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可以肯定的说,不可以。
请看82条原文: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
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
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82条的行政执法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而维保单位既不属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也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行政处罚上,法律规范目前存在空白,给日常监管带来不便,急需完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被什么替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没有被替代,继续有效(属于行政法规)。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体系结构
第一层次: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层次: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层次:行政规章-事故处理规定等总局令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各项技术规程、规则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技术法规引用的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目的是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特种设备各种状况良好,保证人民的人身安全。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以上就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维保责任处罚全部的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维保责任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什么时候开始生效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被什么替代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