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五条 (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第六条 (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第七条 (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第八条 (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第十二条 (种畜禽繁育)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 _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_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养殖证办理流程:
1、养殖户选址:应符合所在乡镇整体土地规划,应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集中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到县畜牧局领取《养殖场建设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后,报畜牧局审核。
3、持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经营者凭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检验检疫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
4、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5、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二、畜禽养殖场备案需提交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畜禽免疫程序;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场区布局平面图;
5、养殖场四邻位置图;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8、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人员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安全生产条件材料。
法律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 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 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养殖羊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养殖羊饲养与管理方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区域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第六条 (禁止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
(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本办法颁布之后,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七条 (适度区域)
禁止养殖区域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
畜禽适度养殖区域内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第八条 (区域划定)
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范围,由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划定方案,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新建条件)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备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标准化养殖)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第十二条 (禁止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养殖兔子怎么管理
1、优:因地制宜选择体型大,生长快,繁殖率高,适应性强,肉质好,效益高的优良品种。
2、适:养羊规模要适宜,可根据家庭现有耕地多少,饲草饲料数量、劳力及投入的资金数量等条件决定。
3、料:羊是以吃粗料为主,精料为辅的牲畜。规模饲养最好是“种草养羊”。牧草可播种紫花苜蓿、大力士甜高粱、串叶松香草、墨西哥玉米、鲁梅克斯等,这样一年四季均可吃上鲜青草。
4、水:规模养羊一定要有清洁饮用水供羊饮用。
5、防:群养羊易发病,主要有羔羊痢疾、链球菌病、五号病、传染性脓胞口胞炎、线虫、羊虱等。要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对全年所有羊只都要经过二浴、二驱、四饮、六啖。即:春秋两季各药浴1次(用050%--2%的敌百虫水加硫磺洗浴1--2分钟),春、秋季用左旋咪唑、虫克星或硝氯酚驱2次寄生虫,每季饮保健中药1次,每双月啖盐1次。同时,还应做好重点疾病的预防接种和综合防治工作。
6、管:规模养羊要立足自繁自养,合理组群。若放牧,要划区轮牧。并注意抓好刷试、修蹄等管理工作。
7、工:喂草要用草架,并用栅栏隔开草与羊,栅栏空隙仅供羊头伸出,喂料、饮水要有相应的料槽和水槽,既减少饲料浪费,有又利于卫生防疫。收割、运输、加工、牧草要尽量实现机械化。
8、舍:舍内要铺竹垫子或水泥地、舍外要有排水沟和适当的活动场地。并要经常清扫羊粪,定期用20%石灰乳和10%的漂溶液消毒。
9、去:用于育肥的羔羊,最好在出生后7--21天内去势。此时去势有利于提高肉的品质,并使之性情温顺,便于管理,快速育肥。
10、添:对羊只适当饲喂精饲料的同时,还要适量加入瘤胃代谢调节剂、尿素缓释剂等复合饲料添加剂,效益更好。
养殖兔子的管理方法为:注意卫生清洁,减少疾病的发生几率、饲料多样化并相对稳定、注意冬季保暖,夏季防暑,梅季防潮,保持笼舍通风良好、做好定期免疫工作。
1、注意卫生清洁,减少疾病的发生几率。
保证笼舍卫生是保证兔子健康的基本措施,做到兔笼通风干燥,经常清除粪尿,笼底,餐具定期擦洗,兔舍勤打扫;
2、饲料多样化并相对稳定。
饲料营养成分全面,兔子才能生长发育好,但各种饲料所含的营养成分及数量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多种饲料搭配。为满足兔机体的需要,在饲料中应含有一定量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等;
3、注意冬季保暖,夏季防暑,梅季防潮,保持笼舍通风良好。
冬春季节气温低于8度时,必须做好笼舍保温工作,防止冷风侵袭。夏季室温超过35度时,必须做好兔笼防潮通风工作,避免因环境不适所引起各种疾病;
4、做好定期免疫工作。
为兔子定期注射疫苗,防止疫病的发生。
兔子的种类介绍
兔子在动物分类学上属于哺乳动物中的兔形目( Lagomorpha )。兔形目可分为两科,分别是鼠兔科(鼠兔)和兔科( 家兔及野兔 )。兔科由十一属四十五种兔子所组成,十一属中包括有野兔属(Lepus)、穴兔属(Oryctolagus)及棉尾兔属(Sylvilagus)等。
兔子的品种有很多,据美国兔子繁殖者协会(ARBA)的资料统计,全世界的纯种兔品种大约有45种,再细分下去可分为四大类,就是食用兔、毛用兔、实验兔和宠物兔。
从体型上分,又可分为大型兔、中型兔和小型兔。另外,兔子根据耳朵来分可以分为硬耳兔和软耳兔;根据被毛来分,还可以分为长毛兔和短毛兔。其实,所有品种的兔子,只要你有兴趣和精力,都可以作为宠物来饲养。国内宠物店销售的大部分是荷兰兔、荷兰垂耳兔、安哥拉兔和中国白兔等几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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