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的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大力发展养殖业,合理安排捕捞业,积极发展加工业,加速发展渔业生产。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水利、交通、环保、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渔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养渔业人才,努力提高渔业生产和科学管理水平。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市、县应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在所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各级渔政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渔政检查人员和渔政检查船艇、车辆、通讯、监测等设备器材。
渔政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所管辖的江、湖或主要渔区、渔场、渔港设派出机构。
上级渔政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机构在渔政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第七条 各级渔政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渔业资源,协助环保部门对渔业水域环境进行监测监督;
(三)核发渔业有关许可证;
(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处渔业生产纠纷。第八条 渔政检查人员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渔政检查证件,方可执行公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捕捞者的船舶、渔业证件、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渔政检查证件。被检查者,应服从检查。第九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我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和长江水域以及太湖、隔(ge)湖、骆马湖等省管湖泊的渔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监督管理;其它内陆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毗邻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监督管理。第十条 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渔业水域和历史共用的渔场,作业者应按核定的船只、渔具和捕捞方法作业,不得相互排斥。经核准的作业场所,无正当理由占而不用超过两年的,由核准机构另行安排。
对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所在渔政机构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政机构决定。第十一条 各级渔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港和渔业通讯的监督管理,维护港航、渔场、通讯秩序和渔船的安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通领域水产品的管理和引导,在重要渔区或主要水产品集散地,应设立专门的贸易市场。
渔业生产者应依法纳税,巩固和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为增加市场供应和外贸出口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可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渔业公安派出机构。乡(镇)、村民间渔业组织要积极开展渔业科学试验、法制教育和监督管理等群众性活动。群众性护渔组织要在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第三章 养 殖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统一规划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发展养殖业。对开发利用荒芜水面、滩涂、低洼沼泽,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发展饵料生产,提高养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应从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第十五条 使用国有养殖水面、滩涂的单位,均须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行政区域的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证,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经确认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宿迁骆马湖有什么好玩的 附骆马湖沙雕节活动+中秋灯会2019
(一)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太湖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法人代表:王小林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副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南)
(二)江苏省滆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滆湖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法人代表:姚建伟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193号
(三)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高宝邵伯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法人代表:董祥浦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62号
(四)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洪泽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法人代表:王欣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
(五)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骆马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法人代表:张建益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黄河南路202号
(六)江苏省海洋渔业指挥部(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直属支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依照委托授权承担我省海洋监察、渔政监督工作,组织海洋渔政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全省辐射沙洲滩涂水域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与管理,调处沿海跨省、市渔业纠纷和矛盾;负责我省海洋渔业无线电安全网络建设与管理,承担海洋渔业生产安全搜救。
法人代表:程建新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跃龙路76号
(七)江苏渔港监督局(江苏渔船检验局)
主要职责:代表国家对我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实行技术检验、发证,实施渔业港航安全、渔港水域环境监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处理。
法人代表:胡永生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32号
(八)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主要职责:开展海洋渔业科学研究,促进海洋渔业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海洋水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提供海洋水产品优良种苗和海水养殖先进技术。
法人代表:张朝晖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教育路31号
(九)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主要职责:开展淡水渔业科学研究,促进淡水渔业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淡水水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提供淡水水产品优良种苗和海水养殖先进技术。
法人代表:夏爱军
邮编:210017
(十)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主要职责:开展水产质量检测工作,提供水产品、水产加工制品、渔用饲料、渔用药物、水质、水产种菌检测技术服务,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人代表:夏爱军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外茶亭东街79号
(十一)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职责:开展水产技术推广、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渔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研究、信息采集、疫情扑灭、防治技术推广、防疫检疫人员培训以及水质、苗种、饲料、药物检测等工作。
法人代表:晁祥飞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2号
(十二)江苏省海涂研究中心
主要职责:开展海域滩涂资源、环境、开发、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承担海洋环境、资源监测和海洋环境污染调查任务;负责海洋环境的常规预报,发布海洋预警报,编制全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公报。
法人代表:盛建明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2号
(十三)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江苏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
主要职责:依照委托授权承担我省海洋监察、渔政和渔港监督工作,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国家涉外海洋监察、海洋渔政监管工作,维护国家权益;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
法人代表:林建华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十四)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我省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指导协调远洋渔业开发。
法人代表:张明丰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十五)江苏省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江苏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承担全省海洋与渔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编制实施海洋与渔业系统信息化建设任务。开展全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编制全省并审核沿海城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计划,处理相关业务数据;建立维护省级监控指挥平台,提供信息服务与技术支撑。
法人代表:谢伟军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十六)江苏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站
主要职责:开展我省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设备维护工作,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法人代表:徐海涛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十七)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财务结算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在宁部分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工会、学会、协会等社团经费的日常核算工作。
法人代表:马俊斌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宿迁骆马湖畔建了个国家农业公园 骆马湖中秋灯会 2019中国·宿迁首届骆马湖国际沙雕节 骆马湖要说这里有什么好玩的,公园可是宿迁夏日最热闹的地方,人气超级旺的湖滨浴场。那里是夏日里面游客们最喜欢的避暑圣地。据说,未来那里还将会被规划得更加好。最近那里好玩的应该是公园的中秋灯会跟沙雕节啦!
