

甘南藏族自治州部分地区过去属于青海省,民国时期,因为当地藏民无法忍受青海马家军的剥削与压迫,恳求划到甘肃。黄河首曲在这里,腊子口也在这里。舟曲县就是属于甘南藏族自治州。

海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因青海湖而得名,下辖2市6州。以青海湖为中心,北边是海北藏族自治州,西边是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南边为海南藏族自治州,东部是西宁市和海东市。 海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湖北面,与甘肃省接壤,州境内大部分区域属于祁连山区,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为回族。州政府位于青海湖畔的西海镇,美丽的金银滩在这附近。

西海镇过去是“禁区”,被称为“中国的洛斯阿拉莫斯”。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是一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实际上藏族是第一大少数民族,约占自治州总人口的10%,蒙古族主要是明清时迁入的,民国时还有哈萨克牧民迁到这里,上世纪八十年代迁回新疆,这里才由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改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中国四大盆地之一的柴达木盆地在这里,柴达木盆地矿产资源丰富,有“聚宝盆”的美誉。

盆地北部蕴藏石油,由青海油田开采,1960年建冷湖市,后又降为镇,2018年,与茫崖合并组建茫崖市,这一带气候极其干燥、寒冷,人口稀少。茫崖市面积约4.99万平方公里,比台湾省还大,但人口仅6.3万。 不过这一带非常适合天文观测,具有建设成为世界级天文台的潜力和优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国家天文台、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等机构在这里建设冷湖天文观测基地,落户了2.5米大视场巡天望远镜、多应用巡天望远镜阵以及数个大型光学望远镜等天文装置。

这一带的地质地貌与火星等行星相似,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所等单位成立冷湖行星地质观测中心,为配合火星探测以及木星系统地质活动观测。 茫崖市的主城区位于青海与新疆的交界处,在青海入疆的交通要道上,经过这里的315国道,被誉为中国版“66号公路”。格库铁路也经过这里,格库铁路于2020年通车,起点是格尔木,终点库尔勒。

格尔木位于柴达木盆地的南端、昆仑山北麓,为海西州最大的城市。1984年青藏铁路修到这里,2006年,到拉萨的青藏铁路二期通车。 青藏�。

甘南川主寺景点有哪些服务

 川主寺不是一座寺庙,而是一座小镇,隶属于四川省松潘县,是通往九寨沟、黄龙风景区和川西北大草原的必经之地。川主寺镇位于松潘县城北部,距县城17公里,距省府成都351公里,是藏、羌、回、汉多民族聚居地。

地处东经103°31′,北纬32°48′,幅员面积1143.15平方公里。

东临本县黄龙乡,南达本县十里乡,西临红原麦洼乡,北与若尔盖县巴西镇接壤。川主寺属丘状高原地带,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岷江发源于境内北缘的弓杠岭,由北向南纵贯全境,主支流羊洞河发源于西北面的郎架岭,经两河口、黄胜关于川主寺汇入岷江,形成一片平坦的坝地。境内河谷地区多为石灰岩土,河道两旁为冲积沙土,宜于农垦。

属于高原温带气候,常年平均降雨量为693.2毫米,常年平均气温4.8℃,无绝对无霜期,境内平均海拔2980米,年日照量2000小时,气候干燥,主导风向为西北向。岷江在镇区的常年最大流量为20.3m3/秒,最小流量3.2 m3/秒,平均流量为5.5 m3/秒,集镇最高段洪水为2972.37米。地震基本裂度为9度。

川主寺镇地理位置优越川主寺镇以东39公里是黄龙主沟风景区,并延至雪宝顶、丹云峡风景区;以北87公里是九寨沟风景区;以西40公里是大草原,并延至黄河九曲第一湾;以南17公里处是松潘古城,并延至牟尼沟风景区;以北15公里是红石公园。九环线上的川主寺镇很美另外,九环公路”西线、“213国道”、“松平公路”在这里形成“十”字交叉路口,九黄机场即坐落于此。镇上还有许多星级宾馆、交通班车站点,以及大量的餐馆、小食店和出售民族特色纪念品的店铺。

著名的红军长征纪念碑也坐落在这里。沿着九环线而上,在距松潘古城以北17公里处,即岷江河畔的源头,坐落着一个融民族特色与现代气息的旅游集镇,这就是川主寺镇。 岷江源数条支沟、溪流在这里汇集,奔腾向南;平坦的地势、开阔的地域,散落于河畔两旁的藏羌小寨,川流不息的旅行车呼啸而过,这一切,诉说着川主寺镇的巨变。

