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户满足了养殖场不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辅助设施不超过规定标准、禁养区内不建养殖场、达到环评设计要求这四项条件后就可不用报批手续。其中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了在保证粮食安全问题和有足够粮食数量的前提下,根据某个时期内人口的数量和粮食需求而划定出来的。
一、养殖不用报批手续的条件
1、养殖场不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
(1)国家为了保证有充足的粮食以及粮食安全问题,会根据某个时期内人口的数量和粮食需求划定出一个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种植粮食等农作物。
(2)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在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中,如果养殖类设施农业确实需要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以及上报给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后才能使用。
2、辅助设施不超过规定标准
(1)通常把养殖场设施建设分为养殖主体设施(养殖场圈、棚舍)以及辅助设施(和养殖生产直接有关联的处置粪便、检验检疫、饲料库、管理用房等设施)。
(2)因为在建设辅助设施的时候,会破坏耕作层,但辅助设施又与养殖生产紧密相连,如果不建设就无法进行养殖生产工作,因此允许建设但会限制规模,比如部分地区会把项目用地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3、禁养区内不建养殖场
因为养殖时会产生动物粪便,容易发生传染病,所以国家在各个地方都设立了禁养区,在禁养区不可建设养殖场,比如:饮用水源地、村庄等地。
4、养殖场达到环评设计要求
因为养殖类项目会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废气,会影响周边的环境,尤其是将未处理的畜禽粪便排入河流或渗入地下中,会污染饮用水源。所以在建立养殖场时必须要建设环保设施和环保制度,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同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时要优先实行综合利用,并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2、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首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然后再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3、必须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4、在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要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的方案与措施。
5、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缓冲区;城市城镇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立养殖场。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而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以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要在养殖场准备运营时就开始实施。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时,必须要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具体的实施情况,而其他验收内容也应严格检验。
8、畜禽养殖场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排污申报工作。
9、畜禽养殖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养殖场必须要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根据规定排放污染物。
10、如果需要排放污染物,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并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养殖场,要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1、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和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要如实反映情况,相关的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12、畜禽养殖场要保持环境整洁,并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同时还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对废渣进行综合利用。针对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要进行无害处理并达到无害化的标准后才可使用,防止传播病菌。
13、畜禽养殖场必须要设置储存畜禽废渣的设施和场所,并对储存场所的地面采取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出现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情况,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14、禁止往水体中倒畜禽废渣。
15、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6来运输畜禽废渣,并妥善处置运输工具和清洗废水。
16、针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责令限期治理的养殖场要提供限期治理计划(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定期报告实施情况。相关部门在验收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综合利用方案具体落实的情况。
17、养殖户如果没有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而且因为未能实施计划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及往水体中倒入畜禽废渣,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养殖户违反了其他规定,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9、此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而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做出相关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文件意义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畜禽放养除外。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应当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整治工作。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太湖湖体、沿太湖湖岸1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四)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搬迁或者关闭。第九条 下列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沿太湖湖岸1-5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内;
(二)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
(三)集镇规划区;
(四)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第十条 在禁养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其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畜禽废渣、污水、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在限养区内改建或在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规划总体布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或者区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经处理排放达标废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
养猪规定
我国畜禽养殖业生产能力已居世界第一,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畜禽粪便。据测算,目前我国每年产生各类畜禽粪便约18亿吨,还不包括养殖所产生的污水以及畜禽尸体及其它废弃物。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是良好的生物质资源,可以用于制造沼气、生产有机肥,适量适时的还田利用对于保障土壤有机质含量、保障农田生产力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机制保障,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水体和土壤环境污染。大量数据和研究表明,我国水体富营养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农业生产流失的氮磷等养分,而畜禽养殖是农业源氮和磷重要来源。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长期依赖化肥,许多地区的农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有机质减少、地力下降等情况,严重影响农业生产,不少地方化肥投入的增加甚至不能再对作物增产有更多贡献。可以说,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已迫在眉睫。
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部署,要求逐步建立与资源和环境相适应的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农业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也是其中重要内容。如何建立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如何改变长期以来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环境污染的困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是破解这个困局的制度建设实践。
一是实施资金支持。虽然我国畜禽养殖业总量大,但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总体上讲,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经营还比较粗放,畜禽粪便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能力还比较弱。因此,条例一方面规定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另一方面则是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力利用设施的建设实施资金补贴,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此外,对于自愿采取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控制标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优先列入环保和畜牧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二是实施政策扶持。由于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密度低,收集、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增值空间小;制造、购买、使用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的优惠政策不足,生产和使用者盈利空间小,甚至可能亏钱,生产者和使用者效益通常无法与长期享受更多政策优惠和扶持的化肥相比,导致畜禽粪便等优质的肥料资源无法得到利用。为此,条例特别规定,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产品享受化肥运力安排、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利用的困局,大大提高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比率。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厌氧发酵和沼气发电的,电网企业要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造沼气、以及进行沼气净化生产生物天然气,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可以预见,条例的实施会大大促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厌氧发酵处理和沼气生产等方式的综合利用,在保障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同时,为社会提供绿色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采取的是“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思路,以“激励、扶持、引导”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条例的颁行,将有力地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整体水平,有利于促进形成种养平衡、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模式,推动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水平从本质上得到提升,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
