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至少检验一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多久检查一次设备
一、正面回答
1、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
3、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4、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分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三、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哪些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及以上资格;
3、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运转;
5、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什么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并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不同设备的检查周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至少是每年检查一次,气瓶等设备2年检查一次。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盛装危化品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
就是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的检验,首次检验,特种设备培训教材里边有,具体的定义,注册中国质量热讯吧,里边的特种设备板块,人员都是特监人员
标准的定义是: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进行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验证性检验。
锅炉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2条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的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0条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一次运行状态外部检验,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3)发生重大事故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电梯
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
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1号修改单)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压力容器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六)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情况异常的;
(二)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三)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四)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五)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
(六)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七)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也可以适当缩短。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第七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一)聚四氟乙烯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
(二)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文件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气瓶
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
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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