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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8-07 10:22:2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在现代农业发展的大趋势下,传统农业中废弃物回圈利用的环节被打破,产生了大量的农业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问题。下文是,欢迎阅读!全文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在现代农业发展的大趋势下,传统农业中废弃物回圈利用的环节被打破,产生了大量的农业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问题。下文是,欢迎阅读!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圈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食用菌种植废弃物、废弃农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 确定的其他农业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含畜禽养殖小区,下同,是指畜禽存栏数量达到省人民 规定规模的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包括水稻、大小麦、玉米、大豆、蚕豌豆、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收获后残留的茎叶。

第三条 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推动,市场引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加强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

乡镇人民 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资讯化、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对下列专案予以扶持:

一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食用菌、饲料等产品或者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

二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装置的研发以及装置的生产;

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专案。

前款规定 扶持专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财政、农业、经济和资讯化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专案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专案中,并纳入发展回圈经济、技术进步等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应当把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的范围。利用沼气、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并网发电的专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回圈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以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等产品和从农业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企业使用或者

生产列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工艺、装置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沼液运输机械和秸秆还田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机械,应当列入本省农业机械产品购置补贴目录,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农业、环境保护、经济和资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完善技术服务网路,做好培训、指导和资讯服务,促进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产业化。

鼓励发展从事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援单位、个人使用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及其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援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

农业生产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或者利用农业废弃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组织农业、经济和资讯化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进行规划,并作为回圈经济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种植业、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应当包括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内容,并与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规划内容相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废弃物处理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种植业、林业等产业区域布局,按照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合理确

定畜牧业区域布局和养殖规模。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援。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秸秆应当妥善处理,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资讯化、财政、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秸秆利用专案和产业布局,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等回圈利用措施,支援以秸秆为原料的饲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业,支援利用秸秆发展生物质能源。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人口集中地区等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五条 鼓励将食用菌生产中产生的菌糠、菌渣等废弃物作为栽培基质、肥料和燃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农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不得弃留在土壤中或者随意丢弃。

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

鼓励、支援农村商业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废农膜。

第十七条 禁止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以及废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

第十八条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污染。

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将有毒、有害农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

第十九条 承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程建设、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并对工程建设、维修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移用 扶持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资金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阻碍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林业和渔业生产以及林业、渔业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工作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 林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废弃物的危害
大型畜牧场和以舍饲方式大规模饲养家禽家畜的场所都排放大量的粪便以及畜栏、禽舍的铺垫物,如果注意农牧业结合,就可成为一项重要的有机肥源;如果不加处理排入环境,就会污染环境。例如未经处理的粪便排入江河湖泊,会使水质污浊,生化需氧量BOD负荷增加,形成厌氧腐化或富营养化现象,威胁鱼类、贝类和藻类的生存;也会传染疾病,影响居民健康。如果灌溉用水受到农业废弃物的严重污染,会使水中的氨氮和蛋白氮含量过高,从而造成水稻徒长、倒伏、晚熟或不熟;此外,还可能使地下蓄水层中有过量的硝酸盐,或者使周围环境孳生大量苍蝇和其他害虫。

农业秸杆可制取沼气和成为农用有机肥料,也是饲养牲畜的粗饲料和栏圈铺垫料。将禽畜粪便和栏圈铺垫物,或将切碎的秸秆混掺以适量的人畜粪尿作高温堆肥,经过短期发酵,可大量杀灭人畜粪便中的致病菌、寄生虫卵,各种秸杆中隐藏的植物害虫以及各种杂草种籽等,然后再投入沼气池,进行发酵,产生沼气。这种处理方法既能提供沼气燃料,又可获得优质有机肥料;粪肥经过密封处理,还可以防止苍蝇孳生。这种处理方法,在中国农村已经广泛应用,并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蚯蚓含蛋白质丰富,是家禽、鱼类的优质饲料,蚯蚓粪是综合性的有机肥料。可以把农业秸秆、禽畜粪便及其铺垫物作为蚯蚓食料,推广蚯蚓人工养殖业。