川主寺镇有寺庙川主寺镇有一个寺庙就是叫川主寺,又名卓仓库寺,始建于1428年由希洛益西堪布主持创建。民主改革前有和尚30人,喇嘛1人。寺院座西向东,该寺庙属于本钵教,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彻底毁掉。 1997年经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址重建。

1994年,川主寺镇便被四川省委、省政府列为全省首批百镇建设试点之一的川主寺镇,历史悠久,曾是整个川西北地区最早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随着黄龙、九寨沟旅游的快速发展,集镇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得到很大改善。宾馆饭店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尤其是随着长征纪念总碑的落成,九寨黄龙机场的通航,如今的川主寺镇已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地方民族特色浓郁又具现代气息的高原旅游集镇。

2003年被国家评为“中国国情明星镇”。 川主寺镇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有品位高且储量大的东北金矿、锡、锰、大理石、花岗石等矿产资源;有理论蕴藏量达100万千瓦的水力资源;有以松贝、虫草、羌活为主的中药材资源;有以硬杂木、杉木为主的森林资源;还有大量可供开发的优质矿泉水资源。县委县政府立足突出的区位优势,去年以来,松潘县委、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意欲高标准地将川主寺镇打造成中国高原第一现代化旅游航空港。

即:环境优美、地方民族特色浓郁、现代化旅游设施和基础设施完备、现代化管理、文明程度高的现代化旅游航空港。为此,短短时间内,一大批与现代旅游相适应的高档宾馆饭店拔地而起,西部藏羌文化城、岷源山庄、川龙山庄等等, 由广东聚龙集团投资3亿元建造的酒店和高尔夫球场正积极施工……短短时间里,投入巨资的民族特色化整体风貌改造工程、市政管网入地工程、街道改造及排水工程、天然气工程、永久性防洪堤工程等十一项工程全部竣工。川主寺镇旧貌换新颜,旅游集镇的功能更加完善。

陆空交通枢纽:陆路:“九环公路”西线、“213国道”、“松平公路”在这里形成“十”字交叉路口,南来北往的游人从这里往返于“大九寨”国际旅游区各景点、景区。从这里向南300余公里可直达省会成都,向北经九寨,可直达广元、西安;向西经大草原可达甘肃兰州;向东经黄龙、丹云峡,可直达绵阳。松潘县川主寺镇在安徽省对口支援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打造松潘国际旅游胜地的战略目标,打造出了川主寺高原明珠镇。

按照“三百”工程要求,对川主寺镇建筑立面风貌整治工作已全面展开,川主寺镇建筑立面风貌整治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突出彰显藏族民俗文化特色,对川主寺镇的精品旅游村寨记进行“高原明珠”打造。立足于川主寺镇的区位特点、文化底蕴和民族风情等,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六大元素,通过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公共服务设施外部风貌改造、内部上档升级不段提升川主寺镇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从而把川主寺镇从过境游转变为目的游。通过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定位发展方向,结合川主寺镇的气候特点及现代旅游、生活的要求,深挖民族文化的内涵,充分彰显地域风情特点。体现以藏族风格为基调,同时又融入回、汉、羌等多民族特色的多元化民族建筑。

通过绿化、景观打造、步行街建设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将极大的提升岷江源头城镇生活情趣,同时也能带动游客欣赏、品味民族文化特色和参与民族活动。安徽水利二期特色餐饮水街与都市酒吧水街工程 ,特色餐饮水街设有特色小吃区、风味餐饮区及街道管理区,都市酒吧水街以水街水道为主线,沿水街两侧点缀布设一些以藏式民居为特色的建筑内设酒吧、茶坊、民族工艺品展馆。新建的生态河道的廊桥栈道上观赏安徽援建再造的人工美景。

沿岷江一路走来,以往一段普通的河岸,现在已是廊桥水街错落有致;民族村寨古朴靓丽;横跨江面的兴川友谊大桥、红星桥、石嘴桥等造型独特、气势宏伟,衬托以城镇两边横亘连绵的岷山高原,俨然一幅美丽的“山水画卷”。一栋栋经过风貌改造后风雅别致,雕梁画栋,粉饰一新的高原藏式民居点缀着高原明珠小镇——川主寺镇。生活在这里的百姓脸上洋溢幸福的微笑,他们无不从内心感谢党和政府。通过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真正把川主寺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旅游集镇。

