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石资源税税率
在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各类税收的改革,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的试点,在2019年4月1日将增值税的税率由16%降到13%。而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与石材行业有着密切关系的资源税。
资源税在2018年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计,由此开始资源税法案正式上升为法律。
从字面的意思我们不难理解,资源税就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资源税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实行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这是什么意思的?就是说所有的开采者都应该缴纳资源税,好的矿还要多缴纳一些。资源税的开征对于石材行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其最主要的影响就是以后纳税有了一个固定的幅度(1%-10%)。
像我们比较熟悉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都在征税的范围以内,其中花岗岩、大理石类的石材都属于“其它非金属矿原矿”。不同的资源征税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其征税的标准如下图所示: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主要的建筑用石材、饰面石材大理石、花岗岩的税率范围为为1%-10%,至于具体的税率是多少,则还应当根据矿山具体的情况来定,比如上述所说的极差调解,中、优的矿要多征一些。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税制改革,减少、合并了许多的税种,从根本上为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
这对于石材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典型的案例就是广西岑溪石材矿产资源税征收!但还是引起了石材价格的上涨!详情:还记得3月发布的矿产资源税改吗?岑溪花岗岩价格终于还是上涨了。重要通知:由于矿产资源税改,各项生产成本高涨,环境保护投入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岑溪花岗岩从2019年5月10日开始所有板材在原价格上涨3元每平方。
通知各位石材老板:为了发展岑溪石材产业,提高石材产品价值。经部分矿山业主代表共同讨论,准备从2019年5月10日起各矿山花岗岩荒料出关费用按以下标准计收。1.岑溪红荒料每吨按48元计收出关费用(一般纳税人每吨按27.34元,外地一般纳税人除外)。
2.三堡红荒料每吨按43元计收出关费用(一般纳税人每吨按24.64元,外地一般纳税人除外)特此通知!原文件如下:各矿山企业,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从今年5月上旬开始,岑溪市全面启动矿产资源税收协同共治系统,矿产品(包含花岗岩、花岗岩固废物等)实行出站称重征收相关的税费。同时要求花岗岩等固废物只能在本市辖区内加工利用,不得外运加工利用。该系统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实行绑定的准运IC卡管理,从车辆入站—出站称重交税费—运输—收货方场地卸货—收货方电脑上确认收货-系统准许本矿车下次进入矿场承运矿产品等全过程实行监控,请各矿山企业大力配合,积极支持,并做好相关工作。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税制改革,减少、合并了许多的税种,从根本上为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
山东省大理石资源税税率多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鲁财税〔2014〕15号 2014-06-0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 2014 年 7月 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 6元/立方米调整为 10元/立方米。 请遵照执行。
资源税如何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确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应本着既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又有利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营销计划合理地安排和筹措资金的原则。 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应缴)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
一般情况是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短,反之则越长。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例如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对资源税的报税期限规定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
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四、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x适用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 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