宿迁骆马湖畔建了个国家农业公园
在现已建成的110亩智能联动大棚内,种植了“金陵小玉”、“金陵美玉”等品种的金陵系列小番茄,即将成熟上市。除此之外,园内还种植了“苏椒5号”、“苏椒17号”等苏椒系列辣椒,200余亩露天甘蓝以及少许瓜果类农产品。建成后的骆马湖国家农业公园,分为精品果蔬区、优质粮油区和生态养殖区。将进一步加快湖滨新区农业现代化与产业化进程,实现农业生产与景观的统一,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区域生态景观系统。
骆马湖浴场沙滩改造工程
湖滨浴场沙滩改造提升项目主要包含沙滩改造工程、基础配套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景观提升工程、安防提升工程等近十个子项目。打造完成后,湖滨浴场将成为集运动、游购、休闲、养生于一体的高品质沙滩公园,骆马湖的“黄金湖岸”呼之欲出。
项目总平面图
根据规划,改造后的沙滩将从目前的600米增加到1.5公里。此外,根据游客需求,建成后的沙滩将划分为休闲沙滩、运动沙滩、水湾沙滩三个功能区,进一步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项目进展情况
洁白的沙子铺上厚厚一层,走在上面绵绵的软软的,让人心情舒畅。今天上午,当记者走进骆马湖沙滩公园建设现场时,一片铺设完毕的沙滩,与水天呼应,叫人眼前一亮。对于这些细若浮尘的沙子,你可别小看了,这可是专门从福建请来的“客人”,是名副其实的海沙。
之前老沙滩的沙子是采用普通的黄沙,由于粒径比较大,脚感的话是显得粗糙一点,那我们现在上的是海沙,比较洁白,细腻,摸起来手感也是更加的柔美。
增加了游客服务中心、沙滩建筑、接待大厅,包括我们这边特色亮点,沙滩排球场,这样在后期游客游玩的选择方式上会显得更加的多元化
骆马湖中秋灯会
绚彩花灯,美轮美奂,点亮夜空,扮靓心情。传统的中秋佳节就要如期而至了。赏月、吃月饼,光是这些是不是有点单调了呢?别急,有兴致的您不妨到湖滨公园赏赏中秋花灯吧。
湖滨公园动漫王国广场上各色彩灯迎面而来,它们中有活泼可爱的卡通玩偶,也有气势磅礴的山水画卷。
中秋赏灯,怎可少了中秋元素的灯组,像花好月圆灯组就是为中秋佳节量身打造,美丽的嫦娥婀娜多姿,洁白的玉兔点灯送福,处处洋溢出祥和的美好氛围。除此之外,宿迁诸多特色元素也将在此次灯会中有所展示。有霸王举鼎,乾隆下江南,还有生态骆马湖的灯组,都是突出宿迁的本地文化特色。
有趣,好玩,亮点多。据了解,此次中秋灯会共将展示20组彩灯。其中渔舟唱晚,龙腾虎跃属于较大型灯组,寓意绵长。30米长,近10米高,一个是突出宿迁的生态美,然后一组以龙和虎为元素,突出宿迁的快速发展,一种奔腾的感觉。
说到这,您是不是有点心动了呢,此次中秋灯会将从9月10号起,持续一个月时间。届时,感兴趣的您,不妨到现场一睹为快吧。
2019中国·宿迁首届骆马湖国际沙雕节
活动时间:2019年9月10日——2019年10月10日
活动地点:宿迁湖滨公园(动漫王国入口)
2019中国·宿迁首届骆马湖国际沙雕节
时间:2019年9月12日,展期共142天,
本次沙雕节将从2019年9月12日一直持续到
地点:骆马湖沙滩公园
本届沙雕节的主题是“运河千里图”,将展现运河沿线6省20城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韵味独具。能工巧匠们用白沙绘制成一幅壮阔的“运河千里图”,展示世界遗产大运河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优美景观,展现宿迁历史人文、城市发展成就、中国酒都特色、运河沿线风情,使人们通过观摩沙雕,对宿迁这个历史悠久的城市产生更加深刻的印象。
主办方运用声、光、电技术,增加游客互动体验,结合绿洽会各项活动开展,全方位展示推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
本届沙雕节使用3万吨白沙,制作了100座大小不一、形状各异的沙雕,作品均高4.5米,最高的沙雕将达到12.8米,震撼力十足!
1.2万平方米的空间里,将布满各式各样的沙雕,创意新奇,栩栩如生,令人过目难忘!在造型布局上,整体采用围合式、城堡状,突出强烈的空间感和沉浸感,给人“移步换景、一日千里”的即视感,呈现视觉盛宴!
据悉,宿迁市友好城市——日本南萨摩市曾连续举办32届沙雕节,浙江省舟山市也曾连续举办21届沙雕节。本届沙雕节充分学习借鉴前人的成功经验,将打造一届与众不同的艺术盛会,期待你前来观赏!
活动时间:2019年9月12日——2020年1月31日
活动地点:骆马湖沙滩公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实行限额捕捞,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行公务。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水利、交通、环保、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渔民负担。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渔民应当承担的税费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证照工本费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渔民收费、摊派、集资。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在收费现场向渔民公布。收费时应当出示《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对无证收费或者不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的,渔民有权拒绝。第六条 本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长江水域和太湖、瘿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等湖泊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其他跨行政区域或者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水域、滩涂渔业,可以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第二章 苗种生产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其申领表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第九条 苗种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符合苗种质量标准,实行亲本定期更新制度。经济杂交的亲本应当是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不得投放天然水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水产苗种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第三章 水域和滩涂养殖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渔业养殖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确定养殖规模和措施。
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因养殖生产确需在河道内围堤筑坝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第十二条 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水产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水产养殖 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生产者不得超过水产养殖证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水产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专业渔业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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