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1份);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3、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扩展资料: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22条特种设备经营者证书应每四年审查一次。被许可人应当在复审期满三个月前向发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原证书上签字盖章。
2年内无违规记录,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审查期限。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注销《特种设备经营者证书》。
跨地区作业的特种设备经营者,可以向所在发证机构申请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规定
全国特种设备作业证查询步骤:
1。打开IE浏览器;
2。输入网址>
3。点击进入全国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4。点击作业人员查询;
5。输入以下三项: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编号;
6。点击查询;
7。出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基本信息。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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