长期以来,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加强畜禽养殖环保监管,要求养殖者建设环保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和不菲的运行费用支出,会给畜禽养殖者带来较重经济负担,阻碍畜禽养殖业发展。因此,不少人对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心存担忧,甚至对此存在抵触情绪。事实上,做到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双赢并非不可能,关键是采用怎样的思路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让二者达到相辅相成、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状态,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双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此在制度设置上做了精心设计。
一是以科学规划为实现双赢打好基础。规划是龙头,在具体的行业管理中起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为避免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在实践中被割裂,条例从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这两个规划入手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要求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布局以及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和措施等。条例规定新改扩建养殖场和小区符合两个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产业发展在合乎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基础上实现有序发展,避免由于前期考虑不足而在日后由于环保问题影响产业发展。
二是以落实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畜禽规模化养殖业疫病风险较大,一旦发生疫病将给养殖者带来难以估计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而养殖场所的环保搞得好不好则直接关系到疫病防控。此外,养殖场所环保还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搞不好将导致纠纷,直接影响产业发展。为此条例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环保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贮存和雨污分流设施,避免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泄露溢出污染环境等。认真落实这些环保要求,对提高畜禽养殖场所防控疫病的能力以及促进与邻里关系的和谐都会有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以激励引导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条例将激励和引导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做了一系列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享受税收优惠,购买使用有机肥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制取沼气及发电上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益,甚至通过种养结合、综合开发,使产业效益得到整体提升,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同时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此外,条例规定对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和环保设施配套予以资金、用地方面的政策扶持和奖励,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等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也更有利于做好环境保护。
“庄稼一枝花、全靠粪当家”,畜禽粪肥是农业生产宝贵的肥料资源,为农作物提供丰富的有机养分。但是,目前由于制度层面缺乏必要规范和扶持引导,导致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没有得到科学处理和合理利用,随意排放,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针对这一问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采取“疏堵结合”立法思路,通过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排放,从根本上破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难题。
一是以疏为主,扶持引导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能照搬照抄工业污染治理的思路,要充分考虑畜禽养殖行业及其废弃物的特殊性。一方面,养殖行业利润不高,如果按照治理工业污染的要求对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实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其高昂的成本是养殖业难以承受的;另一方面,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具有资源属性,可以用来制造有机肥、制取沼气、发电等,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特别是当前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势头良好、可再生能源开发不断扩大的形势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大有潜力可挖。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发电、制造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条例专章规定了一系列扶持和鼓励措施:明确对沼气、制肥等综合利用设施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废弃物利用予以税收优惠并享受农用电价格,对有机肥购买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利用废弃物进行沼气生产和发电的享受新能源优惠等。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促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更多地流向综合利用,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环境的可能。
二是堵住污染,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不高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的规范要求。需要通过立法,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废弃物不当处理和处置污染环境。条例就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管做出了系列规定。如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允许投产和使用,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和不得排放,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堵住随意处置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路子,推动更多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入利用环节。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如何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国20来个省份都已经公布了禁养时间表,大部分表示要在2016年底-2017年底实现畜禽养殖的规范布局,该禁养的禁养,该升级到养殖小区的要完全达到环保的标准。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清原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方法。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允许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保要求,各养殖场之间要具备一定的间隔距离。在一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用有机肥加工、沼气发酵、生物养殖等多种方式,对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产生的有机肥作为肥料还田,沼气用作发电、照明、供暖等,沼液用于喷洒滴灌农作物和果树。一些大型养殖场的畜禽尿液也可用作水产养殖。这种模式投资大,处置方式多样,处理量大,综合效益好。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县域内的畜禽养殖者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者是指畜禽存栏达到生猪50头以上、牛20头以上、羊50只以上、鸡1000只以上、鸭500只以上、鹅300只以上,且未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及相当规模的特种养殖场(户)。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贮存和综合利用。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贮存场所,并报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管部门,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第六条 畜禽养殖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二)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贮存畜禽养殖废弃物;
(三)在运输畜禽养殖废弃物过程中造成污染;
(四)其它在非指定场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
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尿液、畜禽舍垫料、畜禽尸体、散落的毛羽及清洗动物身体、饲养场地、器具所产生的污水等。第七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畜禽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八条 新建养殖场(户)选址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村、屯人口集中的区域建设养殖场(户)。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户)应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排除危害,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拒不处理的,由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新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关闭或者不搬迁和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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