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为了明确施用沼肥对杏树和苹果树的营养生长和果实品质的效应,探索在不同施肥时期,杏树和苹果树叶面喷施沼液的最佳施用浓度、次数以及在不同施肥时期两种果树根施沼肥的最佳施用量,为以沼气技术为核心的生态农业模式的标准化生产提供依据。本研究采用沼液浓度和喷肥次数二因素随机区组试验对杏树和苹果树施叶面肥以及通过L9(34)正交试验在不同施肥时期对杏树和苹果树施根肥。结果表明:喷施沼液对杏树的茎粗生长、叶片叶面积的增加和叶片的相对叶绿素含量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影响不显著。喷施沼液的浓度对杏树果实品质中的单果重,纵、横径,果形指数,硬度,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可滴定酸含量和固酸比影响显著,而喷施沼液的次数对杏树果实的单果重,纵、横径,硬度和可溶性固形物的含量影响显著。在适宜的施肥时期对杏树喷施适当浓度的沼液有利于提高杏树果实的单果重,纵径,横径,果形指数,硬度和可溶性固形物含量,降低可滴定酸,提高固酸比,从而提高品质,改善口感。通过兼顾最多显著指标的相同浓度和相同次数的处理,选出对促进杏树营养生长和果实品质改善的最优处理组合为:以50%浓度的沼液在展叶期和叶片生长期各喷一次的处理组合。喷施沼液对苹果树新枝长的生长和叶片相对叶绿素含量的增加有促进作用但不明显,对新枝叶片数的影响也不大。在适宜的施肥时期喷施适当浓度的沼液有利于苹果果实品质的提高,尤其对果实品质中的单果重,纵、横径,果实硬度,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固酸比的改善作用明显,而喷施沼液的次数对苹果果实的单果重,纵、横径,硬度和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改善作用显著。通过综合比较得出以75%浓度的沼液在展叶期、叶片生长期和果实膨大期各喷一次是比较理想的处理组合。根施沼肥对杏树的茎粗生长,叶片叶面积的增加和叶片的相对叶绿素含量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影响不显著,沼肥对杏树果实的单果重,纵、横径,硬度和可溶性固形物的含量影响显著,而对杏树果实品质中的可滴定酸含量和固酸比影响不显著。通过兼顾沼肥对果树的营养生长和果实品质影响显著的指标和有可靠效应的施肥时期,可选出第一次施肥(基肥)4166667kg/hm2,第二次施肥(花期追肥)4166667kg/hm2,第三次施肥(果实膨大期追肥)4166667kg/hm2的处理作为稳健杏树树势和提高果实品质的最佳处理。根施沼肥对苹果树营养生长有促进作用但不显著,对果实品质影响显著。沼肥对果实外在品质中的单果重,果实纵、横径的影响在第二年显著,对内在品质中的硬度和可溶性固形物的影响在两年都显著,对果实可滴定酸的影响在第二年影响显著。与化肥相比,适量的沼肥提高果实品质作用明显。通过兼顾沼肥对果树的营养生长和果实品质影响显著的指标和有可靠效应的施肥时期,可选出第一次施肥(基肥)62500kg/hm2,第二次施肥(花期追肥)62500kg/hm2,第三次施肥(果实膨大期追肥)62500kg/hm2的处理为最佳处理。

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可以制成什么

一是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养殖业主对水产畜牧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养殖轻治理,未建设有与养殖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污水就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江河中,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没有做到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是养殖业主片面追求规模,不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标准。极大部分的养殖场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追求养殖的规模,把有限的资金全部都投入到养殖生产当中,对环境污染处理设施的投入很少,没有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殖污染物排放,给养殖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
三是一些局部地方养殖过于集中,增加了污染治理的难度。江河流域、城效结合部等局部地方的养殖过于集中,排污量过大,难以治理及利用。如我区“塔山海”港城段的棚户猪场(俗称垃圾猪场),在不到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建有大大小小的养殖场十多个,排放量大,治理难度高,对“塔山海”饮用水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协。
四是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经费不足,采取措施简单不到位。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工作。养殖业主有心无力,只能建设一些面积小的沼气池、化粪池等处理设施,污水经简单处理后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

废物资源化政策

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可以制成有机肥。
猪场废弃物包括猪粪、污水、死猪、死胎、胎盘、废弃残猪、废弃疫苗等。这些废弃物因构成生物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猪场废弃物需耗费人力物力,所以应最大限度减少猪场废弃物的产生量,在减量化的基础上进行猪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猪场可采用先进养殖技术如舍内环境控制技术、饲料营养平衡技术、分阶段饲养技术等,提高猪场生产水平和饲料利用率,减少粪污、死猪、死胎、废弃残猪的产生量,同时采用干清粪、雨污分离等措施减少污水的产生量。猪场废弃物有固态和液态之分,针对废弃物的不同形态和特点,需采取不同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农业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有关要求,猪粪需采用堆肥发酵以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养猪场污水乱排罚款多少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第二条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四)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合理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登记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
(五)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制定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质检总局参与)
(六)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分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农业部备案。(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水污染处罚条件:
1、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水污染处罚程序: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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