以旅游服务业为切入点带动其他第三产业的发展,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地为广大中外游客及当地群众提供服务,并将为川主寺镇的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自治州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护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保、草原、土地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自治州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方针。

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自治州及所属县(市)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探矿权、采矿权。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采省规划中的矿产资源,应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自治州外、省外、国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合作、合资或者独资开办矿山企业,并为其提供方便和优惠,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职能机构。自治州、县(市)有关部门要协助同级地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九条 自治州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谁投资、谁受益。第十条 探矿权人申请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应当向自治州矿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依法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

勘查单位实施勘查前,必须持勘查许可证向自治州、县(市)地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勘查作业,并及时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县(市)地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探矿权人应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勘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超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和生产性采矿。

勘查矿产资源造成植被损害的,应当恢复植被并依法赔偿损失。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许可下,应当将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情况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勘查工作结束或者撤消后,探矿权人应当向自治州和勘查区所在县(市)地矿主管部门抄送项目完成报告或者项目撤消报告。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地矿主管部门是采矿登记的管理机关。

开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储量规模小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需经自治州地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部或者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向自治州地矿主管部门报告。开采下列除国家规定由省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种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市)地矿主管部门初核,自治州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三)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下级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后,应向上一级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实施细则,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对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与新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 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时,确定的建筑物布局、朝向、体形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日照采光等规范及标准要求。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要求和任意删减建筑节能措施,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等规范及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明确节能率,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具体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和综合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一同报施工图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查验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物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城乡宜居环境和旅游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是指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总体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州、县(市)爱卫会应当按照职能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和全国卫生县城与卫生乡镇、全省卫生城市(县城)等单位创建工作。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教育、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和草原、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通信、供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景区、景点、森林公园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或者环境协调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第九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室、文化活动室、道德讲堂、黑板报、宣传栏等载体,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环境保护、卫生保洁、垃圾分类知识、文明习惯、先进典型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城乡环卫保洁人员的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第十二条 鼓励应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水平。第十三条 州、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权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景点、森林公园、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负责;(四)机关(直属单位)、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六)城镇道路、桥梁、广场、水域、绿地等城镇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八)农牧村居民的房前屋后区域由户主或者使用者负责;(九)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十)农牧村道路、桥梁、广场、水域内的公共区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十一)森林、湿地、草原、河流、湖泊、耕地等区域由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200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利用,保障草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境内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牧业用地。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牧区乡人民政府草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乡草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 自治州境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一)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二)国有牧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的草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集体或个人承包使用的草原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第五条 草原使用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一个单位所使用的草原分属两县以上的,由所在县分别核发本县境内的草原使用证。第六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自治州境内的草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纯牧区草原实行承包到户;半农半牧区草原,原则上应承包到户,确有困难的可以承包到联户或村民小组。谁使用、谁保护、谁建设、谁受益,五十年不变。草原承包经营户与乡人民政府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草原时应适当留出机动草原,作为科学试验、公益事业及其他用地。第三章 草原管理第八条 没有开发利用的全民所有草原,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可以依法拍卖使用权或个体承包经营。已列入国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草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管理。

第九条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护、管理不善造成,草原退化和植被破坏,又不积极改良和恢复的,发包方可以终止其承包合同。 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有偿自愿合理流转,包括转让、转包、合作等。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草原监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流转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草原不得非法转让和随意改变用途。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时,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县(市)与县、(市)之间草原使用权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由自治州边界部门负责处理。

县(市)内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草原纠纷未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必须撤出有争议的地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不得破坏草原及其设施,不得改变草原边界标记。第十二条 国家、集体建设和农牧民划宅基地需征用、使用草原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草原管理部门协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划草原面积,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征用、使用天然草原,必须由征用、使用单位支付草原补偿费和牧民安置补助费,征收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征用、使用人工草场的,还须加收建设人工草场的全部费用。 (三)需临时占用草原,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占用者向草原承包者按正常年景草原年产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草原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行草原登记。国有牧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集体和寺院使用的草原以及牧民承包经营的草原都要登记,填发草原登记卡片,建立草原档案。 (二)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对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并确定适宜载畜量,严禁超载过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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