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强检的医疗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由谁负责,
心电图机
多参数监护仪
微量注射泵
微量输液泵
呼吸机
血压计
人体秤
麻醉机
彩色超声多普勒
血液透析机
婴儿培养箱
检验科设备(含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酸度计、分光光度计等)
CT
核磁共振
X线机
等等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是首次检定还是周期检定,都应该由使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强制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应按照上述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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